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中前期,西北地区的陕西回族人口已有一定的发展,成为回族人口最集中的省份之一,从事农业经营活动者因而十分普遍。对此,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在奏折中陈述陕西回民情形时说得很清楚,他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民居住较之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府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七座”,“至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贸易经营,颇多身家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举者。是以较他处回民稍为体面”(道光,还淳堂:《至圣实录年谱》卷首。转引自马寿千:《清代前期回族的经济发展》,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到十九世纪中叶爆发回民起义时,陕西渭河两岸到处都是回回村庄和堡寨,甘肃东部的宁夏至平凉千余里,也尽是回族村庄,西部的河州(今临夏)、狄道州(今临洮)、清水、张家川、河西、西宁、大通、民和、化隆、门源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回民户口和农业生产都有较快地增长。
华北地区的河南、安徽北部及山东、河北沿运河两岸,回民散居其间,并仍在本地区内不断迁移,巩固旧的聚居点,开辟新的聚居区。如今天津市塘沽区滨海区的南开村(亦称海下)回民就是清嘉庆初由浙江、河北等省随船沿海或顺河而上,到达现塘沽界内的(李月春:《〈回族地名发微〉一文小误》,刊《回族研究》,1992年,第1期。).东南沿海地区的回民虽因土地紧张而主要经营手工业和商业,但对农业仍有一定经营,只不过把农业当作一种副业而已(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载《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回族遍及华中地区是在清代,湖北不少回族聚居区的形成都与清代回族迁至湖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关系,据记述,“随着汉江平原的开发,回族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清代中叶荆州地区的回族区‘延绵于汉江荆沔’广大地区,形成了以沔阳为中心的荆州地区回族聚居区”,至清末,以襄樊为中心的襄阳地区回族区和以郧西为中心的郧阳地区回族聚居区都已形成(《湖北回族》,第16~18页。)
至于清代回族农业随着回族人口的迁移而大量分布于云南、新疆、西藏、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等边疆民族地区的情况更为突出,也更具特色。清代前期,回族已遍及云南各地,许多回回军士驻防云南边境沿线或接近边境的地方,并大兴屯田,久之形成回族村寨,如滇西的腾冲、施甸、保山、镇康、临沧、云南诸县,滇南的景谷、景东、思茅、普洱、文山、砚山以及滇东北的昭通诸县都有分布。据史料记载,“前清哈元生两次平昭,所带兵丁多系回民,领土占籍,择取地方,悉得东南一带高原。其俗强悍,重耕牧,习武事”(民国《昭通县志稿》卷六。),说明清代前期的云南仍然是回族农业的重要分布地区。
在新疆,乾隆年间就有大批内地回民随清军进疆平定准噶尔叛乱,之后又有不少内地回族陆续迁至新疆,他们大多分布在乌鲁木齐、昌吉、焉耆、伊犁等大中城市及周围农村,参与了新疆的农业开发和农业生产。如乾隆三十五(1770年)由云南、甘肃等地迁居新疆的回民有二千余户,其中仅一次迁居昌吉地区所属吉木萨尔、阜康两县的回民屯户就达1150户(邓菁:《米泉回族的来源与分布》,载《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协文史资料》,第7辑。)日人佐口透引述俄人V·拉德洛夫的话说,“在伊犁地区有汉兵(指绿营兵)3000人,由汉人和东干人组成,住在绥定、塔尔奇、城盘子(熙春城),Dalosichun(指大芦草沟泉)、清水河、霍尔果斯城盘子(拱宸城)六城,其中1500人从事农业,和塔兰奇(指维吾尔人)一样交纳农业税,另1500人在军队服役或从事农业,他们分别耕种10斛籽种的土地,向皇帝交纳8斛小麦,加上向官府交的,共需交15斛小麦”,“另外,还有8000名汉人和东干人在汉城和山上耕种,交纳8斛小麦,还要向官府纳税,共交纳小麦15斛”。(V·拉德洛夫:《北部突厥部落民间文学范本》,1886年,转引自佐口透着,章莹译《1760-1860年新疆回民简况》,《回族研究》,1992年,第2期。)
