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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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中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6)

(4)企业外部法律法规机制的缺失。在中国家族企业中,往往是家族成员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形成一种以家族为大股东,众多小股东并存的局面。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小股东的意志无法得到有效的体现,小股东对家族企业主的内部约束机制出现日益被架空、甚至完全虚化的趋向,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相关外部治理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目前在中国,家族企业的小股东之所以放弃监督权,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为小股东参与约束家族企业主等大股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援,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没有对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受支配股东压制的表决权予以强化和保证。因此,企业外部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阻碍了股东,特别是缺乏话语权的小股东对家族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除此之外,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等诸多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都从不同的方面显示,外部治理机制构建的滞后已成为中国目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诸多矛盾问题的症结所在。要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企业治理思路,就必须加强对家族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建设,以外部治理机制的优化来摆脱中国家族企业治理面临的困境。

(二)成因分析

1.由于信任制度的不完备,使得“家族制锁定”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信任在经济学中可以定义为一种治理机制,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利用自己的脆弱性而行使机会主义的信心,能够为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信任结构可以概括为两个层次: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特殊信任大行其道的社会,社会人际交往往往缺乏一般的和通用的准则和标准,普遍信用资源严重稀缺,失信行为广泛存在。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中,经济人之间的不信任心理严重扩大,经济交往的交易成本急剧提升,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被人为增强,经济组织对其经营后果预期的稳定性显着减弱。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中,企业要想尽量降低经营管理的交易成本并稳定自己的理性预期,就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其他的交往规划或标准。由于中国是一个家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在普遍信用资源还相当稀缺的情况下,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家庭与家族规则自然就成为我国家族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构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家族企业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家族管理却会暴露出许多内生的制度缺陷,必须进行内部治理演进,实行制度化的科层管理。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家族企业成长中更愿意通过向社会开放和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方式融通社会财务资本,而不愿向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家族成员开放并让他们分享对企业的部分控制权,普遍存在“家族制锁定”现象。这种“家族制锁定”现象的重要根源在于中国社会的特定信用环境状况。

2.由于制度安排的不配套,使得家族企业制度变迁过程缓慢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的关键在于有效组织,组织是否有效,要视其是否具有实现组织最大化目标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学习能力即创新能力,而在组织创新能力的形成过程中,企业家的作用又是至关重要的。在家族企业中,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以家族企业主为核心的家族,家族企业主的创新能力的高低将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效。制度是否变迁主要是由家族企业主的变迁意愿、变迁知识和变迁能力所决定的。

同时,也受到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制约。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整个制度结构中的某一环节,与其他制度安排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项制度安排变迁发生与否,不能单单考虑这一制度安排本身,还要考虑与其相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家族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不论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进职业经理人,还是吸引外部资金,由资本一元化产权转变为社会多元化产权,都离不开外部市场制度。当前各种市场如经理市场、资本市场等还不成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代理成本和融资成本等。

现在我国大部分家族企业尚处在从第一、第二阶段向第三、第四阶段转化之初,这个转化是一个涉及企业所有权结构、控制权配置结构和治理机制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制度变迁过程。对这一过程具有决定意义的变革层面并不是企业的法律形式或组织架构的公司化,而是实现企业产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创业家族成员以外的全社会范围内的重新配置,而这一产权的制度变迁是需要巨大的交易成本的。在一个法制完善、信用体系健全、要素市场发达的社会里,创业家族向社会开放产权的相关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制度安排和讲求“诚信”的商业文化环境来部分地化解。但在一个法制不完善、信用体系缺失、要素市场发达程度不高的社会里,由于社会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使得企业内部最基本的职能分工往往也不得不借助亲缘、血缘、地缘所天然形成的信用关系网来维系。以上分析表明,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结构,家族企业及家族治理模式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它成为众多中小家族企业所选择的形式。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在各种外界条件尚未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尚不配套的时候,我国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过程就必然是缓慢的,家族治理模式就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3.由于监控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一是企业缺乏相互制约的监督主体。即使家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仍然是个人或家族控股占绝对优势地位,其他股东数目和股权比例都微不足道,许多个人或家族的股权高达90%以上。这种产权高度集中,直接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以至家族完全控制董事会,总经理和董事长一人担任的现象在企业中比比皆是,这与国外成熟的家族治理中家族仅相对控股有很大的区别,使得公司治理三权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形同虚设。二是银行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家族企业的负债率在国内各类企业是最低的,与国外家族公司相比之下其负债率仍然很低。银行的贷款在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所以银行几乎不能起到监督者的作用。三是外部监控方式不健全,表现在诸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落后于我国的改革实践,尤其是企业家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建设更是如此。同时,一些相应地配合外部监控方式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差。

