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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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宋朝时期“怀柔羁縻”的伊斯兰教政策(2)

第二节宋朝政权对待伊斯兰教的基本政策——“怀柔羁縻”

在经济需求的推动下,宋朝政权对穆斯林蕃客和他们的宗教信仰采取了怀柔羁縻政策,并通过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进行贯彻体现。这种政策的依据既来自于穆斯林蕃客不可替代的海外贸易中介人地位,也来自宋朝统治阶级的民族观,因为在宋朝统治集团的心目中,侨居于中国的穆斯林蕃客和“夷狄”归属于一个类型。怀柔、羁縻两词的意思相近但又有差别。在这里,怀柔是指宋朝政权用政治手段来笼络穆斯林蕃客,使之归附;羁縻有束缚管理使穆斯林蕃客不生异心之意。作为治理民族和边疆问题的传统政策,怀柔羁縻并非宋朝政权的首创,只是在针对穆斯林蕃客这个具体对象时进行了内容上的调整。

一、宋朝制定伊斯兰教政策的依据

宋朝治理伊斯兰教事务采取怀柔羁縻的政策,既是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又受制于穆斯林蕃客的一些特殊条件,但核心是考虑到自身实际经济利益。

首先,“椎髻卉服”的穆斯林蕃客在宋代经济生活的重要行业——海外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并且已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定居,“土着”比例不断增加,成为宋朝当局统治范围内的一个新群体。赴广州的海舶蕃商远较唐代为多,在“府城之南,珠江北岸”有专门划给蕃商作生活区的蕃坊。1077年,广州所收购的乳香,占杭州、明州、广州三市舶司收购总数的98%。北宋末南宋初,在广东、福建、两浙三路提举市舶司中,“唯广最盛”,“课入倍于他路”。同样,泉州在宋代蕃舶贸易中也日趋重要,时称“泉有蕃舶之饶,杂货山积”。南宋时,其海外贸易已与广州齐名,经商侨居的蕃客数以万计。地临晋江的南关是蕃客聚居区,“四海舶商,诸蕃琛贡,皆于是乎集”,但也有杂处民间的蕃客。在广州与泉州蕃客中,穆斯林占大多数,其中一批人已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宋会要》“绍兴七年条”载:“大商蒲亚里,既至广州,有右武大夫曾纳利其财,以妹嫁之,亚里因留不归。”还有的穆斯林蕃客曾捐款建造战船,出资修固泉州城池,社会地位也相应提高。宋朝政权对这些有相当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的穆斯林不得不另眼相看。

其次,宋代所倚重的海外贸易,其课税收入有时占居国家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故此多方设法加以保护。在海外贸易的伙伴中,阿拉伯地区和南洋的伊斯兰教国家占居重要位置,因而宋朝政权为了维护同他们的邦交,也十分重视对这些国家来华的穆斯林贡使和客商进行笼络宽待。这个情况从史书编写内容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宋史·大食传》较之《唐书·大食传》在编写方面就显然不一样。《唐书》写大食比较粗略,说到贡使来华朝贡,只记事不记人。《宋史·大食传》的记载则具体提到来华贸易的大食商人的姓名、活动、携带的贡品,他们的需求和宋朝当局对他们的关照。此外,记载宋代蕃客活动的文献,除了官方的《宋会要》《宋史》《辽史》外,还有非官方编撰的着作,如周去非的《岭外代答》和赵汝适的《诸蕃志》等书籍。

再次,宋辽金时期是隋唐统一到元朝统一之间的过渡阶段,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南北朝时期。宋朝政权的民族观有一个转换过程,对伊斯兰教的政策是由其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推导出来的。当时社会的特点是许多少数民族活跃在历史的政治舞台上,有的还建立了自己的政权。由于宋朝是汉人建立的政权,其统治集团所持的是传统的“贵中华、贱夷狄”的大汉族主义民族观,以礼别华夷,甚至视夷狄为禽兽。此种观点常见于当时朝臣的奏议之中。然而,在多民族政权存在的现实面前,宋朝的传统民族观也受到了严重冲击。尤其是宋景德元年(1004年)宋辽通过政治上的妥协签订“澶渊之盟”后,宋朝政权以“老大”自居已成明日黄花,故而在民族问题上逐渐采取较为现实的态度。这种态度也充分反映在当时朝臣的奏议之中。

