书城历史中国回族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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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明代回族(5)

3.正统至正德时期(1436~1521年)

英宗正统以下至孝宗弘治初期的五十年间,西域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集中在哈密地区。在此期间,哈密先后遭到瓦剌、吐鲁番等政权的攻击,战乱不已,明廷虽曾想竭力保护,但由于自身统治力下降,因而鞭长莫及,情况并未有丝毫改观。结果使这一地区的回回、畏兀儿、哈剌灰等种族人民大批逃居内地,从而掀起了一个西域回回入附内地的高潮。

与前两个时期相比,这一时期入附的回回有几个特点,一是成群结队;二是先入关留居甘肃沿边诸州若干年,再由明廷组织迁往内地各省;三是以普通百姓为主(和:《明代西域回回入附中原考》,载《回回历史与伊斯兰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2年。)

英宗正统、天顺年间入附内地者骤然增多。其中正统元年(1436年)六月,“徙甘州、凉州寄居回回于江南各卫,凡四百三十六户,千七百四十九口”(《明英宗实录》卷十八。)同月,“徙西干达里国回回亚哈木巴加等于广西僻地安置”(《明英宗实录》卷十八。)九月,有“赤斤蒙古卫百户哈剌苦竹、所镇抚陕西丁……等来归,奏愿居京自效,升……陕西丁为百户”(《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三年八月,“命给浙江观海诸卫新徙回回月粮。时归附回回二百二人,自凉州徙至浙江……”(《明英宗实录》卷四五。)而自正统七年至景泰七年的十四五年间,仅调至云南、广东等处的达官、达军数目就有1800人(《明英宗实录》卷二八〇。)安插于其他地区的回回人也不在少数。史载,正统十八年八月,沙州卫回回哈密里火者等来归,命于南京锦衣卫带俸,授所镇抚,赐冠带、房屋、器皿等物(《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十一年七月,脱辛地面镇抚回回恪来归附,也命于南京锦衣卫带俸,赐房屋、器皿、衣食、牛羊、钞币等物(《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三。)景泰元年(1450年),撒马儿罕地面进贡回回哈三、吐鲁番进贡回回察乞儿并凉州回回沙即班等来归,命为头目,送南京锦衣卫安插,给赐钞、布、纻丝衣、鞋袜、牛羊、柴米、房屋、床榻等物(《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九。)五年三月,札答哈儿地面回回剌马丹来归,俱命为头目,隶南京锦衣卫,赐衣服、钞币、房屋、器皿等(《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天顺元年(1457年)八月,南京锦衣卫指挥佥事吕贵奏称:“本卫安插达官指挥、千百户、头目等二百五十八人……”(《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一。)

宪宗成化、孝宗弘治年间,入附内地者仍在大量增加。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五月,兵部议上巡抚甘肃都御史朱英等分别处理边疆民族事务七事,其中有“欲将甘州等处久住夷人迁徙河南、陕西地”和“欲将先年哈密残破夷人随吐鲁番使臣入境分寄甘肃一带者,暂送腹里陕西、河南地方拨地给粮”等语(《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一。),这说明此时由甘肃沿边迁居豫、陕两省的西域回回是很多的。与此同时,由西域哈密等地避居甘肃沿边的回回仍在不断增加。如成化十二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镒等人就有“哈密遗种,寄附我边,日增月益,在在有之”的说法(《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二。)

孝宗弘治二年(1498年)五月,巡抚都御史罗明称:哈密使臣人等前后留住陕西,今应起送回还者共258人。其陆续来贡与今随来避难人等复970人(《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四年,明廷又将吐鲁番、阿拉伯等地贡使181名,发往两广、福建等地安置(《明孝宗实录》卷一三一;胡世宁:《胡端敏公奏议》卷八。)七年,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请将吐鲁番回回贡使写亦满速儿等四十余人遣发两广、福建安置(《关中奏议》及附录。)

4.嘉靖以后至明亡(1522~1644年)

