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咸丰同治年间,各地回民起义首领中也不乏回族大商人。如云南大理人马名魁(1796~1892年)继承父兄余业,在下关、大理、昆明、保山、成都及国外缅甸各地大力拓展商业,从事长途马帮贸易,仅大商号就有13家之多,还经营蒙化石磺厂、漾濞林铜厂,开办丝织、棉织、染坊等,发展新兴产业,后参与杜文秀起义,任都督之职(《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二),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年。);陕西渭南仓头镇回民任武在发动起义前曾长年在陕、川、滇等省往来经商,较有成绩(西北大学历史系民族研究室:《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历史调查资料初稿》,中国军事科学院战理部三处1979年油印本,第410页。);陕西回民起义首领马生彦“向充甘肃茶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民族档·回族类》同治五年(1866年)四月三十日陕西布政使林之望奏。);宁夏回民起义首领马化龙(1810~1871年)不但是哲赫忍耶教派教主兼大地主,而且还是“富甲一方”的大商人,他利用金积堡“当秦汉两渠间,扼黄河之险”的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长期独“擅盐、马、茶大利”(《清史稿》卷四一二,《左宗棠传》。),他以金积堡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四通八达的商业贸易网,这个贸易网除了在甘肃各地广设商号外,还在吉林、黑龙江以及“北省各口开设店铺,分布伙友,领本经营”,同时“交结回民洋商”(《左文襄公全集》卷三七,《奏稿》。);西宁回民起义首领马桂源也是“雄于财,曾捐候补同知”的大商人(《甘宁青史略》正编卷二三。)。另外,花寺门宦创始人马来迟之父马家俊,北京牛街人王东槐、白顺宇,河北沧州人刘玉诚,安徽怀宁人钱宝昌,江苏南京人蒋春华、蒋春源、马永岑,天津人穆文英,陕西西安人张回子、苏兆年,云南玉溪大营人马佑龄、马启祥、马启元、马启华,宁夏固原人谭九,河北大厂人铁志文(参见邱树森主编《中国回族大词典》相同条目。)等,也都是有名的清代回族大商人。其中云南玉溪马氏三兄弟继承父马佑龄“兴泰和”商号,事业有成。佑龄长子启祥,于1865年改商号为“兴顺和”,开展川盐运滇业务,获利甚丰,并在全国设立十八个分号,形成兴顺和网络,又建兴顺和票号,负责全省解交藩司钱粮课税和省内外公私汇兑。1872年之后总商号大总管事马文清赴香港设立分号,经商外贸。佑龄养子启之,开设“兴义和”商号,获利亦丰。
由此可见,上述较大的回族商业实体和商人及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已不能与一般的小商小贩同日而语。
(四)清代回族商业的特点
清代回族商业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从前文列举的史实来看,清代回族商业经济活动的区域分布十分广泛,不仅超过了元明时代的商业区域分布范围,而且也超过了清代回族牧业、手工业经济活动的区域分布范围。大致说来,此阶段的回族商业经济活动如同回族聚居点一样也遍及城市与乡村、内地与边疆,甚至远达周边各国。
第二,回族人民善于经商,乐于经商,既是一种生活需要,又是一种民族性格。因此清代回族商业不仅分布地区广泛,而且从业人员众多,所占总人口比例远远高于包括汉族在内的其他所有国内的民族。在西南地区的云南,“汉民质朴,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钦定平定云南回匪方略》卷一。),其中腾越回民多数“善营商业,嘉道间最称富庶”(《腾越杜乱纪实》,《回民起义》(二)。);在西北地区,回民“除一部分务农牧畜外,大多经商于他乡”(单化普:《说陕甘“回乱”初起时之地理关系》,《禹贡》1936年5卷11期。)。例如,据青海档案馆藏1903年循化厅编制的《西马营本集及附近灵藏、鸿化六社民人保甲户口名册》知,西马营本集及附近六社回、汉民户共有858家,其中回民经商者占回民户数的14.3%,汉民经商者仅占汉民户数的4.3%(转引自张克非:《清代西北回族经济结构初探》,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1期。)。前述广西柳州的二百余户回民,基本上都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东南各大城市如苏州从事商业活动的回民,“清代达到相当多的人数”。清末呼和浩特三千回民多以经营商业为主;陕西西安省城内回民数千家多从事贸易经营;甘肃河州城关十七坊回民三万人经商,“富甲省垣”;成都二万回民多数经营商业以及落籍河南各地的回民多因经商而来等等,也都是回族商业从业人员很多的最好例证。
