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回族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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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明代回族(18)

2.马乾

马乾,字洛水,本居昆明,后移居禄劝(今属云南),举崇祯元年(1628年)乡试,为广安(今属四川)知州。七年,农民军攻夔州(今四川奉节),巡抚陈士奇战死,马乾遂代行巡抚事,擢右佥都御史。十三年,张献忠起义军入川,夔州再次告急,四川巡抚邵捷春檄马乾摄府事,坚守城池。献忠围攻二十余日,终未攻下,马乾因功升川东兵备佥事。不久成都陷落,巡抚龙文光死,马乾再次代行巡抚事,并传檄远近,协力抵抗起义军。张献忠死后,所部李定国、孙可望南下贵州遵义受阻后,回师重庆,马乾率师阻击,内江一战,援绝力竭而死。有子二人,长子襄,元谋庠生;次子良,武定贡生,均落籍昆明。

3.“马氏三忠”

马献图、马负图、马呈图系前述名将马世龙的三个儿子,因三人皆为明廷“尽忠”,时人称之为“马氏三忠”。马献图,字兴之,以荫补指挥同知。崇祯年间转战陕西关中一带,镇压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后战败被俘,劝降不从,随义军北上至山西侯马驿时被杀。马献图弟负图、呈图俱系指挥,当李自成部牛成虎攻陷宁夏时,二人约其表兄,企图恢复,事败被杀。

4.“教门三忠”

羽凤祺(字冲汉)、马承祖、撒之浮是明末忠于明廷、坚持抗清的三位回族将领。三人先祖是南京回民。成化中,羽凤祺之祖羽士夫、马成祖之祖马黑麻及撒之俘之祖赴两广镇压瑶苗等民族暴动,以战功留镇广州,授回卫指挥世职。清顺治四年(1647年),羽凤祺等三人以拥戴南明永历帝之功,加都督同知,七年,清兵围广州,三人共守南门,城破,俱戎服自尽。事后,回民按伊斯兰教习俗将他们葬于广州流花桥畔,人称“教门三忠”。

此外,明代还有一些回回官员,他们虽然品级不高,声名不甚显赫,但却基本上以治军从政为专门职业,并多着有军功或政声。如成化时官员刘瓒,山东青州人,历官司狱、按察司副使、御史等职,后裔被称为“御史刘”,是这一地区典型的回回中级官僚家庭;天启举人韩养醇,山东禹城人,官至衢州知府,次子昌谷,官至荆州知府,四子昌祉,官至淮安知府,民间以“一门三知府,父子九登科”之谣,称韩氏家族仕途之奇(见《山东省民族志资料选编》第1辑。)。又如万历进士丁日近,字光元,号午亭,福建晋江(今泉州)人,系着名文学家丁自申子。历官郾城、高淳县令及南户部江西司主事等职。在任高淳令时,民有腴田八千余亩沦于湖,岁苦赔输,贫不能偿,他尽请朝廷蠲除。又亲率民工修筑胭脂河工程,河水以平,为民称颂(《泉州丁氏谱牒》,《泉州回族谱牒资料汇编》油印本。)再如英宗、宪宗朝武官马义(1412~1481年),字明道,河南新野人,北宋回回天文学家马依泽第二十代裔孙,历官百户、千户、指挥佥事、指挥同知、参将、都督佥事等职。从征福建、湖广等地,立有一定战功(见《怀宁敦悦堂马氏宗谱》。)

总之,明代回回人的政治生活十分活跃,政治人才辈出,在明代政治领域里建功立业,从而对明朝社会乃至回回民族本身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节回族劳动人民的反压迫斗争

一、回族劳动人民遭受的双重压迫

明朝后期,统治阶级加紧了对各族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回族劳动人民更遭受了阶级和民族双重压迫,终于导致了连绵不断的回民暴动和起义。