4.由于经营者素质的不适应,使得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受到制约

当今相当多的家族企业家由于家庭和社会传统风俗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思想观念带有浓厚的家长制、经验型的色彩,缺乏危机意识、创新能力和其他素质,习惯于传统的家族企业经营模式,对现代企业的经营模式还难以接受或不适应,因而使得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还有待时日。

四、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构建

(一)构建原则

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构建是一个逐步学习和摸索的过程,这也就表明,当前的治理模式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鉴于我国当代家族企业短暂的发展史,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还需要逐步研究和探索,但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是应该首先明确的,这是构建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根本前提。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

1.因地制宜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义就是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要从家族企业的自身特点出发,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研究表明,在美英为代表的以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为特征的外部治理模式,日德为代表的以主银行制和法人互相持股为特征的内部治理模式及以韩国、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以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没有哪一种治理模式是最为有效、最为完善的。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选择要基于家族企业各要素所有者构成和各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以及家族企业管理制度安排的特殊性,并从这些特殊性出发来确立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不能任意套用现行的某种模式。

2.系统动态的原则

家族企业治理是一个不断的自我调整、完善、成熟、发展的动态过程,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也可能出现倒退或跳跃式的发展,但是其发展的总体趋势还是不断前进的。因此,我认为,我国家族企业治理发展的过程中不存在一种一成不变的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治理阶段,其治理模式会有所不同。治理的原则就是要分清重点,有主有次,主次结合地进行。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各因素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矛盾的,家族企业治理就是诸多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矛盾的集合体。对这些矛盾的解决不应该、也是不可能同时进行的,而是要分清重点,有主有次地进行,需要权变地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战略。应该看到,在家族企业治理的各个阶段,这些矛盾是始终存在的,但只有一种矛盾会上升,突出为主要矛盾,并由它来决定该阶段企业治理的主要任务。不同的治理阶段因其主要矛盾不同,阶段目标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治理方法的不同。因此,根据我国家族企业治理发展到不同的时期所凸现出来的主要矛盾不同,可以对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各阶段的治理重点,最终探讨出对应的治理方法,形成家族企业治理的生命周期理论。如美国的杜邦、福特、沃尔玛公司等,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始终保持家族企业而长盛不衰,就是因为,随着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和发展阶段,在不断地调整着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的结果。

3.治理与管理相配套的原则

家族企业治理与家族企业管理是支撑家族企业成长的两条腿。家族企业治理主要是处理家族企业边界之外的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关系,强调公平,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企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忠诚。而家族企业管理则侧重于家族企业的日常经营,强调企业的产出最大化,追求效率。因此,我国家族企业在选择治理模式时,要使治理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和适宜的方式监督管理过程,建立二者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管理层则必须能够全面考虑发展战略,制订目标和采取行动,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通过二者的有效合作防止监事会、职业经理人或其他个人打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4.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治理”(governance)一词来源于法律用语,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治理应存在两类机制:一类是内部治理结构,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两者共同构成企业的治理机制,在总体上是互补关系,但在逻辑层次上是不一样的。外部治理处于主动地位,它是企业治理的首要条件和基本机制;内部治理则以外部治理为基础,它是外部治理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当今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家族企业治理理论的发展很快,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已不单纯强调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而是涉及许多具体治理机制的选择,该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股东权利、股东的平等权利、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和董事会责任。显然,日益走向国际化的中国家族企业继续固守内部治理机制是不合时宜的,进一步完善外部治理机制是家族企业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