在西藏,清代也有回族农业的分布,只是在整个西藏回族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而已。有学者写道,西藏的回族主要是在清初途经四川、青海而到达的,他们多聚居在拉萨地区,以从事商业活动为主,但也因地制宜地经营一定规模的农业(薛文波:《拉萨的回族》,载《甘肃民族研究》,1986年,第2期。)
回族农业大量分布东北地区的时间也是清代。早在顺治年间,由于清政府实行“圈地令”,华北地区大批回族农民失去土地,被迫接受清政府招垦政策,开始大量移居东北各地,首先相继在辽宁的沈阳、锦州、辽阳、羲县、开原、铁岭等地兴建起一批回族移民聚居的村落。据沈阳《尹氏家谱》谱序记载,“顺治八年(1651年)直隶新集回民尹氏来沈居住。”康熙年间继续有回民迁居东北地区,甚至迁居边远的黑龙江地区。《绥中县乡土志·种族类》记载,“康熙四年(1665年)绥中始有西域来回民聚族而居。”另据史料记载,康熙十五年(1676年)有四十余户百余名回族被强制迁往黑龙江,在齐齐哈尔等地当差,承种旗地,以后又有大批回族移居黑龙江,他们多被编入各城水师营,充当水手,按例应“承种旗地……迟至三五年后,拣其丁壮,专习水战”。至旗地放垦后,他们多离开了水师营,或租种旗地,或自行垦荒。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以回民与旗人争地,威胁旗人生计为由,颁布了对东北的封禁令,废除了招垦之举,一度遏制了回民入垦东北的进程,但仍有回族移民进入东北地区。如封禁初,许多回族流民偷渡出关谋生,他们多集中于辽河流域,以后又不断北进,至道光年间已进入了黑龙江。除偷垦者外,偶尔也有政府签发者。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应副都统湖尔起奏请,清政府将回族壮丁及其眷属二百余人移至黑龙江,就是典型的一例。1861年,清政府开禁放垦,东北移民人数迅速增长,特别是1904年以后,清政府被迫采用放荒筹饷的办法,简放旗地,大放余荒,招民开垦,大大促进了回民入垦东北的进程(参阅玛纳:《清代东北地区回族移民初探》,载《甘肃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那晓波:《东北地区回族源流考述》,《回族研究》,1992年,第3期。)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只是在清代近300年间,回族农业经济活动才遍布东北各地。
2.农耕技术的进步和产量的提高
清代回族农业经济的成就不仅限于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这一事实,而且在垦荒、农田水利、耕作技术、农产品种类和产量诸农业要素方面也都取得了许多成绩,表现出了一定的活力,对各地特别是对边远、荒凉和落后地方的农业经济有带动作用,为整个清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先就垦荒而言,清代回族农业已远远超过了元明时代。在西北地区,清初因丁国栋、米喇印起义失败后由河西逃往西宁府各地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儿(今大通)等地与当地各族人民一道“开田立舍”,建立了许多新垦区(马寿千:《清代前期回族的经济发展》,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清代中后期,民和米拉沟冶土司辖区的回族人民在开发米拉沟的农业活动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在沟壑纵横的山区开挖出层层梯田,在山沟河谷采用“淤泥澄地”的办法,把荒凉的山岔河谷开发成良田沃土,使米拉沟一带成为民和境内的农业区(马忠、马小琴:《青海回族土司--冶土司评述》,载《回族研究》,1992年,第3期。)内地回民迁居新疆后更大规模地参与了垦荒屯田活动,如今乌鲁木齐、昌吉一带的头屯、三屯、阜康、呼图壁一带的左营、右营就是当年回族从事军事屯田留下的地名,而在昌吉更有大量的由回族军屯转化而来的回族民屯,来自甘、宁、青的回族落籍昌吉后,以“工”(民屯开渠引灌及耕种劳作的地段工区)字相称,日久成为地名,如米泉县的协标工,乌鲁木齐的中营工等,“还有以地方命名的民屯地名,如米泉的陕西工、昌吉的河州工,以陕甘人为主”(李仁:《回族地名发微》,载《回族研究》,1991年,第4期。)《清实录》中多处记载了新疆回民向政府报垦土地的情况,如仅乾隆四十年(1775年)三月,新疆巴里坤属三道沟地方,回民马世友等报垦土地即达420亩(《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九。)
