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汉姓汉名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还有别的情况,但不常见,故从略。
(三)饮食习惯进一步规范化
明代回回的饮食习惯已与今日回族没有多大区别了,即除了主食和汉族一样以米面为主外,在肉食方面禁忌较多。归纳起来,回回人禁食的食物,在兽类方面主要有猪、狗、狼、虎、驴、猫等;在禽类方面有鹰、鹞等凶禽;同时禁食自死之动物、动物血,严禁喝酒。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兰教的经典规定。《古兰经》明确规定“准许他们(指穆斯林--引者)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
刘智说:“性善之物,食之能助人志奋,以勇于行道;不善之物食之,则耗蚀性良,以致事理乖张。”他认为:鸟兽有良、毒、善、恶之天性,“良者、善者,食之固无不良,无不善矣;苟毒者、恶者用之,适合其宜,则亦无不良,无不善矣”。他列举的性恶之鸟兽大凡有二十种,为穆斯林所不宜食者,这些鸟兽的特征是:暴目者、锯齿者、环喙者、钩爪者、啮生肉者、杀生鸟者、同类相食者、恶者、暴者、贪者、吝者、性贼者、污浊者、秽食者、乱群者、异形者、异性者等。刘智还列举了数十种不可食的动物:侵夺类,如雕、鹰、鸦、鹊;暴恶类,如虎、狼、狮、豹;顽滑类,如熊、猴、狐、鼠;贪污类,如犬、猪;乱群类,如驴、骡、象、猫;介虫类,如龟、鳖、蟹、蛤、蛇、蚁、蜂、蚕。在穆斯林诸多的禁食动物中,唯禁猪最严,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按照穆斯林经学家的说法,猪是兽类中最污浊的一种,如刘智认为,“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祟,乃最不可食之物也,吾人禁忌独严”(《天方典礼》卷十七,《饮食篇》下。)。再则,其他民族中有人出于无知,往往以“猪”为难回回人,甚至出现污辱其民族感情之事,从而使回回人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以致连猪都不愿意看,连“猪”字都不愿意提,而以“狠孜勒”(阿拉伯语“猪”)、“黑货”“黑牲口”来称之。
除对猪“禁忌独严”外,回回人又禁食自死之物和动物血。按照刘智解释,其原因也有两个。一是因为凡自死之物,必有毒;二是因为凡有生之物,有本然之性和气质之性。本然之性,乃生之之性,即其良能良德为益于人者也。气质之性,乃由血气而生,为贪恶嗜欲之性,有累于人心者也。所以他认为,凡生物必宰而后食之,是为了去血气,血气除则嗜欲之性全消,只剩下了纯洁的本然之性,食之才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禁食动物之血,道理与此相似。所以刘智结论道:“物自死者,血气未去,嗜欲之性仍存,终为人心之累,故断勿食。”(《天方典礼》卷十七,《饮食篇》下。)以现代人的眼光看,不食自死动物和血液,在卫生科学上是有道理的,因为自死的动物和血液,有可能含有诸多病菌,人们吃了,自然对身体有害而无益。另外,伊斯兰教还严格禁止饮酒,所以回回人是不饮酒的。《古兰经》规定:“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刘智也说,圣人曰:“酒,致乱之钥,速祸之媒也。”又说“酒为众恶之母,初虽少饮,终则沉酣无度,坏事多矣,断勿饮之”(《天方典礼》卷十七,《饮食篇》下。)。至于可食用之动物,刘智根据伊斯兰教经典,作了详细的阐述。总的原则是:“禽食谷,兽食刍,畜有纯德者良”,“凡禽之食谷者,兽之食刍者,性皆良,可食”(《天方典礼》卷十七,《饮食篇》下。)。根据这些规定,家养的“六畜”之中,唯牛、羊、驼具备可食条件,所以其肉可食;野生之鹿、麋、獐、麝、兔,“刍食而益人,亦可食”;禽类中食谷的鸡、鸭、鸽、雁、鸠、鸹、鹑、啄木鸟,或食谷,或食水虫,其性皆良,皆可食;鱼类中凡有鱼首、鱼尾、脊有刺,腹下有翅者,身上长鳞者,皆可食,否则不可食。
