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姻
一、婚姻释义
古书中,婚姻有二义。一是嫁娶。《毛诗·郑·丰·序》孔疏云:“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二是亲家。《尔雅· 释亲》:“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婚姻。”又,妻之父亲亦可称姻。有婚姻关系的亲戚,谓之姻亲,或云姻戚。姻亲中的同辈,可称姻兄弟,如亲家的雅称可为姻兄弟。
婚姻的这两个释义表明:婚姻是构成家庭、家族并产生亲族的基础。
在人类社会中,家庭、家族、宗族的构成与延续,亲族的扩展,都源于婚姻。婚姻的形式,直接决定了家庭、家族、宗族、亲族的结构,与家庭、家族、宗族、亲族成员的关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探讨家庭、家族、宗族、亲族等,就要从婚姻开始,从婚姻的形式着手。
二、婚姻的形式
婚姻的形式,指婚姻构成的形式,而不是指婚姻的仪式。现举若干种婚姻的形式。
1.买卖婚
男子不能在自己的氏族里找对象结婚,因为,自己氏族里的女子,都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因此,他们只能到其他的氏族去找对象。其他氏族的姑娘,是她们所在的氏族辛辛苦苦养育大的,凭什么让人家娶去呢?因此,谁想娶,得支付一定的身价。男子用一定的财物为代价,到其他的部落里,换取女子为配偶,这就叫买卖婚。现在有些地方,买卖婚依然存在。婚礼中,也有买卖婚的痕迹。例如,几乎是古今中外,彩礼在议婚中,是普遍存在的。古时候皇帝娶妻子,也要出彩礼。“彩礼”也作“财礼”,是一回事。王楙《野客丛书》卷三十云:“汉高制聘皇后仪: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黄金五十斤,马四匹。晋宋纳后,皆尝引以为言。而平帝纳王莽女,有司奏汉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百万。莽深辞,受四千万,而以其三千三百万予十一媵家。有诏复益二千三百万,合为三千万。成帝纳梁冀女弟,有司奏案汉仪,依孝惠帝纳后故事,金二万斤。视汉高初制,顿增百倍,其悬绝如此。”再看我国少数民族婚礼中的彩礼。清朝沈寿榕《迤南种人四十咏》注云:“夷女与人偕奔,其家追之,多不及而返。生子后,其女携所生子并婿往见之,乃议聘钱。女家随拾土块石子堆室中,曰:‘银必若是大。’亲友劝减,随手去之,不过十余金,即了矣。”清朝福格《听雨丛谈》卷六云:“今乡中小民娶妇,妇家索赀具妆,藉以余润,谓之财礼,且以千金之聘自解,实陋俗也。往见《辍耕录》载,涅古伯经历尝娶湖州角妓汪怜怜为侧室,遣媒妁,备财礼云云。是财礼二字,古已行之矣。”聘礼、财礼、彩礼,名称不同而其实则一。
2.交换婚
男子到别的氏族去找对象,要付钱去买。如果没有足够的钱,怎么办呢?还是有办法的,那就是用本氏族的女子去和别的氏族交换。两个来自不同氏族的男子,协议互相交换姊妹为配偶,或者互相交换女儿为儿媳妇,有时也表现为两代人之间的交换,这样构成婚姻的方式,就叫做交换婚。后来,这种婚姻风俗,只是在比较贫困的家庭中实行,为的是节约财礼。现代有些地方“换亲”的风俗,就是如此。民俗中认为,换亲不吉利,有“姑娘换嫂嫂,一世烧行灶(一种用泥糊的简陋的灶,容易搬迁,所以叫做‘行灶’。旧时贫困人家用之)”之谚语。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人家本来就贫困,夫妇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结婚是出于无奈,婚后自然就很难同心同德,贫困的家庭就越发不可收拾。换亲酿成的悲剧,现代社会也时见报道。
3.掠夺婚
也叫抢婚。男子要结婚,但是,既没有足够的钱到其他氏族去买姑娘,自己的氏族也没有姑娘去跟人家换,怎么办呢?那就只好去抢了。用战争等暴力手段俘获妇女作配偶,这种野蛮的强制婚姻形式,就叫做掠夺婚。
