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即面对国内复杂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一直承认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并把汉族以外的民族由于其人口较少而统称为少数民族,党的民族政策就是指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西北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回族产生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为了巩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为了粉碎日本帝国主义挑拨、离间、分裂回汉民族关系与制造伪“回回国”的阴谋,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伊斯兰教与回族穆斯林的诸种事务,成为当时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尤其是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多年革命实践与积累起众多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于1940年4月提出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系统而概括地提出了对伊斯兰教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政策,并对解决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回民族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关怀与扶持的具体策略,从而提高了回回全民族坚决抗日的认识和信心。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伊斯兰教与回回民族问题政策时,对回族穆斯林做到在信仰上尊重、在政治上平等、在经济上扶持、在文化上推动。因此,大大增加了中国共产党与根据地革命政权在回族人民心目中的威望,促使回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义无反顾地投入了彻底解放本民族和全中国的伟大斗争。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制定“尊重、保护”伊斯兰教政策的社会背景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与宗教问题的基本主张和政策,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共产党处理伊斯兰教和回回民族问题的政策策略,是从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诞生的,它建立在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与中国民族宗教问题实际相结合而形成的一整套民族宗教政策基础之上,也可以说,它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纲领在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下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因此,这项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实践,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纲领的一种丰富和完善。另外,中国共产党处理伊斯兰教和回回民族问题的政策,也来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长征使中国共产党与穆斯林的关系更加密切,做好伊斯兰教实际工作对于巩固陕甘宁根据地有着重要意义,以及必须粉碎日本帝国主义对穆斯林实行的挑拨分裂阴谋,都成为这项政策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中国共产党民族宗教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政策的提出和发展阶段,是指1922年7月党的二大至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前。这一阶段党的民族问题纲领的核心是强调“民族自决权”,用“联邦制”的国家形式来实现各民族的联合。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最早表明了对“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看法。“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因为当时全国处于军阀割据的大动荡时期,争取民主与统一是人民的共同呼声:如何统一中国?中国共产党从自己对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认识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推行联邦制的经验出发,提出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主张。此后,这些名词经常见诸于党的文件。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里,首次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的含意并通过立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里第一次把“民族政策”单列一节来论述。1935年8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毛儿盖会议进一步阐明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的意义并把它作为基本的民族政策。抗日战争之初,中国共产党仍把“民族自决权”作为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但必须看到,这时所提的“民族自决”原则已经有“民族自治”的含义了。例如1937年8月中国共产党颁布的《抗战救国十大纲领》,开始明确地把自决和自治等同强调,发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的号召。同时,党中央也开始注意建立统一民主共和国的必要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关于民族问题纲领上这个核心内容变化的转折点,是1938年的六届六中全会。这次会议强调了少数民族在统一的国家里有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权,而不是自决权,因此“联邦制”也就不复存在。毛泽东在会议报告中曾明确表示:“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从这次会议之后,“民族自治权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提法在党的文件中,逐渐代替了“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1945年毛泽东作《论联合政府》报告,在论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时,指出党的具体纲领是“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七七”事变后,全国各民族都面临严重危机,在国家、民族存亡的紧要关头,强调“联邦制”已不能再起到激励被压迫民族人民起来反对国内外统治者的积极作用。共产党虽然承认“民族自决权”,但并不主张回回民族和其他民族去实行分立,因为这样做恰恰是帮助了策划分裂中国的日本帝国主义,故此主张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去联合中华各民族共同抗日,并且实行民族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抗战胜利后,全国人民的最高愿望是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更不需要“联邦制”的过渡去求得统一;而新中国的即将成立,亦使“民族自决权”纲领在各民族摆脱了三座大山羁绊之后,以各民族获得平等、自由、解放得以实现。