由此可见,至迟在明代中后期,回回人的饮食习惯业已最终形成并基本定型了,否则不会出现清初刘智的全面总结。这是回族形成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之一。
(四)伊斯兰教与汉族文化相融合的婚姻特点
回回人的婚姻,多遵循伊斯兰教经典的规定行事。“清真之礼,出自天方圣教”(《天方典礼》卷十九,《婚姻篇》。),根据伊斯兰教经典的规定,穆斯林“有结婚能力者应当结婚”(《布哈里圣训精华》。),否则,会受到人们的责备。因为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环境中,回回人多和汉族同胞交叉居住,所以汉族在婚姻方面的一些习俗,对其也产生不少影响。正如刘智所说:回汉两族“虽风殊俗异,细微亦有不同,而大节则总相似焉”(《天方典礼》卷十九,《婚姻篇》。)
回回人婚姻遵守伊斯兰教教规的规定行事,最突出的特点是实行族内通婚。因为在明代,回回人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所以族内通婚,也就是穆斯林内部通婚。《古兰经》规定:“你们不要娶以配物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2:221)这就是说,穆斯林不得与非穆斯林联姻;要联姻对方必须改奉伊斯兰教。明朝统治者害怕少数民族人口增多,曾明令禁止少数民族“自相嫁娶”,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大明律》卷六,《蒙古色目人婚姻》。)尽管明朝统治者不准少数民族内部“自相嫁娶”,而聪明的回回人仍坚守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改(即所谓“皆守教不替”),在与其他民族的联姻中,不断吸收新的成员,扩大了自己的民族群体。这也就是后来回族成为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民族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代回族的婚姻,根据刘智《天方典礼·婚姻篇》的描述,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十个程序:
1.选择对象。男女双方选择对象,首先访问对方的家境、家教、人品,认为这些方面都合适,便产生联姻的基础。即所谓“议婚之道,先访门户乡贯,次察家教,务知男女贤否”(《天方典礼》卷十九,《婚姻篇》。)
2.请媒妁提亲。先由男方请来媒妁,到女方家去提亲。媒人将男方的家世和人品向女方家长作全面介绍,并询问女儿的情况,使男女双方均明了底细。双方均有联姻之意,则由男方请来本族中或亲友中德高望重的长辈并与女方相识的人为主亲。主亲人往来于男女两家,疏通情况,联络感情,不得专听媒妁之言,以免有不实之言,贻误大事。
3.定亲与纳聘。定亲要有婚约,由男方写好婚约,使主亲人送往女家,呈送给女方家长,提出结婚。女方如同意,复出答谢。主亲人持“复书”返回男家,呈给家长。这样,婚事就算定下来了。于是,男方设宴酬谢主亲人。然后,选择吉日,男方准备下聘礼(今称“彩礼”),有金银、布帛、衣物、钗钏等物,多寡不等,视男方的财力和女方的要求而定,送往女家。在成亲前几天,男方还要给女方送去一些冠、簪、钗钏、衣帛、食物,称之为“送妆”。
4.请定成亲日期。男方先使媒妁到女方家中,约请某月为成亲日期。然后再请主亲人到女方家,定于某日成亲。回民多选吉祥之日如“主麻”(星期五)为成亲日。
5.掌教主持出婚。迎亲前四天,男方邀女方家长于次日到家中出婚。这一天,男方先请来掌教阿訇(另室候坐),立司礼(一般由原主亲人担任),亲友均着盛装,等待女方嘉宾到来。当女方客人到来即礼迎入堂,道“色俩目”,拱揖让座。堂屋西面,来宾列坐于上,陪宾坐于东侧,主人坐于西侧。侍者沏上清香的茶水招待客人。然后司礼人站起,众人同起,来宾立于堂东面西,陪宾立于西侧面上,主家立于下方。司礼立于堂屋西侧,大声呼请来宾戚长立于堂中毹毡之上,陪宾自戚长至亲友、晚辈,依次拜见来宾,仍各就原位。然后,来宾出见如前。之后,掌教阿訇入堂,宾主一齐站起,拱手相拜,同道“色俩目”,掌教在上席就座,女方客人就案左座,男方主人就案右座,众亲友坐于两侧。此时,新郎盛装而出,在案前的毹毡上跪下(之后,应是阿訇念“尼喀哈”(Nikah),但当时记载无此重要一项,不知何故。),阿訇为之申明婚姻之礼,出婚之义,将男女的姓名(包括新郎新娘及其父母)写于纸笺之上,当众宣读。然后,用手抓起盘中的糖果、花生等物,向新郎抛去三把(今日还有向众人撒投的习惯。)。随后,主人摆上宴席,款待来宾。
