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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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明朝时期“转相化导”的伊斯兰教政策(2)

明朝政权作为汉族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其民族观必然受统治阶级民族属性、阶级属性的制约,及各民族发展不平衡这种客观形势的影响。封建社会中民族间的关系只能是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民族关系,反映在汉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上,就是认为本民族优越而歧视其他民族,是不平等的民族观。这些因素决定了明朝政权必然继承自周秦以来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的“内中华外夷狄”的民族观。因此,明朝统治者把汉族居住区称为“华夏”“中夏”“诸夏”“中华”“中国”,把周边少数民族称为“四夷”“四夷八蛮”等等。概括起来说,就是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对立起来,把汉族划在圈内,把少数民族划在圈外。

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在明代政治、社会生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位置,明朝政权的民族观除了有“内中华外夷狄”的大汉族主义一面,还有识晓时务的“华夷一家”“一视同仁”的开明、积极的一面。明朝政权在民族观上表现出来的互相矛盾的两重性,成为明朝民族观的显着特点。明太祖曾晓谕:“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他还告诫臣属:“元虽夷狄,然君主中国且将百年,朕与卿等父母,皆赖其生养,元之兴亡,自是气运,于朕何预。”(明太祖实录:卷五三)因此,他制止在诏告天下的榜文中对元朝“妄加诋消”。明成祖发挥了朱元璋的上述思想,声言:“华夷本一家,朕奉天命为天子,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皆朕赤子,岂有彼此?”(明太宗实录:卷二六四)明英宗也表示过:“苗民亦吾赤子,可坐视其饥窘耶?”(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七)朱元璋虽然在内地禁止“胡服、胡语、胡姓”,但主张对边疆少数民族“当顺其性”“顺而抚之”(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明宣宗也说:“抚治蛮夷当循(其)旧俗。”(明宣宗实录:卷八)所以明朝统治者不采取改变当地旧制度的强行措施,而允许少数民族保持原先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明朝政权虽然也提倡“移风善俗”,但主张利用教育手段,“设学校,置教官,教民子弟,变其夷俗”(明太宗实录:卷一四七)。明朝政权对民族关系问题采取较为开明的态度,是出于三个原因:其一,少数民族不仅占据着广阔的地域,而且当时不论是北方的蒙古族,还是南方的各族各部,均拥有大小不等的军事力量,另外,回回等少数民族在明朝开国和巩固政权,以及经济文化交流中都作出过突出贡献,成为社会的重要成员,面对这些客观事实,明朝对少数民族提出优容抚治的策略。洪武元年(1368年)的一道敕谕宣示:“朔方百姓及蒙古、色目诸人,向因兵革连年,供给久困弊政,自师附之后,各安生理,趁时耕作,所有养马孕畜,从便牧养,有司当加存恤。”(明太祖实录:卷三四)在洪武三年(1370年)的另一道敕谕中更明确规定:“朕起布衣,定群雄,为天下主,曾诏告天下,蒙古诸色目人等,皆我赤子,果有才能,一体擢用。”(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其二,蒙古人的西征和南下,使元朝成了各民族大迁徙大融合的历史舞台,元代统治近百年间所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又把汉人和南人放在最后两个等级,对传统的大汉族主义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轻视少数民族的落后观念。其三,朱元璋等明代统治阶级成员都亲身经历过元朝的暴政尤其是残酷的民族压迫,元朝覆灭的教训,使这些高层人物懂得了治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及必须调节好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的关系,才能巩固自己的政权。

明朝政权从这种两重民族观出发,形成了统治少数民族的根本思想和策略,这就是“刚柔并济”和“以夷制夷”。他们把上述思想运用到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中,又产生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如招降和安抚政策、推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朝贡和赏赐政策、因俗以治的宗教政策等等。明朝政权对伊斯兰教提出的“转相化导”政策,就是在上述民族政策基础上产生的。虽然明朝政权的民族观以“内中华外夷狄”作为思想基础,并执行过一系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政策,即使在他们比较开明和积极的政策中,也渗透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明朝的民族政策和制度在集历代封建统治者之大成的基础上,又加以完善和创新,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有贡献的。明朝的一些民族政策和制度不仅为清朝政权所继承,也成为解决当代民族问题的重要借鉴。虽然明朝没有能够完全统一中国,但是各族人民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关系加强了,这就为清朝的大统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节明朝政权对待伊斯兰教事务的基本政策——“转相化导”

明朝时期国内民族众多,宗教信仰也多种多样。汉族中盛行佛教、道教;藏族和蒙古族笃信喇嘛教;回回人以及西北的畏兀儿、哈萨克、乞儿吉思、东乡、撒拉尔等崇信伊斯兰教。明朝的宗教政策,适应了藏族、蒙古族、回族等普遍信教的现实,较成功地防止了因宗教信仰而触发民族问题,达到了抚治各民族的目的。

