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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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家族企业的界定及其理论研究(4)

中国台湾学者黄光国教授(1989)则以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为标准,对家族企业提出了分类学的定义:第一类形态是只用亲属进行经营的纯粹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这类家族企业多是分布在饮食、杂货、日用品的小商店或小工厂。在这样的企业中,成员是一个家庭或者是多少都带有一些亲属关系的人员,这种企业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第二类家族企业则是由家庭成员掌握企业管理权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创业者掌握着企业最为重要的权力,其他重要的权力则为家族的其他成员掌握。第三类则是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家族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已经起到重要的作用。第四类指的是为家族所有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已经分离,家族成员拥有全部或者大多数所有权,但是经营权却已经交由非家族成员支配。

潘必胜(1998)根据家庭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钟朋荣(2001)把家族企业分为两种类型:家族式所有制与家族式管理。家族式所有制包括企业老板个人独资所有和老板及其家族成员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换句话说,在企业所有者中没有外人。家族式管理,是企业的主要管理岗位由家族成员把持,企业更多的不是表现为制度管理,而是家长式管理。对管理者主要不是靠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而是靠亲情关系推动。“一个人说了算”是家族式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据此,钟朋荣将家族企业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式:家族产权和家族式管理合二为一;非家族产权与家族式管理融为一体;家族产权与非家族式管理两权分离。

晁上(2002)把家族企业分为古典家族企业和现代家族企业两大类。古典家族企业是指家族在企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企业,包括了家族业主制企业、家族合伙制企业和部分家族股份公司(指古典家族股份公司);而现代家族企业是指股权结构分散后,治理结构变为科层制的企业,主要是指现代家族股份公司。古典家族企业和现代家族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古典家族企业是指所有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集中在个人、家庭或家族手中的企业,由此带来控制权的集中,控制权是所有权的函数。而许多家族企业是指,在股权结构分散后,家族表面上丧失了绝对性控制股份,实际上却控制着企业运作的家族企业,该企业呈现出一种低所有权-高控制权的产权结构。

于立(2003)在论证家族企业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根据家族企业成员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掌握状况的不同,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家族所有型。在这种类型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是企业的所有者,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企业的具体运作由非家族成员进行。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但不多见。(2)家族经营型。这种类型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只负责对企业进行经营。例如,家族成员通过对某一企业的承包,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拥有较大的经营权。这种情况在中国的集体乡镇企业中曾比较常见。(3)混合型。这类家族企业的成员既(全部或部分)拥有所有权,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经营权。根据对“两权”的拥有或控制比例,又可分为三种基本情况:一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一体化;二是家族有所有权但只有部分经营权;三是家族有经营权但只有部分所有权。

郭跃进(2003)认为可以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指不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

张余华(2003)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将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全由一个家族所掌握;二是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掌握主要经营权;三是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刘锦勇(2004)根据家族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掌握程度,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类:(1)传统家族企业。家族完全以血缘关系对企业实行全面控制,该家族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权。(2)混合家族企业。家族对企业起主要控制作用,同时又吸收了家族以外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混合家族企业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家族拥有全部所有权,只掌握部分经营权;二是家族只拥有部分所有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同时又掌握全部或部分经营权。(3)现代家族企业。企业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完全符合现代公司规范,家族只拥有很小一部分股权,而且不掌握经营权。但是,家族凭借着这部分股权或者其他权力,可以影响甚至左右企业的决策,从而在关键时刻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王彦(2005)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不同组合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类:(1)家族掌握全部所有权,家族管理;(2)家族掌握部分所有权,家族管理;(3)家族掌握部分所有权,家族不管理。

鹿麟、王乃峰(2005)根据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掌握状况的不同,将家族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1)家族所有型;(2)家族经营型;(3)混合型。混合型又分为三类:所有权与经营权一体化;企业家族所有,只有部分经营权;有经营权,但只有部分所有权。

中外学者关于家族企业的分类还有很多说法,由于我不赞成把家族企业的类型分解得过于繁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以为比较符合实际的分类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纯家族企业。完全意义上的纯家族企业,应当是企业所有的产权和股权都掌握在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手中,并且企业中所有的管理岗位都由企业主的血亲成员担任,唯一不同的是进入企业的成员不仅包括了企业主的血亲成员,还包括了企业主的姻亲成员。也就是说,企业的财产权、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和企业控制权全部垄断在家庭手中,家族利益体现为全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家族成员网络化。我国广大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很多属于这一类型。