历代战争中对妇女的掠夺,是掠夺婚的继续。息夫人、蔡文姬、甄后(曹丕的皇后)、花蕊夫人,都是被敌方在战争中掳去作配偶的。清初诗人施闰章的名篇《兔丝浮萍篇》,也是写的掠夺婚的故事。不过,这些事情,与古代氏族外婚时期的掠夺婚是不同的。前者只是在战争中的顺手牵羊,而后者则是以掠夺女性作配偶为目的的。以掠夺女性作配偶为目的的战争,文学作品中有之,如马致远的《汉宫秋》等,但历史上毕竟是极少的。
实际上,抢婚一直到20世纪的50年代还存在。但这种抢婚,虽然也是真的抢,也是一种掠夺婚,但毕竟在民俗中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抢。一是寡妇可以被抢,二是在女方不愿意履行有婚约的情况下才能抢。《笑府》云:“有婚家女富男贫,男家恐其赖婚也,择日率男抢女。误背小姨以出。女家追呼曰:‘抢差了!’小姨在背上曰:‘莫听他,不差不差,快走!’”事实上,在旧时确实有抢小姨子的事。
真正的抢婚,自从进入文明社会后,早已不是正常的婚姻方式了。但婚礼中的某些仪式,还带有抢婚的痕迹。《易经》中云:“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四云:“辰沅靖州蛮,……嫁娶先密约,乃伺女于路,劫缚以归,亦愤争叫号求救,其实皆伪也。生子乃持牛酒拜父母,初亦佯怒却之,邻里共劝,乃受。”舒位《黔苗竹枝词》注云:“将嫁,男家遣人往迎,女家则率亲党捶楚之,谓之夺亲。”这些,其实只是假抢,只是模拟掠夺婚的形式,成为一种仪式,倒也具有热烈、浓重的喜剧气氛。
掠夺婚还可以从汉语词汇中找到痕迹。《老学庵笔记》卷十云:“今人谓娶妇为‘索妇’,古语也。孙权欲为子索关羽女,袁术欲为子索吕布女,皆见《三国志》。”“索”就带有强硬的意味。
4.服役婚
没有足够的钱到别的氏族去买,没有姑娘到别的氏族去交换,也没有那种本事或勇气去抢,或者知道抢是不好的,不愿意去抢,那还有一条路,就是先到女方氏族或家中去服劳役,同时,与那女子成婚。劳役等于是男子向女方支付妻子的身价。等到劳役与妻子的身价相等了,或被认为是相等了,足够了,男子就带上妻子,或许还有他们的孩子,一起回到自己的氏族或家中。这种风俗,主要存在于某些少数民族中,如拉祜族、鄂温克族、苦聪族等少数民族中。如果男子在女方继承了家产,不回自己的氏族或家中了,那就是入赘了。
5.转房婚
一名“逆缘婚”,这是一个人与亲族中丧偶的人结婚。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辈分的,如兄死,弟娶寡嫂,也就是所谓的“叔接嫂”。姐姐死了,妹妹嫁给姐夫。另一种是不同辈分的。如嫡子继承父妾等。同辈分之间的转房婚,从先秦到当代,一直存在。据说欧阳修在妻子死后娶他的小姨子为继室,是有“旧女婿为新女婿,大姨夫作小姨夫”之谑(见宋朝邵雍《邵氏闻见后录》卷八。明朝陆容《椒园杂记》卷三则力辩其无)。清朝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一云:“吾邑吴承濂、黄蛟起,皆名诸生。黄继娶即前妻之妹,而不睦于昆季。一日,两君各送子院试,同一寓。既出场,询知试题为《兄弟怡怡》。黄讲题义作法。吴曰:‘子毋但顾怡怡,忘却兄弟也。’黄面赤不言者半日。”清朝陆敬安《冷庐杂识》卷一云:“明义乌虞凤娘姊嫁徐明辉而卒。明辉闻凤娘贤,恳其父欲聘为继室。女知,泣谓父母曰:‘兄弟未尝同妻,姊妹可知。’父执不听。女绝口不言,自经死。”此事又见《明史》。
不同辈分之间的转房婚,在秦汉以后的汉族中,逐渐被淘汰,只有偶尔有之。某些少数民族中则仍有之,史书中也有一些记载。例如,王昭君在呼韩邪单于死后,嫁给呼韩邪单于的儿子。唐代,唐高宗娶了“尝以更衣入侍”太宗的武则天。
转房婚也可以说是一种财产继承、转移和子女归属的变异形式。它能继承和维护原有的亲族系统,又使死者的子女、财产等不外流,不被外人占有。
6.表亲婚
