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商业活动的规模方面,大商人及其大规模的商业活动虽然仍有,但与元代相比,其数量和影响已远为逊色,而中小商人及其与之相应的中小规模的商业活动则大量出现,并占据了回族商业活动的主导地位。元代不少色目人执掌财政、经济大权,又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因此涌现出了众多的富商大贾。这些人长途贩运珠宝、香料,发财致富,易如反掌。但在明代却极为罕见。虽然如此,有些人还是可以视为了不起的大商人,他们的商贸规模也值得一提,现举以下数例西域入附的着名回族商人加以说明:沙八思与马儿丁,皆系西域回回,他们于明初入附,寓居甘州(今甘肃张掖),专门从事江浙鲁与北方边镇之间的盐粮贩运,是甘肃着名的回回巨商。史载,宣德五年(1430年)四月丁酉,行在户部奏称:“甘州寓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今浙盐少,请以山东盐如数给之;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今淮盐亦少,请以河间长芦盐如数给之。”(《明宣宗实录》卷六五。)有学者据此推算,此二巨商仅在宣德五年一年所贩的盐斤就占全国总产量的1.2%,所纳的粮食则占全国田赋税收量的0.07%(参见和:《明代西域入附回回的职业结构》,载《回回历史与伊斯兰文化》。)
马黑木,西域回回,英宗正统中入附,从事盐业活动。史载,他曾纳马宁夏,中云南盐,一向未支,巡抚官遂于正统十一年(1446年)上奏,认为他“往来宁夏、云南,熟知道路”,考虑到他因为支不到盐可能“怀恨为害”,所以“乞将所中盐每引,给予钞一百贯”,英宗“从之”(《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二。)这说明马黑木是一个很有影响的大商人。
哈只乌赤,西域回回,正统中寄住江宁。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十一月,明廷以赏给冠带来鼓励军民自备粮米输军饷,济民饥。哈只乌赤出米六百石助官赈济饥民,“不欲冠带,止欲附籍江宁”(《明英宗实录》卷二一〇。)
牙木兰,在前文中已提及。他是先曲卫(今新疆库车)人,八岁时为吐鲁番所掳,后成为吐鲁番政权的主要干将之一。嘉靖七年(1528年)失势,入归明朝,次年被安置在湖广鄂城(今属湖北)。随后,他“广置田地,盛置宅业,为东南一大贾胡”(《殊城周咨录》卷十四。)
还有一些回回商人也有着较强的实力。他们贩卖马匹、玉石、彩缎等物,动辄数以千万计。如前文中曾提及的回回外交家皮儿马黑麻(即马克顺)经常借着替瓦剌出使明朝的方便,大规模从事商贸活动。其中正统十二年(1447年),一次贩马就达4172匹(《明英宗实录》卷一六〇。)又如景泰三年(1447年),哈密回回哈的从西域贩运玉石到中原,数量多达三万余斤。次年十一月,瓦剌回回火只你阿麻也从西域贩运玉石,数量多达五千九百余斤(《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八、卷二三五。)再如孝宗弘治二年(1489年),吐鲁番回回火只哈辛在京城收买彩缎达五十余柜,赴边地售卖(《明孝宗实录》卷二五。)
当然,由于明代仍然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和地方性小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加上明王朝的限制,使得回族中的中小商人及其中小规模的商业活动占了绝大多数。从有关史料分析,明代回族人口大多亦农亦商或亦工亦商。如甘肃洮州商业极为发达,由于几乎人人经商,涌现出的富商大贾必然是少数,而多数人必然是中小商人,甚至是小商小贩。对此,《洮州厅志》说:“旧城堡为洮州旧地,较新城为繁富,其俗重商善贾,汉回杂处,番夷往来,五方人民贸易者络绎不绝。土着以回人为多,无人不商,亦无人不农。”又如前面提到的李贽,其家族中很多人经商,但除李驽为明代巨商外,多数人就是中小商人。他们从摆杂货摊、贩米、贩咸鱼,到开邸店、棉行,以至长途发运泉州的糖到苏州去卖,即泉州民谚所说的“糖去棉花还”(参见《李贽的家世、故居及其墓碑》。载《回族史论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3页。),可以说整日在辛勤劳作,并未摆脱中小商人的地位。
第三,在经营的商品种类方面,虽然仍有经营玉石、珠宝、香料、药材等传统行业的,但更多的是经营与回族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牛羊肉贩卖业、餐饮业、长短途的皮毛贩运业、贩马业以及粮、棉、糖、茶、盐等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由于出现了这个特点,也就标志着在商业方面最终形成了回回民族的民族特色。