自明代中叶以后,封建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土地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封建统治者手中。除了大官僚大地主之外,上自皇帝,下至藩王勋戚、宦官等都拼命地掠夺土地,扩大皇庄和封建庄田。嘉靖后,皇庄名革实存。万历时,神宗皇庄占地仍多达二万余顷。至于宗藩外戚庄田就更多了。史载,明末秦王在西安府属有庄田8990顷,另有山场483段,山坡竹枝5坡,竹园3处,桑园2处(康熙《陕西通志》卷九,《贡赋》。);楚王、韩王、肃王、黔宁王沐英后裔等四王府在陕西平凉府属有庄田数万顷,佃户数万丁(顺治朝题本田赋类第54号(中央档案馆藏)。)有些地区土地兼并已达饱和状态,皇族宗藩还在拼命抢占。如河南地区,土地本已被周、赵、郑、唐、崇、潞诸王瓜分殆尽,但神宗仍在这里封藩福王朱常洵,先赐田四万顷,后改二万顷,河南土地不够,只得“并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吴伟业:《绥寇纪略》卷八,《汴渠垫》。)天启时,熹宗赐给惠、瑞、桂三王湖广、陕西庄田每人三万顷,两省地方官竭尽全力也未凑足此数,最后只得摊派给四川、山西、河南等省(《明熹宗实录》卷七六、七七。)

其他勋戚官吏、缙绅豪民、富官大贾“求田问舍而无底止”(刘同升:《限田均民议》,《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六一。),也是兼并土地的主力军。如宦官头目魏忠贤兼并土地多达百万余亩(《明神宗实录》卷三四〇。);松江华亭大官僚董其昌强买腴田十余万亩,“富冠三吴,田连苏湖诸邑”(范守己:《曲洧新闻》卷二。);南阳曹某、雎州褚太初、宁陵苗思顺、虞城范良彦等号称河南“四凶”,他们“田庐满地,仆从如云”,占田多者千顷,少者也不下数百顷(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在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穷奢极欲的腐朽生活,明朝统治者还巧立了各种名目,加紧对各族劳动人民的横征暴敛。总计明代自万历末年以来,每年正常岁入额已多达1461万两白银,在此基础上,统治者不断加派田赋,增加人民负担。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后金努尔哈赤反明开始,明朝政府就大规模地加派“辽饷”,不久,因为镇压农民起义,募练军队,又加派“剿饷”和“练饷”,合称“三饷”。据统计,仅明末每年加派的“三饷”一项,其总额就高达二千余万两白银(其中,剿饷280万两,练饷730万两,另一半为辽饷)(《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远远超过了国家常年的全部赋税收入。

除三饷加派外,各地方官“阴为加派者”又“不知其数”,大地主更是“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陆世仪:《复社纪略》卷二。)。他们想方设法规避和转嫁赋役负担。结果,使赋役负担几乎全部落在农民头上,所谓“旧征未完,新饷已催;额内难缓,额外复急”(郑廉:《豫变纪略》卷一引。),“田连阡陌者诸科不与,室如悬磬者无差不至”(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赋役》。),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可以说,当时的情势已到了“地方一日未乱,则加派一日未已,其势必至于尽乱,则无所容加,亦无所事饷矣”的地步(杨士聪:《玉堂荟记》。)

上述严重的土地兼并,残酷的封建剥削,本已使各族劳动人民处在了水深火热之中,再加上连年的自然灾害,更使各族劳动人民陷入绝境。据统计,自万历到崇祯的71年间,水旱饥疫等灾害,竟达68年之多,受灾地区遍及全国,尤以北方和西北地区最为严重。万历十五年(1587年),“黄河以北民食草木”,陕西富平、蒲城各县“有以石为粮者”。次年,河南饥“民相食”(《明史》卷三〇,《五行志》。)。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有人曾说,数年间灾害不断,先秦晋,后河洛,继之齐鲁、吴越、荆楚、三辅,百姓或食土,或食雁粪,食“观音粉”,甚至“母烹其女”“父子兄弟夫妻相食”和举家自尽者,均随处可见(冯琦:《宗伯集》卷五一。)

各族人民生活无着,不得不另谋出路。他们有的受雇去做佃家或佃仆,备受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过着饥寒交迫的艰辛日子。做佃农的要把收获物的五成、六成甚至八成交给地主,形成今日完租,明日乞贷,勤劳一年,依然冻馁的现象。除地租外,佃户还要受到许多额外的勒索以致被随意打死。一些地方的佃农如同奴仆一般,没有人身自由,有时还会随同土地被主人转卖。有的则到处流浪,成为“流民”,并不时起而反抗。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普遍地存在着。据史料记载,仅明宪宗成化年间,流民人数就多达150余万,其中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湖广和南北直隶各省涌向湖广荆襄的流民有四十三万余人(《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在这一庞大的流民队伍中,回回、蒙古等少数民族流民不在少数。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三月丁卯,明政府重申荆襄流民入山之禁。“时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刘敷等奏:比年荆襄流民复聚,且有外郡安置回回、达达(蒙)结合成群,假以贩马为名,侵扰道路,宜令提督太岳、太和山监丞韦贵兼抚流民,防奸、戢盗”(《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一。)又如正德十二年(1517年)十一月,巡抚陕西御史师存智曾奏:“陕西回回、土达与居民杂处,遇饥寒易为劫掠”(《明武宗实录》卷一五五。)这说明自明中叶以后,回族劳动人民的贫困化已十分严重了。