6.女方铺陈婿室。迎亲前一两天,女方将准备好的嫁妆派人送到男方家,将新房布置得漂漂亮亮(今日由男方布置。)。女方陪送的嫁妆多寡不一,视家资的厚薄而定。根据明清时期回族的习惯,女儿的嫁妆,只能占家中兄弟一人的一半。
7.迎亲与成婚。到了迎亲之日,男方将预先准备好的彩车一辆、骏马一匹、彩灯四盏、提炉两对等器具列于门庭。新婿身着盛装,拜告尊长,接受父训,然后乘马去迎亲。彩灯在前边开道,执事人随后,接着是提炉、彩车,新婿骑马紧跟车后,陪迎之人在婿后列队而行,熙熙攘攘,一派喜庆气氛。到了岳丈家门口,新婿下马,主翁迎入,拜谢后在堂上就座。此时,岳母在家中为女儿乔装打扮,并训以事夫敬老之礼。女儿出拜父母及亲属,然后以锦帛覆其面首,出门由亲属扶上彩车。新婿拜辞岳父母,出门乘车。婿乘马在前,彩车随后,陪迎者依次列队而归。到了婿家门外,主人迎出,命二青年妇人扶新娘下车,搀入新房。姑子入内,揭去新娘的面纱,让她坐下。
此时,主人大宴宾客,一派欢庆气氛。
8.入夜玉成婚礼。当天宵礼后,媒人先让人搬一张案子进入新房,在新娘子面前放下,摆上菜、点心;然后领新郎在新娘对面坐下,同新娘共进晚餐。食将毕,端上甜美的花露羹汤,以示新婚美满。用餐后,搬去案子,端来盛着清水的“汤瓶”,令新婿新娘洗手、漱口。先由新郎洗漱,然后新娘洗漱。将新娘用剩下的水,洒在新房四隅。
此时,主婚从亲族中请来年高德重而又通晓教典的人,向新郎新娘讲解注重教门和尊老爱幼的道理。此后,婆母入室,导婿妇并坐新床之上,训以夫妻互敬互爱,白头到老的道理,并问以教典所应知之条例。最后,帮助新娘去掉头饰,放下帷帐,众人退出。忙乎了一天的婚礼到此方告结束。
9.新娘拜见舅姑。次日清晨,鸡鸣而起,先洗过大小净,更换新衣,在房等候。娘家做好菜肴,送往婿家,请来婿家舅姑,新娘出见,敬献老人们用餐。舅姑家也备下饭菜,招待新娘。
10.新婿往视岳父母。往视之日,一般在婚后第三天。这一天,新婿准备下礼品,先拜辞父母,再拜告伯叔尊长,盛装喜色往视岳父母。岳父母和亲友们早在等候新婿的到来。当新婿一到,外舅先出迎,引之家中,拜见外姑等众亲族。岳母早已备下了丰盛的菜肴,款待新婿,众亲族作陪。临行,岳父母还要赠给新婿礼物(明代回族中只有女婿往见岳父母的习俗,新娘回娘家往见父母的习俗(即“回门”)尚未形成。由此看来,“回门”可能是汉族的习俗,明代尚未被回族所采纳。而近世,新郎新娘一起去女方家“回门”探亲,已是回族所不可缺少的一种习惯。)
(五)独特丧葬的形成
丧葬仪式是一个民族最具有民族特点的风俗习惯之一。根据伊斯兰教教法,人生在世作为先世的考验场和后世的栽种处,只是生命的一个过程,死亡并不令人畏惧。世界万事万物都是由真主降示的,即由真主“前定”的,人也不例外。人降生后,就要按照真主颁示的经典处世做人,努力行善做好事,勿忘真主的恩慈。故人到老来,死期临近,唯祈求真主使其善终,再回到真主那里去,即“归真”。归真之后,埋入地下,就入土为安了。综合有关资料来看,明代回回人已形成了具有浓郁伊斯兰风情的丧葬仪式,这种仪式可分为十四个基本步骤。
1.病人危急,内外肃静。当病人危急之时,禁止在病室内外大步行走、大声说话。除亲生子女外,其他女人不准进入男病室内,也不允许其他男人进入女病室之内,以免惊扰病人。
2.立遗嘱。病人临终,有遗言留于后人者,亲属当用纸记录下来,遵照办理,不能辜负亡人的重托。
3.病人正卧,善言导之。当病人奄奄一息之时,家属应使其正寝仰卧,头北足南,面稍向西;或头枕放东而足朝西,为使病人不忘穆斯林之天命——永远朝向圣殿克尔白。及时请来阿訇,诵读“清真言”,为病人作“讨白”(阿拉伯语“忏悔”之意),并提醒病人,心存主道,不再留恋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