(2)泛家族企业。这类家族企业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家族以外的“关系”资源进入到家族企业的范围里来,家族的控制权向家族以外的人授让(授让的边界严格控制在一个较狭窄的范围之内),但企业在本质上仍然是家族性的,它的投资来源仍然以家族内部为主,它的绝大部分控制权仍只在少数几个至亲之间分享,它的组织架构仍然具有家族成员分兵把守的性质。也就是说,家族成员既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又拥有(全部或部分)控制经营权。

(3)现代家族企业。这类家族企业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完全符合现代公司规范。在现代家族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家族成员难以控制所有的管理岗位,所以除了高层职位外,在中层和下层,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大量使用职业经理人。尽管家族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但却能掌握主要控制权,也就是说家族企业虽然把企业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来行使,但却保留了剩余控制权,以此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所谓剩余控制权包括企业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任命和解雇经理,决定经理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以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等等。当然,目前中国的职业经理人问题比较复杂,有许多问题也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职业经理人是否具有契约精神,能否在市场机制(声誉机制)和法律机制等契约执行力量稀缺的情况下实现自我履约,是现代家族企业成长的关键。

三、家族企业的理论研究

在古代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家族企业始终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例如古希腊的经济活动就主要是由家庭控制或在家庭基础上进行的。不仅如此,在工业化时代的早期,家族企业对经济发展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即使在当代,家族企业的重要性仍然不容忽视,家族企业在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家族企业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是针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却受到极大的忽视。19世纪80年代之前,“家族企业”一词只是偶然出现在个别文献中,直到1988年研究家族企业的专业性期刊《家族企业评论》(Family business review)的出版发行,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随着《家族企业评论》逐渐成为学者们探索、争鸣的舞台,研究家族企业的大量优秀成果才得以问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才得以充分展现。下面,我们分别对国外和中国的家族企业理论研究现状作一综述和探讨。

(一)国外家族企业的理论研究现状

在西方国家,早期的家族企业理论研究主要致力于对阻碍家族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对家族企业的理论研究更为重视,除继续展开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以外(作者已在前面列举了25位国外学者的研究,下文不再赘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研究:

1.家庭企业系统研究

Donnelleg(1964)、Levinson(1971)、Barry(1975)、Hershon(1976)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由两个重叠的系统构成,即家庭系统和企业系统。这两个“圈子”各有自身的标准、角色定位、价值观和系统结构。正是由于相同的个体必须履行双系统职责,才造成了家族企业矛盾冲突的出现。美国克林·盖尔西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家族企业系统的三环模式,即把家族企业表示成三个既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子系统:企业、所有权和家庭。家族企业的任何个体,都能被放置在由这三个子系统相互交叉构成的区域中,企业有多种联系的人存在于两个或三个环的重叠区域。三环模式具备严密的理论性与现实的实用性,它不仅解释了家族企业中个人间的冲突、职责矛盾、权力界限等的原因,而且有助于分析家族企业内部各系统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并为人们研究家族企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工具。

2.家族企业治理研究

里奇等人(1999)的研究表明,家族在企业发展中的现在和未来作用与企业主、董事会(组成、功能与目标)以及管理者(能否与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所掌握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是否有能力吸引有才能的非家族成员担任高级经理)三者之间能否整合,能否构建一个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家族企业成长的关键所在。虽然有人指出,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应该与其他股东平等地参加公司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凯德(2000)认为,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特点在于家族应成为发展的原动力。而上述争论明显弱化了家族与企业的联系,所以应在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引入家族理事会。家族理事会由企业内的家族成员组成,定期非正式(也可正式)讨论家族企业事务,发挥家族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Berghe和Cachon(2001)认为,上述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仅限于企业主、董事会、管理者与家族的讨论是不全面的,应分为五个层面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进行研究:第一个研究层面,也是最简单的分析方法,就是只研究董事会。第二个研究层面,集中在企业主、董事会与管理者的“公司治理三角”上,外加家族因素,这是许多研究者的分析视角,主要讨论代理问题。第三个研究层面,运用更全面的整体观点审视当代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网络组织,这个研究层面较第二个层面放大到雇员、供应商和顾客(被视为企业公民)上;当再放大到政府、环境和社会时,便进入第四个研究层面,这个层面的研究强调企业对可持续发展所担负的责任。最后一个研究层面是,按照全球化观点,将经济制度、文化、价值观和规范等范畴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