另外,在压迫和剥削一般农民的同时,明朝统治阶级还千方百计地克扣军饷军粮,引起各族士兵的大量逃亡乃至哗变,如原洪武年间凉州等十一卫应有旗军61600人,下屯旗军实为33500余人,仅占55%。至明中叶以后,军士大量逃亡,嘉靖时仅存屯军23383人,屯田数额也由400多万亩下降到116万多亩(《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九八、卷一九九。)。大批屯田荒芜,屯田士兵生活维艰,纷纷逃亡和哗变。

除了阶级压迫外,回回人遭受的民族压迫也很沉重。朱元璋打天下时回回人曾出了大力,所以当洪武元年八月明军攻下大都、明王朝政权渐趋巩固时,朱元璋注意了对少数民族施行“仁政”,企望“以德服之”。他在同月下诏大赦天下,诏中提到,“蒙古、色目人既居我土,即吾赤子,有才能者,一体擢用”(《明太祖实录》三。)

然而,明王朝的历代帝王,对少数民族的歧见仍然较深,传统的大汉族主义正统思想仍较严重,他们对少数民族的一些宽容做法,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一种怀柔和羁縻的手段,其本意是欲“同而化之”。如朱元璋曾说:“夷狄,禽兽也。故孔子贱之,以为彼国虽有君然不知君臣之礼、上下之分,争斗纷然。中国纵亡无君,必不如此。是其有君曾不如诸夏之亡也”(《明太祖文集》卷十五。)。显然,他这里所说的“夷狄”既包括明王朝国内的各少数民族,也包括明王朝国外的各国各地区人民。又说,“夷狄”皆“犬羊成群,变诈百出”,但“人性皆可以为善,用夏变夷,古之道也”(《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于是,他于洪武十一年正月下令将降服的二千余名故元官民迁至平凉安插,欲“使之服我中国圣人之教,渐摩礼义,以革其故俗”(《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五年,朱元璋还下诏,要求“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明会典》卷二二。)洪武六年闰十一月颁定《大明律》时,将此诏收入其中,强制推行。与此同时,朱元璋又下诏“复衣冠如唐制”,对蒙古、色目等少数民族的“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除了最高统治者朱元璋外,其他一些官员同样有歧视、猜疑和警惕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如洪武九年闰九月,淮安府海州儒学学正曾秉正上言:“窃观近来蒙古、色目人,多改为汉姓,与华人无异,有求主官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古人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安得无隐伏之邪心,怀腹诽之怨咨。宜令复姓,绝其番语,庶得辨认,斟量处置。其典兵及居近列之人,许其退避。”(《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九。)这种对少数民族无端歧视、猜疑和警惕的言论,竟然受到朝廷奖励,曾秉正本人还被擢为思文监丞。

又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正月壬寅,礼部覆甘肃巡抚赵载所设二事,其中之一就是对回回人的防范问题。其文云:“外夷通事皆以色目人为主,往往视彼为亲,视我为疏,在京则教其分外求讨,伴回则令其潜买禁物。且诸夷之中,回夷最黠”。因此,他主张“其通事宜以汉人,毋令交通,以生夷心”(《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六。)又,权相严嵩也说,“今通事序班人等,俱系色目人,往往视彼为亲,视我为疏,甚至多方教唆,在京师则教其分外求讨,伴回则教其贩卖茶斤、违禁货物,肆无忌惮”。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他认为今后应选汉人学习“番语”,“前项序班,俱以汉人充之”,如“遇回夷入贡,伴送通事,亦用中国精通回语之人,不得差委汉回,致生奸弊”(严嵩:《南宫奏议》卷二九。)随后,明廷将四夷馆回回署丞白杰、序班王凤祥、通事锁守贵、撒文奇等调往鸿胪寺任职,将他们监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