例如苏辙于元佑元年(1086年)《上哲宗乞因夏人纳款还其地》中提出“夷狄外臣本不须治以中国之罪”;北宋末年,宋昭在《上徽宗论女真决先败盟》中提出“北虏虽夷狄,然久渐圣化,粗知礼义,故百余年间,谨守盟誓”等(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三九,一四二)。由“贱夷狄”转变为承认少数民族的习俗和制度有其特殊性和合理性而给以尊重,从而不按中国法治观念去强行判断是非;由“贵中华”转变为承认部分少数民族也能“粗知礼义”和“谨守盟誓”,所以对他们可以给予信任,这种民族观的转换,遂产生了对少数民族采取怀柔羁縻的笼络政策。宋朝政权视穆斯林蕃客为“夷”“獠”,故此很自然地袭用其民族政策来对待这部分社会成员和他们的信仰与习俗。

二、宋朝伊斯兰教政策的主要内容

宋朝政权的伊斯兰教政策,主要包括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其中有宽待笼络的基本态度,也有控制管束的成分。

(一)经济方面,着重鼓励穆斯林客商扩大业务,多纳赋税。其一,大力招诱、示以优恤。北宋太宗雍熙四年(987年)“遣内侍八人,赉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南海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每纲赉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之处赐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乾德四年(966年)僧行勤游西域,因赐其王书,以招徕之。宋朝政权还责成地方当局嘱托蕃客,让其返国时向本国首领“致达言意”,即代转彼此建立联系的意向。其二,排办筵宴,博其欢心。当时来华蕃客,获得地方政府“宾礼相见”。按宋时规定,每年十月由市舶司和当地宋臣排宴犒赏海商。《宋会要》记载,每年宴请海商,诸州所费不下3000万贯。泉州“每年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守臣犒赏诸国蕃商等”。又如广州,“每年发舶月份,支破官钱,管(筵)设津遣,其蕃汉纲首作头稍工等人,各令与座,无不得其欢心”。其三,听其往还,许其居止。蕃舶来到沿海港口后,凡不属禁榷范围的货物,由官市(博买)一部分,其余允许自销。《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载:凡“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开封)贩易货物者”,经市舶司许可,“给予公凭”,有销售与来往交通及住宿的自由。其四,防止勒索,允许越诉。为防止官吏对舶主蕃商的骚扰、勒索,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据《宋会要》记载,宋朝朝廷曾多次下诏,明令禁止“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

如违,当置之以法”。宋高宗建炎元年曾下诏:“及有亏蕃商者,皆重置其罪,令提刑司按举闻奏。”南宋时如有官吏巧作名色,违法抑买海商货物时,特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其五,救助海难,给予救济。为使舶商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按宋朝规定,如沿海官吏发现有遇难的无主海舶,不仅应立即救援,并要“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宋会要,“元符二年五月十二日”条。)。对在海上获救的蕃客,当地官吏要置酒犒赏,居于官舍,不仅负责置办衣物,并以鞍马、舟船相送(曾巩文宣公集:卷一)。但是在怀柔的另一面又有羁縻,在宽待的后面还有管束,主要是不让穆斯林蕃客多置土地房屋,担心他们打破当地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宋仁宗景佑二年(1035年)广东南路转运使官员上报朝廷:“广州每年多有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今后禁止广州不得卖与物业。”景佑三年,朝廷又专为此下令:“广州南海蕃客毋得多市田宅,与华人杂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八)