这一时期,入附内地的西域回回仍不时见诸史籍,从未间断过。他们乃是组成明代回回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嘉靖初年,甘肃巡抚陈九畴就上疏指出,其时,仅肃州城内寄居的西域回回即达两千余人(《关中奏议》及附录。),这些人自称他们在东关已居住很久,“各有置买房屋,不能割舍”。明廷强迫将哈密回回都督写亦虎仙家丁哈剌丹儿等51名发遣两广安置,将吐鲁番回回米力思兰、失黑马黑麻、满剌阿都剌等70名及哈密回回并牙答等22名戍发中原腹里卫所安置。除此少数之人外,其余多数之人仍留在肃州。

嘉靖以后历朝,入居内地的西域回回人口仍不在少数。如嘉靖七年(1528年),吐鲁番回回首领牙木兰(一作牙兰)率众三千帐降明,除大部分安置甘肃外,牙木兰本人率其族人之一部迁居鄂城(今属湖北),广置产业,经商谋利,成为江南巨富((明史)卷三三二,《西域传》;《五边典则》卷十三;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四;《明世宗实录》卷九七、卷一〇二。)二十五年九月,吐鲁番已故速檀满速儿次子马黑麻与其兄沙速檀因争夺王位不胜,率部数千入居沙州(今甘肃敦煌),耕牧自理。三十六年九月,哈密卫都督米儿马黑木率众内附,被安置在甘肃等地,人数也不少(《明世宗实录》卷三〇七、卷三二一、卷四五一。)

不过,自武宗正德八年(1513年)哈密末代忠顺王拜牙即叛入土鲁番后,明朝内部为是否恢复哈密而进行的斗争更加激烈了。至嘉靖八年(1529年),明廷终于决定放弃哈密,并采取“闭关绝贡”政策,从而阻断了中西陆上丝绸之路,西域回回入居中国内地的活动虽一直未能中断,但其入居的频次、人数大大减少,已难以与正统至正德年间相提并论了。

总之,在整个明代,入居中国内地的西域回回人数已非常可观,仅见于记载的入附回回就有十五六万人之多(和:《明代西域入附回回人口及其分布》,载《回回历史与伊斯兰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这势必进一步壮大回回人的队伍,促进回回民族的进一步形成。

(二)其他各族成分的融入

在明代,除“西域回回”继续内迁外,又有众多的其他民族成员不断加入到回回人的行列中来,使回回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加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婚配,二是由他族人改奉伊斯兰教。

我们知道,无论元时东迁的回回,或是明代入附的回回,初来时携带妻室的毕竟是少数,而多数人当系单身汉。他们为了生存发展,就要娶妻成家,繁衍后代。回回人作为穆斯林,很注意恪守伊斯兰教教规和自己的风俗习惯。在男权为中心的宗族社会里,回回男子娶进的其他民族成员,自然要遵守丈夫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使她们也变成了穆斯林。这种现象,在历史上曾大量出现,尤以人数众多的汉族为显着。当然,穆斯林女子也有嫁给汉族或其他民族为妻的,但为数甚少。而这些与穆斯林女子婚配的非穆斯林成员,多数则随妻子信奉了伊斯兰教,使自己及其后代也变成了穆斯林。如明代着名学者李贽的家族即为一例。据《荣山李氏族谱》记载,李贽的祖先李驽为泉州巨商,于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奉命发舶去“西洋”忽鲁谟斯,娶色目女子为妻,“遂从其教”,“习其俗,终身不革,今子孙繁衍,犹不去其异教”。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如在回回人聚居的泉州一地,从妻从母信奉伊斯兰教并融入回回人中去的现象非常普遍。“其间有真色目人者,有伪色目人者,有从妻为色目人者,有从母为色目人者,习其异俗,以纷乱我族类”(见《李贽研究参考资料》第一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78页、181页。)

至于因改奉伊斯兰教而加入回回行列,最终融合于回族之中,成为回族群体一部分的现象,在历史上也有发生。孔子的后裔因改奉伊斯兰教而成为回族,即为突出一例。在今青海和甘肃两省交界的黄河和湟水会合处,有地名达家川,“这一带的居民多孔姓,大川附近之孔庙即孔子家祠也,其族人中之一部分则信奉回教,又大川家亦有信奉回教之孔家。汉民中孔姓皆自称为孔子之后,不知何时起而改从回者,可知环境移人之力实有不容忽视者”(顾颉刚:《甘青闻见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86页。)