玉石珠宝业是明代以前大食、波斯蕃客经营的一个最主要的行业。在明代,回族经营这一行业的活动仍未完全放弃,它在回族商业中仍较有特色。如前述回回大商人就多经营玉石珠宝,特别是玉石一项,经营的规模最大。对此,有资料说,回回“其人善鉴识,每于贾胡海市中,廉得奇琛,故称曰识宝回回”(《皇明世法录》卷八一。)。明万历文人周漫士所着《金陵琐事》有“识宝”一节,专记回回贩卖珠宝故事,内称“金陵多回回,善于识宝”。但总的来讲,这个行业还是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了。不仅是经营比元代大为减少,而且其销售额在回族商业的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大下降了。大多数回商已经转到了经营上述大众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上来。
比如,由于明代回族有着非常严格的饮食禁忌,这就必须通过回族经营屠宰行业,以供应回族及其他兄弟民族的牛羊肉需求,从而也就形成了回族独具特色的牛羊肉售卖业、皮货售卖业、饮食业等。据记载,明代北京的牛街、羊市街,杭州的羊坝头等地方,都是由于回族聚居较多,经营牛羊肉的商业网点非常密集而得名的(赖存理:《回族商业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第153~154页。)。在山东、河北境内出现了通州、沧州、德州、济宁等牛羊、制革行业,并西出曹州达开封、洛阳,西上长安与陕、甘、宁的回回商人接通,南入徐、泗可与贩皮货业相连,由淮进入河南的周口、开封的朱仙镇以达黄河北岸的孟县、沁阳,形成了直、鲁、豫、皖四省的皮毛互转地,西口北口入中原的皮毛可沿黄、淮,在内地交流,而回族商人,起了一定的作用,从而使回族的分布在牛羊、制革、皮毛这一系列的对口商业上形成了有一定路线的聚居点(穆德全:《回族大散小聚分布特点的形成》,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又比如,明代回民在经营牛羊肉、皮毛、皮革的同时,也经营粮食、蔬菜、棉花、糖业、布匹、马匹、盐业、茶业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前述大商人及李贽族人经营的商品中,就包括了这些,有关例子不再举述。这里我们重点来谈一下明代回族商人在茶、马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初,由于统一战事的需要,朱元璋十分重视马匹的采买。“高皇帝时,南征北讨,兵力有余,唯以马为急,故分遣使臣以财货于四夷市马”(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九,《市马考》。)。西北各少数民族以游牧为生,茶叶是生活之必需品,故而朱元璋将茶马贸易作为羁糜少数民族、安定西北的一条重要措施:“帝绸缪边防,以茶易马,固番人心。”(《甘宁青史略》卷一一。)
同时,为了禁绝私茶,保证官茶在贸易中的垄断地位,杜绝朝廷官吏的舞弊行为,“金牌制”应运而生。“洪武初于陕西、洮州、河州、西宁各设茶马司,制金牌四十一,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上号藏内府,下号降各番族。三年一差官来往对验,以茶易马,上马八十斤,中马六十斤,下马四十斤”(黄瑜:《双槐岁钞》卷一一。)
明政府参照宋朝官制设置了管理茶马贸易的机构--茶马司。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置秦州茶马司,司令正六品,司丞正七品”(《明太祖实录》卷七二。),洪武三十年改建为西宁茶马司。随着茶马贸易的开展,又于洪武七年(1374年)设置河州茶马司,永乐九年(1411年)建洮州茶马司。为了保证茶马贸易“金牌制”的实行,明政府对川、陕等地产茶区实行严格的管理,严禁私茶买卖。明朝官府对西北地区茶马贸易的规模,可从一些零星记载中窥知一斑:
洪武九年(1376年)十二月己卯,“秦州河州茶马司市马一百七十一匹”;
洪武十二年(1379年)十二月乙未,“秦、河两州茶马司以茶易马一千六百九十一匹”;
洪武十三年(1380年)六月戊戌,“河州茶马司市马,用茶五万八千八百九十二斤,牛九十八头,得马二千五十匹”。
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二月庚辰,“秦、河两州以茶易马一百八十一匹”(《明太祖实录》卷一一〇、一二八、一三三、一四〇。):
洪武十六年(1383年),朱元璋敕谕西北各地官吏:“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常赋,庶使其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九,《市马考》。)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又遣使到西北各少数民族地区宣谕:“特别金铜信符颁给,遇有征发,必比对相符始行。”(《甘宁青史略》卷一。)各少数民族须按照明朝中央政府规定纳马易茶,“洮、河、西宁、甘州四茶马司,每年番族共纳马六千五百余匹”(《皇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八,《褚司农文集·条议茶马事宜疏》。),茶马贸易在这期间得到充分的发展。
