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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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伊斯兰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与实践(3)

三、中国共产党对伊斯兰教的“尊重、保护”政策及其实践

李维汉同志曾说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武器,系统地研究国内少数民族问题并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则是从西工委开始的。”成立于1939年初的“西工委”的全称是“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主任为张闻天,李维汉任秘书长,委员有邓发、肖劲光、李富春、高自立、谢觉哉、王若飞、高岗、贾拓夫等。李维汉、贾拓夫主持日常工作。在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历史上,“西北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党的民族政策实践进入了一个有专门的稳定的机构并开展系统研究的新阶段,因而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在党内,“西工委”是专门担负少数民族工作的机关。指导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绥远、新疆的民族工作。根据当时社会环境,重点从事蒙古族和回族工作。当时党中央对日本是否会在甘宁青三省策划建立像“满洲国”那样的“回回国”傀儡政府极为警惕,而且也担心内蒙古德王搞起来的“蒙古自治联合政府”会发展成所谓“蒙古国”。针对这种形势,“西工委”设置了“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人为刘春,下设回回民族问题研究组和蒙古民族问题研究组,对甘肃、宁夏的回族穆斯林和绥远的蒙古族情况,进行实际调查,着手搜集资料。其成果首先是1940年4月由李维汉署名上报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作为“西工委”向中央的提议。后由毛泽东亲笔批示“中央书记处原则通过”,作为对回族问题的原则指示,曾发表在1940年《共产党人》第5期。1940年7月又拟定了《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后亦由中央书记处批准通过,予以贯彻。不久“西工委”民族问题研究室的刘春、周仁山、牙含章、孔飞、郭敬、朱侠夫等十几位同志又进而讨论了回族历史与现状问题,最后由刘春执笔写成《回回民族问题》一书。在编定过程中,“西工委”的领导人进行了审阅和修订,其中有的章节,如“前言”和第三章“清代的回回民族”一节,是李维汉亲自起草的。由于“西工委”不是公开对外的单位,《回回民族问题》一书用“民族问题研究会”的名义于1941年在延安出版。“西工委”还曾在陕西、甘肃等省调查的基础上,编写了《抗战中的陕西》等资料性书刊。“西工委”还把参加海固暴动失败后进入陕甘宁根据地的200余名回民,编成回民骑兵团。1941年5月“西工委”和陕甘宁边区党委合并,成立中共中央西北局。同年7月,西北局设置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贾拓夫任主任。

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并借鉴了苏联的民族政策,又经过对西北回族情况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后完成的成果,因此它的内容比《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更为丰富系统,体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高超水平。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依照回回民族与伊斯兰教关系的特点和现状,即“伊斯兰教对回回民族,不只是简单的宗教信仰”,还“成了回回民族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与团结奋斗的神圣旗帜”,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在其既定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待伊斯兰教“尊重、保护”的具体政策。其内容为:“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反对和禁止任何侮蔑与轻视回教的言论行动。”该《提纲》还对解决回回民族问题提出了若干策略,概括起来为:在信仰上予以尊重,即执行党对伊斯兰教的具体政策;在政治上予以平等,即允许回族有参政议政、自己管理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以及享有居住迁徙、言论出版等自由;在经济上予以扶持,即帮助回族人民改善生活,激发回族人民生产热忱,废除苛捐杂税,颁布减息法令;在文化上予以推动,即发扬回族固有的文化传统,实施抗战教育,培植抗战建国的回族人才。

中国共产党对伊斯兰教的具体政策和解决回回民族问题的若干策略,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施政过程得到很好的贯彻实践。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将在下一节详细介绍。另外,当时中国共产党对伊斯兰教的具体政策和处理回回民族问题的若干策略,在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得到了模范的贯彻。中共中央西北局城工部于1949年5月17日编印了供到回民地区工作同志参考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详细介绍了西北回民概况,党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方针,对西北回民同胞的口号,回民的风俗习惯及主要禁忌事项,我军在西北地区应注意的事项等等。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于1949年7月还颁布了《关于切实优待回民战俘的各项守则》。同年8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西北野战军某兵团制定的《团结回胞守则》十条:“1.保持清真寺、拱北,不随便入内,不在门墙上画宣传画、张贴书报。2.严禁在回民家吃猪、骡、马肉;吃牛、羊肉之前,须请阿訇宰。3.不与回民年轻妇女交谈,不入回妇住室。4.不干涉阿訇礼拜、念经,遇回民礼拜、念经时不偷看、不喧哗。5.不入回民水房洗澡。6.在回民水井打水先洗手,剩水不得倒入井内。7.称呼回民为‘老乡’严禁呼‘回子’。8.不准对回民说‘猪’字,不问回民为什么不吃猪肉,不问清真寺的用途。9.不准在回民家院吸烟、喝酒。10.人人宣传我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严格执行了党对伊斯兰教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从而揭露了反动派的造谣诬蔑,不仅在战斗中获得了回汉各族人民的支持,还为不少城镇的和平解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节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伊斯兰教政策的贯彻实践