(二)政治方面,敕封积极进贡并热心贸易的蕃客,并对他们因俗而治,树其蕃长以达到“以夷治夷”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其一,奖掖蕃商,授以官职。《宋史·大食传》载:“开宝……四年(971年),又贡方物。以其使李诃末为怀化将军。”“熙宁中(1068~1077年)……六年,都蕃首保顺郎将蒲陀婆离慈表令男麻勿奉贡物,乞以自代,而求为将军。诏,但授麻勿郎将。”宋神宗时,大食商人辛押陁罗因“开导种落,岁致梯航”,被授“归德将军”。宋高宗时,大食蕃客蒲罗辛贩乳香来华,价值30万缗,补承信郎,并要求他“说喻蕃商,广行舶贩乳香前来”。据《宋会要辑稿》蕃夷七载,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曰:“昨知广州折彦质奏,蒲晋久在广州居住,已依汉官保奏承信郎,今来进奉,可特与转五官,补授忠训郎。其蒲延秀,可依作引接占城入贡陈惟安例,与补承信郎。”同时对招诱舶货有功的中国官员也可赏赐官阶。宋孝宗隆兴元年又下诏:“如有能招诱船舶,抽解货物,叠价五万贯以上者可补官。”至南宋末年,穆斯林蕃客蒲寿庚成为闽南政坛上的风云人物,被官方“提举泉州舶司,擅蕃舶利者三十年”。

景炎帝(1276~1278年)避居福建时,希冀借用其海上实力,对抗元兵,授蒲寿庚以闽广招讨副使之职,兼统东南海舶。后来蒲寿庚降元,遂加速了宋室覆灭。其二,设置蕃坊,任命蕃长。宋代在原则上规定蕃客不得“与华人杂处”,因而划置特定区域作为穆斯林社区,和唐代一样称其为蕃坊。广州的蕃坊位置在今光塔街一带。泉州的蕃坊位于城南地近晋江。宋人有时称蕃坊为“蕃人巷”或“蕃巷”。宋代在蕃坊设蕃长,由蕃人中推选,再由政府加以委任。蕃长巾袍履笏,穿中国官服,办公的处所叫蕃长司。蕃长的职责是招邀蕃人,如淳化四年(993年)大食舶主蒲希密进贡时称:“昨在本国,曾得广州蕃长寄书招谕,令入京贡奉。”此外,蕃长还主管宗教事务,并依伊斯兰教法裁决穆斯林蕃客之间的纠纷。《宋史》303卷《张温之传》载:“夷人有犯,其酋长得自治。”宋彧在《萍洲可谈》卷2则有更详尽的介绍:“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成。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事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裈衿,喜地坐,以杖臂为苦,反不畏杖脊,徙以上罪,则广州决断。”由此可见,一般刑事民事案件在蕃坊内可以处理,稍大的刑事案件要送地方官府裁断。

《宋史》490卷《大食传》还记载:“熙宁中(1068~1077年)其(大食)使辛押陁罗乞统察蕃长司公事,诏广州裁度。”也就是说,当时的蕃长地位可能颇引人羡慕,所以辛押陁罗希望得到,而朝廷则指示广州地方当局解决。其三,开放科举,允许入仕。宋代随着穆斯林人数的增加,在华读书应试入仕者也比唐代为多。北宋初钱易《南部新书》称:自唐代“大中以来,礼部放榜,岁取二三人姓氏稀僻者,谓之色目人,亦谓放榜花”。唐代李彦升登进士第,属于凤毛麟角,至宋代,蕃客子弟留居四五代,学习儒书,应试登科已不乏人。例如蒲寿庚之兄蒲寿,就曾官任广东梅州知州。宋代还专门设置学校以便蕃商子弟入学,当时称“蕃学”。北宋程师孟知广州时,曾大修学校,据龚明之《中吴纪闻》卷3载:“诸蕃子弟皆愿入学”,蔡绦《铁围山丛谈》卷2还记述了宋朝大观、政和年间,广州、泉州都曾请建“蕃学”。但是,在政治方面对穆斯林蕃客仍有歧视的阴影。岳珂在《桯史》中,就把蕃客蔑称为“海獠”。在朱熹的文集中还反映出有些地方官不许蕃客在城中杂居的事例,其文曰:“有贾胡建层楼于郡庠之前,士子以为病,言之郡。贾赀巨万,上下俱受贿,莫肯谁何?乃群诉于部,使者请以属公,使者为下其书。公曰:‘是化外人,法不当城居,立戒兵官,即日撤之。’而后以当撤报”(朱熹朝奉大夫傅公(自得)行状//朱公全集:卷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