在东北地区,回族农业经济活动的又一个突出成绩也是垦荒、建造良田,不论是在清初招垦和清末放垦时期,还是清中叶封禁时期,都是这样。招垦和放垦时期,回民垦荒高潮迭起,自不必说;就是封禁时期,回族流民也采取种种办法,冲破封禁,历尽艰难来到东北,“始而为佣,继而为佃”的同时,又假旗地之名,额外开荒,或私自偷垦,成为回回流民中地位较高的自耕农(那晓波:《东北地区回族源流考述》,载《回族研究》,1992年,第3期。)如乾隆年间,迁居吉林各地的直鲁等处回族渐多,他们择沃壤之地掘井建屋,开荒设屯(《吉林通志》卷一二〇。),有的买荒自耕,成为“买山户”,有的开发官荒,成为“占山户”。由于他们的开荒活动,给今日吉林各地留下了许多带有营、屯、社字样的地名(李仁:《回族地名发微》,载《回族研究》,1991年,第4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一批迁居黑龙江阿城的回族在该县刘家窝棚和周家窝棚一带开荒种地(《黑龙江回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社会调查组1958年编印。)
在华北和华中地区,回族开荒事业不断发展,很有成绩。如前述清代到达天津塘沽区南开村的回族,即改船业或渔业为农业,开荒种地维持生计,而南开村即得名于由新河镇往南开荒之意(李月春:《〈回族地名发微〉一文小误》,载《回族研究》,1992年,第1期。)又如前述湖北沔阳回族农民又沿着羊子四垸湖边的李家湾、黄马沟、魏家湾一带迁移,开发了湖区边缘地带。这样既解决了少地无地的回民土地问题,又开辟出新的农业生产点,促进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在郧西县,大约自清代中叶起,最早定居坎子山一带的回民开始向地势低的红岩、老虎坪、十八盘、天河口、老关庙等地迁徙。这些回民,每到一处,披荆斩棘,劈山开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克服高山低温,无霜期短,自然灾害频繁等重重困难,终于在崇山峻岭的鄂西北边缘山区逐步建立起一个个农业生产点(《湖北回族》,第35~36页。)
其次就农田水利而言,清代回族也有一定贡献。如西北地区,自十七世纪以来,回族人民先后在宁夏境内兴修的大清渠,引黄河之水北流七十多里,支渠十余条,灌溉田一千余顷;惠农渠长达数百里,支渠百余条,费时七年,灌溉田二万余顷;昌润渠灌溉田一万多顷(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载《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除此之外,对秦渠、汉延渠、唐徕渠等古老渠道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和扩展,为银川平原灌溉农业的持续发达创造了先决条件。而明代甘肃河西地区的回族在甘州(今张掖)修成的回回坝渠、回回河口,在肃州(今酒泉)修成的回回渠,至清初又被当地回族人民多次修浚,仍继续保持着一定效益,其中仅肃州回回渠灌田即达71顷(顺治重修《甘镇志》、《肃镇志》。)
在西南地区,清代前期的云南回民多占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如新兴(今玉溪)回民引水上行,使“田地最饶,赤旱不荒”,嶍峨县(今峨山)汉民与河西县(今通海)回民共同兴修水利,仅河西县就有数千亩回民良田受益(马寿千:《清代前期回族的经济发展》,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内地回民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也有成绩。据史料记载,清时河南、山东、河北黄河两岸回汉人民经常联合修筑堤防,共同抵御黄河水害,保护农业生产。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元月,河南巡抚赵弘燮上疏朝廷,要求组织回汉群众在祥符县回回寨与韩罗湾一带逼近黄河处重修旧有大堤(《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一。),20年后,即雍正三年(1725年)五月,河道总督齐苏勒疏言,祥符县北岸回回寨所挑引河道,应从上流改挖三十余丈,“以对顶冲,以通大溜”,并于对岸筑挑坝一座(《清世宗实录》卷三一。),其中必有很多回族民工参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