中国共产党对伊斯兰教“尊重、保护”的具体政策,虽然出自解决当时回回民族问题的实际需要,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时,制定这项政策的主要对象也不仅仅指根据地的回民,还包括国统区和沦陷区的大量穆斯林同胞。为了较全面地了解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对伊斯兰教具体政策和解决回回民族问题的若干策略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本节将对陕甘宁边区政府贯彻实践上述政策策略的情况作一分析。因为共产党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昭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民族总政策,以自己的工作实践来检验和充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据1941年11月统计,陕甘宁边区境内的回族穆斯林,主要居住于关中、陇东、三边的7个县12个区中,共348户,1259人。但是随着从甘宁等省国统区迁来边区的回民人数的不断增加及从全国各地来延安参加革命的一批回族志士陆续迁入,故此到抗战结束,边区的回民人数有较明显上升。在关中的回民多数为农户,三边和陇东的回民除个别农户外,其余均为小商。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回民的具体策略是信仰上尊重、政治上平等、经济上扶持、文化上推动,以促进回回民族的进步与发展。

一、制定宪法性文件,体现民族平等原则

民族问题是中国革命总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信仰自由。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第二届参议会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都明确规定了“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实现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对少数地区的选举问题,还专门颁布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实施。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保障人权财权条约》更详细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所谓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就是能达到“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为了履行上述体现民族平等的法律条款,边区政府于1941年8月设置了民族事务工作委员会,作为统一处理民族政策的机关,并于9月发出指示,在各分区及部分市县设置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员。同年10月25日,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了《暂行组织大纲修正草案》,规定该会直属边区政府委员会,办理或与有关机关协办下列各事:“1.边区境内蒙回各民族自治事宜。2.边区境内蒙回各族自治区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地方武装等建设事宜。3.保障蒙回各民族政治权利,生活风习及拟审有关民族问题之法规事宜。4.边区蒙回各民族法团工作之指导事宜。5.边区各民族纠纷之调解事宜。6.西北各民族间之交际、团结事宜。7.愿移居边区各民族人士之招待与安置事宜。8.边区政府所交办其他有关民族事务之事宜。”

中国共产党处理伊斯兰教和回回民族问题的政策策略,不仅在陕甘宁边区,而且还在晋察冀、晋冀鲁豫等地各边区的施政纲领中作了具体规定。1941年中共中央北方局公布的对于《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中就有规定:“边区的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甲、互相尊重各民族之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乙、在民主选举中,应予少数民族以优待,反对看不起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

边区政府执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体现在回族穆斯林信仰的伊斯兰教和蒙古族信仰的佛教方面,对待信仰其他宗教的群众也一视同仁。陕甘宁边区在民主革命前,基督教、天主教堂有数十处,教徒达数万人。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外国传教士纷纷离开,宗教活动基本停止。但随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1942年4月,中华基督教延长分会首先恢复活动。至1944年统计,陕甘宁边区境内有天主教堂120多处,基督教福音堂7处,佛教会8处,还有道观等,各教信教群众达4万人之众。

二、尊重回民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陕甘宁边区政府高度重视伊斯兰教和回族穆斯林的宗教信仰问题,这从边区修建清真寺的情况就可得到证实。据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称述:“不论年代远近,回汉冲突多由压迫及侵犯清真寺或其礼俗而起,边区政府认为宗教信仰乃每个民族之自由,故其风俗习惯亦应加以尊重,在回民建立清真寺时,政府给予土地经费等各方面之帮助与便利,故边区凡有回民之处,均有清真寺。”据当时统计,边区共有9座清真寺。其中盐池2座为原有,定边1座于1938年由各方人士及回民捐资兴筑,当地政府给予地基等帮助;曲子1座和庙儿沟1座清真寺,1940年分别由政府帮助300元,寺基土地由政府提供;延安清真寺1940年由市政府拨予地基并资助7000元兴筑;三岔1座清真寺也于1940年由政府提供用地,修筑费用由政府帮助一半(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汇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127)。据1944年统计,边区清真寺已增加到10余座。1940年2月,延安回民救国协会倡议在延安创办一个清真食堂和修建一座清真寺,经陕甘宁边区政府批准,同年3月,在城北文化沟桃花岭选址动工,9月底顺利竣工。清真寺建筑布局的平面呈凸字形,大门系利用一座明代的石牌坊。毛泽东为该寺亲笔题写了“清真寺”三个字,缕刻在石牌坊的正面,背面为清真寺教长马生福阿訇用阿拉伯文题写的“清真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