第三,清代回族商业拥有的行业繁多,几乎无不涉及。大到开饭馆、旅店、钱庄、商店,从事运输,经营珠宝、玉石、茶叶、食盐、粮食、布匹、丝绸、木材、药材、牲畜、皮毛、棉花、矿产、水产,小到日用百货,一应俱全。总之,凡是不严重违反伊斯兰教规的行业及商品都在回族商人的经营范围之列。其中,传统的回族商业行业如前述珠宝玉器业、牲畜贩运业、皮毛贩运业、贩盐业、餐饮业、茶叶贩运业等均有长足的发展。
清代回族商业除了在经营的商品范围方面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商业领域这一显着特点之外,还表现了各地之间较显着的共同的民族特点和不同的地方风采。从前引各项史料以及另外一些史料来看,大多数回民商人经常经营的商业行业和商品种类基本上是一样的,即具有共同的民族特色。如大多以牛羊行、皮毛行、鲜货行、饮食行以及各地的土特产为主要内容。
但是,各地回族商人又因地制宜地从事各种行业,经营当地的特色商品。如甘、宁、青等西北地区的回民多经营皮革、皮毛、牛羊肉和茶叶,向农牧民销售茶叶、粮食、布匹和其他日用百货,收购农牧民及手工业者的皮毛、皮革制品,贩往全国各地,其中每年都有大批藏区特产和内地物资在河州集散交流(孙滔、马忠:《封建社会回族经济初探》,载《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华北、东北及东南各省的城市回民,一般是贩卖丝绸、油料作物、粮食、茶叶、珠宝、玉器、古玩、皮货,开办牛羊肉店铺,搞饮食等行业的居多,农村回民以兼营季节性小商小贩的居多,行业很复杂,较大的有贩卖布匹、牛羊、薪炭、蔬菜、瓜果、食盐等,也有搞运输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云南、贵州、四川等西南各省回民除经营粮食、蔬菜、牛羊肉、布匹、丝绸、皮毛、皮革制品的较普遍外,还有贩卖棉花、药材、鸦片以及矿产品的,其中棉花的贩运较为突出,据说,清道光七年(1827年),云南回民从缅甸输入云南的棉花总值约为20万英镑,而至咸丰四年(1854年)竟达50万英镑((英)安德森:《滇西探险记》,转引自田汝康《关于杜文秀的对外政策》,《中国帆船贸易和对外关系史论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新疆和内外蒙古地区的回民主要经营畜产品、日用品,开办饮食业,贩运玉石、药材、棉花、茶叶、牛羊马及牛羊肉等,其中贩运药材中以大黄最常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二〇云:“又谕,据福崧奏接难保宁等行令悉心稽查大黄事,查出阿克苏地方原存并新到安集延回子喇哈默德等九人所贩之大黄七千零八十斤,商民马孝成等五人所贩之大黄八百七十余斤”,“此皆奸商(指马孝成等回族商--一引者)希图重利,私从内地贩出,售与安集延回子,转售俄罗斯等地方。”又据松筠《绥服纪略》载,乾隆年间有西宁回民在外蒙恰克图与俄罗斯从事大黄贸易,“俄罗斯最为信服,他商贩此,弗能售也。”)。
第四,清代回族商业经济活动规模呈现出大小兼有,以小为主的鲜明特点。正如前述,清代回族商业中出现了一些商业集团和大商人,而且这些集团和商人对回族商业乃至整个清代商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必须指出的是,清代回族商业的主流仍然是小商业和小商小贩式的商人。如回族饮食业、皮革业是回族商业活动的主要领域之一,但是商业的实体多数是小规模的,他们一般都有资本微薄、设施简陋、人手缺乏、流动性强、商品种类少、数量小等特点。据记述,清代西宁回民大部分亦农亦商,但多为小商小贩,“他们的资本很小,常向大商人贷货,然后深入周围藏族牧区,换取土特产品和皮毛等畜产品回城镇倒贩,再向批发商归还钱币”(《青海回族的一些情况》,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64年编,油印本。);在河州回族商业中,虽然“富商大贾群聚”在“市面最盛”的南关,但人数较少,而一般回族群众则从事小商业活动,他们多数“负贩远及新疆、川陕”(张庭武:《河州采访事迹》卷一。)