一、明朝政权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宗教的不同政策

明朝政权深知宗教可以利用也可以号召群众的特点,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对汉族中的佛教、道教进行扶植利用,但又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明初,当过僧人的明太祖将唐宋以来度牒限数收费制改为免费发给度牒,为出家者大开方便之门。明成祖曾选任僧人道衍(姚广孝)为军师,定策北伐,入承大统,自然大力弘扬佛教。明武宗既关心伊斯兰教,也热心佛事。在佛籍方面,明代雕刻了《南藏》《北藏》和《方册藏》(即《嘉兴藏》)。明世宗一度尊崇道教,以道士邵元节总领道教,并躬亲斋醮。宋元道藏经元代兵火之灾都已散失,明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形成《正统道藏》,共5305卷。后又有《万历续道藏》180卷。明代由于僧道人数增加迅速,洪武年间“度僧尼道士至逾数万”(李仕鲁传//明史:卷一三九),正统以后,“天下僧数十万计”(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八)。明朝统治者担心释道力量剧增危及政治稳定,又为了阻止大量劳动力因逃避赋役而流入释道之门,所以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一是规定释道宗教礼仪的规格,据《御制玄教立成斋醮仪文序》述:“敕礼部会僧道定拟释道科仪格式,遍行诸处,使释道遵守,庶不靡费贫民,亦全僧道之精灵。”二是限定寺观数额和建立度牒制度以限制僧道人数。据《明史》卷74载:“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设官不给俸,隶礼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给度牒。凡各州府县寺观,但有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三是对平民出家加年龄限制并规定考试释道经典,仍据《明史》卷74载:“男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明太祖实录》卷231也有类似记载:“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此外还规定军匠、灶户不得为僧道。对白莲教等汉族民间宗教则厉行禁止和镇压,防止人民利用它反抗朝廷。

明朝政权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采取因俗以治,转相化导的政策,“欲其率修善道,阴助王化。”对喇嘛教,明朝政权和元朝一样,采取了利用手段,根据藏族地区教派众多、互不统属的特点,改变了前朝倚重萨伽派的做法,采取“多封众建”的策略,对各教派均加以利用。明朝对藏地的佛教寺庙严格保护,鼓励各教派领袖入京朝贡。对入朝的藏僧要求留在京城寺庙中任僧职者,朝廷均予以安置。万历六年(1578年),格鲁派传人索南嘉措(第三世达赖喇嘛)应蒙古土默特部领主俺答汗之邀,至青海向蒙古诸部传教。明朝统治者经过权衡,看到“(俺答)年来奉佛诵经,忏悔戒杀”,可以利用僧人劝导蒙古诸部“为善”,特许在青海建寺并“助之物料”,赐名“仰华寺”。事后,明神宗“谓番僧向化抚虏,恭顺可嘉”,各授大觉禅师及都纲等职,赐僧帽、袈裟等物(明神宗实录:卷七十)。明朝对俺答汗等领主在蒙古地区兴办佛教也采取扶持态度,目的是“化其悍暴,鼓其恭顺”(明神宗实录:卷六〇)。

由此可见,明朝政权对伊斯兰教的政策,是其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在实施时,加入了对回回等民族穆斯林实际状况的思考。

二、明朝伊斯兰教政策的主要内容

明朝政权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实际上是指明朝统治者对伊斯兰教事务及回回等民族穆斯林的基本态度和治理方法。通过剖析大量事实,可以将其归纳为优容宽待和约束化导这两个方面。

(一)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宽容优待。陈垣曾说:“明人对于回教,多致好评。政府亦从未有禁止回教之事,与佛教、摩尼教、耶稣教之屡受政府禁止者,其历史特异也。”(回回教入中国史略东方杂志,1928,25(1);白寿彝,着中国伊斯兰史存稿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361)

第一,最高统治者对伊斯兰教进行褒扬。据王岱舆《正教真诠》卷首“群书集考”载:“洪武元年(1368年)敕建礼拜寺于金陵,御书百字赞,褒美清真,以示优异。赞曰:‘乾坤初始,天籍注名。传教大圣,降生西域。受授天经,三十部册,普化众生。亿兆君师,万圣领袖。协助天运,保庇国王。五时祈佑,默祝太平。存心真主,加志穷民。拯救患难,洞彻幽冥。超拔灵魂,脱离罪业。仁覆天下,道贯古今。降邪归一,名清真教。穆罕默德,至贵圣人。’”这篇赞文,在许多清真寺内都有抄写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