其二,自1937年7月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对国内民族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更深入的认识,因此把建立集中统一的民主国家作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张有隽、徐杰舜中国民族政策通论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2)。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1935年党中央发表抗日救国的《八一宣言》里首次明确表示:“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此后,在不同场合都提出过各民族在某某方面应该获得的平等。2.承认少数民族拥有民族自治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里,民族自治权指的是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但实行民族自治权须以一定的民族自治区域为前提。新中国成立前颁布的政协《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3.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1949年底颁布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4.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党的有关重要文献中,均有这方面的提法。《共同纲领》还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5.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已提出要选拔当地民族的干部来担当国家的管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作为基础的。1931年11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就曾规定: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不分男女种族宗教一律平等。该《宪法大纲》还表示:“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允许其存在。”红军长征时,规定“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自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红四方面军在颁布《共产党红军对番人的主张》中指出:“番人信教自由,念经敬佛当喇嘛听其自愿。”1935年12月20日,毛泽东发布《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中指出,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宗教道德。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则对1931年11月《宪法大纲》规定的“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特别昭示:“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此后,党的许多重要文献都郑重提到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1940年4月和7月,关于回回和蒙古两个《民族问题的提纲》深入研究了回族信仰的伊斯兰教和蒙古族信仰的喇嘛教及其对回蒙民族的影响后,进而提出了对上述两种宗教的具体政策。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完整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为了强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信仰自由的尊重,在《共同纲领》里又作了如下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宗教信仰自由(张有隽、徐杰舜中国民族政策通论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2)。
二、妥善解决伊斯兰教与回回民族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重要内容之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重点是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并培养出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如回族的马骏、郭隆真、刘清扬,蒙古族的乌兰夫,壮族的韦拔群,等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红军长征途经中国西部一系列少数民族地区,党的民族工作有了重大进展,也给实践党的民族政策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政策,都成为当时红军的社会实践。在长征后期红军和西北回族穆斯林的交往就越来越频繁,党中央驻扎陕北后,共产党和西北马家回族军阀势力的接触增多,和广大回族穆斯林的关系亦更加密切。同时,日本帝国主义也在加紧策划分裂回汉关系的阴谋计划。因此,在这一时期,如何处理好伊斯兰教和回族穆斯林问题已成为当时党中央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并且还为中国共产党制定具体的对伊斯兰教政策和解决回回民族问题的策略,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实践经验。
(一)长征使中国共产党与穆斯林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
红军进入川甘陕地区后,开始越来越多地遇到回族穆斯林群众乃至其聚居的村寨,为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标语、口号、对联和规定。例如红四方面军1934年在川陕地区留下的口号就有:“红军是解放回、彝民族的救星!(茂汶、石刻)”“藏、回、番一致起来抗匪抗日!(小金、墨写)”“彝、回民有保存自己信教、风俗、言语的自由!(小金、石刻)”1935年《红军总政治部布告》中规定了约法十章,其中提到“帮助回番”“信教自由”。1935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布告》中称:“穷人的苏维埃政府,各地赶快建立完成;回番人民革命政府,管理自己民族事情。”同月,红一方面军抵达甘南岷县回民聚居区后,颁布了“关于回民区域政治工作”的文件,规定了全体将士必须共同遵守的四条守则:“(一)进入回民区域,应先派遣代表同阿訇(回教首领)接洽,说明红军北上抗日意义,获得回民许可后,才准进入回民乡村宿营,否则应露营。(二)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三)不准借用回民器皿用具,各部在回民地区不得吃猪肉、猪油。(四)宣传红军民族平等之主张,反对汉官压迫回民。”处在国民党官僚军阀统治下的陕甘宁地区回族穆斯林,身受各种残酷的压迫与榨取,农村经济遭到急遽的破坏,因此“引起回民极大的不满、痛愤与抗争,如马仲英部的变乱,回民欢迎红军驱走国民党军阀,都说明着回民对于国民党军阀统治的压榨是到了再也不能容忍的地步!红军去北上抗日先后经过甘肃的实际行动中,在回民中留下很深的影响和信仰,一般的知道党与苏维埃的民族自决的政策与主张,兼以目下全中国抗日反蒋运动的浪潮和影响”,从而给中国共产党“争取和帮助回民”提供了“极有利的条件”(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193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