表亲婚就是男子与其表姐或表妹结婚。“亲上加亲”,是旧时民间在谈婚论嫁时所推许的。兄弟姐妹之间在财产继承方面,所享受到的权利,是不公平的,也许他们心中要有某种不平衡,从这个角度看,表亲婚还可以看成是对上一次财产继承的一种再分配。还有,张家的姑娘嫁给李家做媳妇了,张家不是吃亏了吗?不要紧,张家的这位姑娘嫁给李家后,生个女儿,让这个女儿长大后,嫁给张家的某位公子,也就是她的表兄或表弟。张家在上一代有位姑娘嫁给李家,这一代,李家一位姑娘嫁给张家,两家不是平了吗?还有,旧时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交往受到很大的限制。不管是青年男子还是青年女子,接触得比较多的年龄相仿的异性,一般总以表亲为多,所以也容易生情。正因为这些原因,表亲婚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是很流行的,古典小说中也特别多。当然,有时只有以上提到的一两个原因在起作用。我国某些少数民族中,表亲婚也曾经很流行。舒位《黔苗竹枝词》中就云,姑之子一定为舅舅的儿媳妇。如果舅舅没有儿子,姑娘必给舅舅一笔重礼,谓之“外甥钱”,否则,该女子终身不能嫁。又林河《九歌与沅湘民俗》也详细写了其地20世纪50年代还盛行的表亲婚。
表亲婚不利于优生,现代中国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
7.入赘婚
女子不出嫁,男子从妻居,居住在妻子家里,这就是入赘婚。赘婿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赘,意为“以物质钱,以身为质”。男子要娶妻子,但是又付不起财礼,也无法用姐妹去换,又不能去抢,就以身作抵押,自己“嫁”到女方去。《汉书·贾谊传》有《陈政事疏》:“家贫子壮则出赘。”《集解》:“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又《史记·滑稽列传》云:“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索隐》:“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赘疣,是剩余之物也。”秦汉时,又多战俘为赘婿者。
后代,也多没有办法才为赘婿者,而女方,则也一般是没有儿子继承家业并养老的情况下,才招赘婿上门的,家庭条件则至少要比男方好一些。因此,赘婿在女方家中的地位,一般是不太高的。宋朝范镇《东斋纪事》卷一云:“刘尚书汉尚言,宣祖(赵匡胤和赵匡义的父亲赵弘殷)自河朔南来,至杜家庄院。雪盛,避于门下。久之,看庄院人私窃饭之。数日,见其状貌奇伟,兼勤谨,乃白主人。主人出见,而亦爱之,遂留于庄院。累月,家人商议,欲以为四娘子舍居之婿。四娘子,即昭宪皇太后也。其后生两天子,为天下母,定宗庙大计。”这是以流浪汉为赘婿。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二云:“秦会之(桧)以孙女嫁郭知运,自答聘书曰:‘某人东第华宗,南宫妙选,乃肯不卑于作赘,何辞可拒于盟言。’其夫人欲去‘作赘’字,曰:‘太恶模样。’秦公曰:‘必如此,乃束缚得定。’闻者笑之。”这是故意把女婿当赘婿,代女婿作愿意入赘的婚书,这样有利于控制女婿。这也说明赘婿地位不高。赘婿又名“补代”,盖其家无子,用以补一代,家族得以延续。或谐谑称为“布袋”,受气包。此外,赘婿异名甚多,见赵翼《陔馀丛考》卷三十八,俞樾《茶香室三钞》卷五,平步青《霞外捃屑》卷十等。后来,在文化层次较高的阶层中,赘婿的地位,也并不低。清代文人学者朱彝尊、孙星衍、金埴等,都当过赘婿。不过,就一般情况而言,赘婿还是以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娶女子回家成亲的人为多,亦即汉代贾谊所说“家贫子壮则出赘”。
8.招夫养夫婚
这是一种重婚的“一妻多夫”的变异形式。已婚女子原来的丈夫,因病或残疾等不能养妻儿老人,家境贫困,只得另招一夫,挑起全家生活的重担,包括养原来的丈夫,所以就叫“招夫养夫”。这样,这女子就有了两个丈夫。这种婚俗,现在有的地方仍然有之。对当事女子来说,这当然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贾平凹小说《天狗》,就是写的这种婚俗。当然,现代的招夫养夫婚,女子必须在与原夫履行离婚手续后,才能与新的丈夫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