“甘肃在明代,几为回民全部区域”(竹篱:《回教在甘肃》,载《新甘肃》,1947年,第2卷第1期。)。明代甘肃回族在茶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河州是明代西北茶马互市的中心地区之一,它靠近藏区,与青海东部地区的经济来往也很密切,“数年之间,河州之马如鸡豚之畜,而夷人亦往来,慕知识,效信义,有仕为臣者,不但茶马之供而已”(《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一;《解学士集·送习贤良赴河州叙》。)。在回族集中的城南有“客店一十八座,四方商贾居焉”(《河州志》卷一。)前述洮州也是明代茶马司的所在地,管理对甘南的茶马贸易。
除茶马交易外,还有绢、布等与马匹的交易,如建文四年(1402年)九月壬辰,陕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宁夏市马,请官市之以边用,上从之,命有司赏其值,上马每匹给绢四匹、布六匹;中马绢三匹、布五匹;下马绢二匹、布四匹;驹绢一匹、布三匹,军民私市者禁之”(《明成祖实录》卷十二。)。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回回商人在马匹这一特殊商品的经营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四,在经营形式上,有两种经营形式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是与民间其他商人和普通消费者之间进行的行商坐贾式的贸易发展起来;二是在丝绸之路(主要是陆上丝绸之路)上与明廷官方进行的十分机警的“朝贡”贸易或称“贡赐”贸易极为盛行。
关于前者,从前述几位回回大商人以及中小商人经营情况中就可以窥见一斑,无需多论。关于后者。因其较为特殊,故需重点说明。
我们知道,早在十四世纪中叶,中亚和西亚地区即崛起了贴木儿帝国。它在与明王朝保持着密切的政治关系的同时,还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由于当时的西域诸地处于丝绸之路贸易的必经之地,所以撒马儿罕和西域各地以回回为中介的贸易就迅速发展起来了。因为这种贸易是以一方贡物,一方赐物为主要特征的,故可称其为“贡赐”贸易。
洪武十四年(1381年)五月乙酉朔,“哈梅里遣回回阿老丁来朝贡马,诏赐文绮,遣往畏兀儿之地,招谕诸番”。由此开始了明代西域回回的“贡赐”贸易。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贴木儿首遣回回满剌哈非思等来朝,贡马十五,驼二。诏宴其使,赐白金十有八锭。自是频岁贡马驼”。随着“贡赐”贸易的进展,撒马儿罕回回还“自驱马抵凉州互市”(均见《明史》卷三三二,《西域传》四。)
永乐一朝,回回“贡赐”贸易达到了一个高潮。回回使臣、商旅来自东起哈密、土鲁番,西达撒马儿罕、哈烈,北自瓦剌、鞑靼,南至于阗、把答黑商、葛忒郎、哈实哈儿等地。一些回回商人的资本也甚是雄厚,如永乐元年哈密回回马哈木沙浑都思一次市马近五千匹;永乐十七年哈密回回商人满赖撒丁一行市马三千五百匹;二十一年哈密回回兀马儿火者一次市马千匹、驼三百多峰;翌年,兀马儿火者又市马六百余匹(《明成祖实录》卷二一六、二六〇、二六七、二六九。)。永乐朝以后,这种贸易仍继续保持一定规模:
洪熙元年(1425年)七月辛酉,陕西甘州居住指挥亦卜拉金弟马哈木来朝贡马(《明宣宗实录》卷六。);
宣德九年(1434年)十二月壬戌,甘州回回哈只火者等来朝贡马(《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五。);
宣德十年(1435年)二月癸卯朔,甘州回回指挥母撒来朝贡马(《明英宗实录》卷二。);
宣德十年(1435年)二月甲寅,凉州等回回指挥男罕马力丁遣人来朝贡马(《明英宗实录》卷二。);
正统五年(1440年)三月癸丑,甘州寄住撒马儿罕回回马黑木等来朝贡马驼、青鼠皮等(《明英宗实录》卷六五、七〇、九九。);
正统五年(1440年)八月乙酉,陕西凉州卫带俸回回指挥同知恪伯赤来朝贡驼马(《明英宗实录》卷六五、七〇、九九。);
正统七年(1442年)十二月戊戌,甘州住坐回回马黑木来朝贡马及方物(《明英宗实录》卷六五、七〇、九九。);
正统八年(1443年)五月癸酉,陕西甘州寓居回回阿都剌等贡马驼(《明英宗实录》卷一〇四、三四九。);
天顺七年(1463年)二月辛未,陕西甘州寄住哈密回回指挥佥事捏伯沙等来贡马驼玉石等物(《明英宗实录》卷一〇四、三四九。);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五月甲寅,甘州北关寄住哈密卫故都督同知米儿马黑木男米儿阿黑麻以袭职来朝贡马(《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四。);
万历三年(1575年)八月丁卯,甘州北关寄住哈密卫都督米儿阿黑麻等十五名,俱赴京进贡(《明神宗实录》卷四一。)。
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十一月甲申,甘肃寄住回夷头目米儿马黑麻等进贡(《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