。一位俄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初说,在新疆没有回民开设的大商行,甚至干脆说,回民中“并无大商人”((俄)尼·维·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8页。)。俄国学者的这种说法过于片面和绝对化了。但总的情况看,西北地区回民里中小商人很多,而大商人和大规模的商业贸易相对较少,“正因为大多数回族商人是中小商人,所以他们中的行商较多,并且在外出经商时三五成群,结伴而行,在人力、财力上相互照应”(张克非:《清代西北回族经济结构初探》,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1期。)。这样,正如有人已指出的那样,清代回族商人中的大多数人“只能在地方性小市场中从事小商小贩或季节性的商业活动。即使有少数回民商人进行长途贩运,也因其经营的主要是皮毛和牲畜等,在数量上受市场和交通工具的限制而不可能很多,在价值上也不能占回族商业的很大比例。因此,在回族商业中不能占重要地位”(《回族商业史》,第202页。)。
第五,清代回族商业的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经营思想比较端正,因而其经营水平也是比较高的。大致说来,清代回族商业的经营方式是行商和坐贾兼有,综合经营和专门经营并行,既有个体的分散经营,又有合伙的集中经营,从而表现出一种空前的活力,使回族的经商才能进一步得到展示。如前面提到的临潭西道堂行商队、云南马帮贸易、南京的川汉亳帮贸易等就是行商中的典型代表。至于众多走街串巷上山下乡的回族小商小贩,也都是行商,而且在整个清代回族行商经营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坐贾多是开设有固定店铺或门面的百货商店、饭馆、药店、钱庄等。这些行商和坐贾多数从事综合性的经营,所经营的商业行业和商品种类一般都有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上百种之多,也有的行商或坐贾从事专门性的经营,如一些饭馆、绸缎行、食盐贩卖商、珠宝玉器古玩店等即是,特别是一些出卖自己产品的小商小贩,他们经营的品种就更加单一了。
从许多材料来看,清代回族商业是以个体的分散经营为主的,独家独资开办商业实体或单独行商经营的现象最为普遍。但尽管如此,还是出现了相互结盟或结伴,甚至合资从事集体经营的情况,如道光年间,西北回民商贩马噶奴就曾“纠约庄邻番、回二十四人,置备口粮杂货,持械潜运口外,向野番易换羊皮等物”(《清宣宗实录》卷四四。),而前述南京川汉亳帮、上海玉器公所、陕西安康教帮、甘肃临潭西道堂和金积堡马化龙的商业活动等等,都是大规模的集体行动。这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正因为大多数回族商人是中小商人,所以他们中以行商居多并且在外出经商时三五成群,结伴而行,在人力、财力上相互照应,而那些大规模的商业贸易,又往往是像马化龙或临潭的西道堂那样,利用自己的宗教特权或教派的力量,集团性地进行的”(张克非:《清代西北回族经济结构初探》,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1期。)。
清代回族商业发达,是与多数回族商人经营思想端正分不开的。他们在经商时,态度温和谦恭,服务热情周到,讲究诚实守信,深得各族人民信赖。如前述乾隆时,在外蒙古恰克图经商的回族只有一家,是西宁人,贩卖大黄,因讲求信誉,“俄罗斯最为信服,他商贩此,弗能售也”,清廷也认为这家回商“颇知大体,屡荷恩赏,殊为感激守法”(松筠:《绥服纪略》。)。有些回族商人为求诚实守信,不惜丧财破家,如前述天津人穆香甫家即“以诚笃着,富累四世”,穆香甫本人“某年失利,大困,其所与往来之票号、钱庄皆以香甫诚笃,戒令明岁清偿,香甫不允,曰:‘吾唯知负人逋(拖欠),必如约以偿,即令荡产亦不恤。吾穆氏向固若是耳,信不可失也’,遽簿其物,售以付债主,于是遂贫”(徐珂:《清稗类钞·敬信类》,“穆香甫偿逋不失信”条。)。充分体现了回族人民生财有道的优良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