其他地区的穆斯林也有融合于回族的,如东南亚菲律宾民族成分的加入即是其中最着名的一个例子。前文提到,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八月,菲律宾苏禄三王率领眷属和侍从三百四十余人,“浮海朝贡”(《明史》卷三二五,《外国传》六,《苏禄》。),在北京停留了27天,乘船沿着京杭大运河南下归国。行至德州,东王谢世。明廷择地以王礼安葬,留东王妃噶木宁和次子温哈剌、三子安都鲁及侍从等十多人。居德州守陵三年。之后,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明朝政府不仅按时供给“俸粮”和“钞贯”,还拨给祭田238亩,又派去生活习惯相近的历城县夏姓、马姓、陈姓的三户回民供其役使。后来,东王的母亲和西王曾派使者来中国访问,并为东王扫墓。东王妃也曾回国探亲,返回后,便和两个王子长居德州,两个王子在当地繁衍后代。于是,我国山东省德州北郊的北营村,便慢慢地形成了以菲律宾人血统为主的回回村落。古苏禄国为伊斯兰教国家。为尊重东王后裔和移居德州北营村回民的宗教信仰,明王朝于崇祯元年(1628年)在此修建了一座清真寺。

二、共同民族心理素质和习俗的形成

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又称民族性格,是指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独特的性格、情操、爱好等心理特征。尽管它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讲,它有着很大的稳定性,一经形成,便很难改变,因此人们常把它作为一个民族正式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

“回回”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的形成,也是“回回”民族正式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而“回回”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的形成,是与回回人所信奉的宗教--伊斯兰教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风俗习惯分不开的。可以这样说,回回人共同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最终形成,就标志着回回人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的最终形成。这一形成过程是在明代完成的。

如前所述,明王朝建立后,回回人已由前朝地位较高的民族沦落为地位较低的民族,元末以来出现在东南沿海一带的“排回”浪潮,使回回人深深感到自身处于被压迫、受歧视的地位,因而对其他民族存在着隔阂和不信任心理,对于伤害本族尊严的行为极为反感。使原先由各民族聚合而成的回回人不得不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而团结起来。朱元璋曾说,他们“群其族类,崇其俗尚,祖其教习,确然不入吾中国之化”,指的就是随着回回人口数量的不断扩大,明王朝各项民族宗教政策和对西域及域外政策的不断调整,回回人之间的内聚力和共同的民族感情得到了空前增强。

在整个明代,统治阶级总想把回回等少数民族同化掉,因此使得回回人内心十分疑虑。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像常遇春、胡大海、沐英、蓝玉、冯胜等那样的明初回回功臣(他们的事迹详见后文),也因迫于压力,隐瞒了自己的族属,他们的宗教信念只能在内心坚守,“把自己的伊斯兰教信仰隐瞒起来,并且开始秘密地做礼拜”(林义民:《关于〈中国纪行〉与中国资料的比较评论》,引自《中国纪行》,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245页。)回回人尊奉的《古兰经》和《圣训》等伊斯兰教经典一再告诫穆斯林要坚信真主,做顺从真主的人,穆斯林之间要真诚团结,互相帮助。《古兰经》中写道:“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真实地敬畏真主,你们除非成了顺主的人。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分裂。”(《古兰经》第3章,第102节。)这些教诲,无疑加强了回族内部的团结。特别是出远门的回回人,当他们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就会受到当地穆斯林兄弟的无微不至的关照。在有关明朝历史的文献中,这样的事例已开始见诸一些记载。如“奉其教者,行赍居送,千里不持粮”(《皂明世法录》卷八一。)“主其教者,或往来京师,随路各回,量力赉送,如奉官府云”(《殊域周咨录》卷十一。)同族人的关怀,增强了回回人的民族感情,所以有“回回见面三分亲”之谓,这种民族感情往往是只可神会不用言传,久而久之,便升华为回回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

由此可见,对伊斯兰教的虔诚信仰和明代色目人受压制的社会地位,对回回人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回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是通过回族的文化表现出来的,而回族的风俗习惯最具有回族精神文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