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未入关之前,于崇德三年禁止妇女缠足,成功了,此后,有清一代满族妇女,都无此俗。入关后,顺治二年、康熙三年,两次禁止缠足,没有成功。地方政府,所下有关风俗的行政法令就更多了。赵翼在当广西镇安府知府的时候,曾下令变当地的婚俗。其《檐曝杂记》卷三云:其俗成婚虽早,然初嫁时夫妇异宿。婚夕,其女即拜一邻妪为干娘,与之同寝。三日内,为翁姑挑水数担,即归母家。其后虽亦时至夫家,但不同寝,恐生子则不能做后生(按:指交男友)也。大抵廿四五岁之前,皆系做后生之时。女既出拜男同年,男亦出拜女同年。到廿四五岁后,则嬉游之性已退,愿成家室,于是夫妇始同处。以故恩意多不笃。偶因反目,辄至离异。皆由于年少不即成婚之故也。余在镇安,欲革此俗,下令凡婚者不许异寝。镇民闻之皆笑,以为此事非太守所当与闻也。近城之民,颇有遵者,远乡仍复如故云。
清朝王渔洋《池北偶谈》
卷四载江宁巡抚汤斌禁吴地上方山祭祀五通神之俗。软的一手,如祭祀、加封某些神灵,利用百姓的神灵信仰来巩固其统治。此法历代封建统治者皆行之。
第二,因政治原因,民间自发形成、改变或取消某些民俗。这又有两种情况:(1)纪念某些政治人物或政治事件。如清人以三月十九日为太阳生日,实以此纪念崇祯帝之死,盖始自清初明遗民(清朝王嘉桢《在野迩言》卷七)。又有以清明戴柳纪念黄巢起义的传说。
许多政治人物死后,后人立祠祭之,如关羽、岳飞等就是。(2)某些政治制度下形成的相应民俗,随该政治制度的改变而改变,消亡而消亡。如民间许多祝科第之俗,如“五子登科”的图案等,已随科举制度之消亡而消亡,或仅存普通的祝吉意义。“科”都取消了,还如何“登”?又沈云《盛湖竹枝词》云:“入民国后,旧婚礼既废,民间无所适从,于是迎娶有用军乐队杂以鼓吹一部,仍鸣锣喝道者。男子幅巾便衣,间或着礼服,女子红衫绯裙,梳东洋髻,或扎小头面。戴蓝色眼镜。结婚仪式极简略,草草数分钟,事毕矣。”
三、宗教原因
宗教与民俗,有着双向作用。有些民俗事象是由宗教发生出来的,宗教又利用这些民俗事象广泛传播。另一方面,民俗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如果某一种宗教与传统文化不合,民俗也会抵制这种宗教的传播与发展。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佛道并尊。传统民俗事象中,与佛道有关者,占极大比例。佛道对民俗的作用主要是:(1)民间以立祠、祭祀或其他形式,信仰佛道神灵。明朝吕及园《滇南竹枝词》有《三教堂》云:“释道风行儒不如,至人强拉住僧庐。”自注云:“堂中释居中,道居左,儒居右。”张光藻《龙江纪事七绝》云:“祖师庙舍创何人?孔圣肩随佛老身。边地不知儒教重,惜无人与说彝伦。”自注云:“城西南关帝庙殿东有室,塑三教像,如来居中,左老聃,右孔子,而以匠作医卜杂技之祖配,榜曰‘三教祖师’,不知始于何时。”云南与黑龙江,相隔万里,但都有这样的风俗。(2)立节,即许多节日风俗,与佛道有关。
如四月初八佛生日,见梁朝宗懔《荆楚岁时记》、宋朝金盈之《醉翁谈录》卷四等。正月十九日燕九节纪念丘处机,见明朝沈榜《宛署杂记》卷十六、清朝俞樾《茶香室三钞》卷一等。二月十九观音生日,旧时天津有盛大的庆祝活动,见清朝张焘《津门杂记》卷中。
四月十四为神仙(吕洞宾)生日,见清朝蔡云《吴歈百绝》等。(3)许多民间礼仪中,充满了浓重的宗教气氛,丧礼尤甚。清朝兰陵忧患生《京华百二竹枝词》云:“竟宵钟鼓闹喧阗,花费许多佛事钱。定是法高能忏悔,酬他慷慨子孙贤。”自注云:“北京风俗,遇有丧事,接三做七出殡,无不延僧诵经放焰口,以超度亡灵。从前花费无多,现在行市大涨,直同买卖。凡饭食、镇坛交汤、红绿布、墩烛、钱粮、饽饽、香斗、老米、解结、散花、点心、台面、挑儿,以及双分衬钱,一切增加数倍。夜间施放瑜珈焰口,金铙法鼓,直到天明始止。不知亡者得此,果否超升?而丧主之钱,耗去已不资矣。感时者遂呼之曰:和尚戏。”(4)民间大量的故事传说,有宗教内容,宣扬宗教思想。八仙传说及佛教宣卷等,都是如此。
我国传统民俗,视基督教为异端。信基督教者,亦不信传统民俗中的一切神灵,不祭自己的祖先。民间行祭祀鬼神之礼,忌信基督教者参与,甚至观看。这是民俗对与它不合的宗教的排斥。
第五节民俗的社会功能
一、凝聚功能
文化具有凝聚力,这种凝聚力,存在于同一种文化的人之中,民俗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也具有凝聚力。
社会民俗的凝聚力,最为明显。社会民俗,能增强社会组织的凝聚力。自然组织(自然形成的组织,如家庭、亲族、宗族等和村落等)和超自然组织(不是自然形成的组织,如结义、帮会等)都有其礼仪、法规等民俗内容,这些民俗内容,都有利于增强其凝聚力。
信仰或崇拜同一个神灵的人们之间,具有凝聚力。如社神之祭祀,将祭同一社神的若干家庭凝聚起来。祭祀祖灵,加强了该祖各支子孙之间的凝聚力,扩而言之,对炎黄二帝的崇拜,也能增强炎黄子孙们的凝聚力。
二、历史功能
民俗的历史功能,首先表现为纪念功能。如供奉历史人物的祠宇,有纪念该历史人物的意义。元朝王逢《梧溪集》有《黄道婆祠》诗,自注云:“黄道婆,松(江)之乌泾人。少沦落崖州。元贞间,始遇海舶以归。躬纺木棉花,织崖州被以自给,教他姓妇不少倦。未几,被更‘乌泾’名。天下仰食者千余家。及卒,乡长赵如圭为立祠香火庵,后兵毁。至正壬寅,张君守中,迁祠于其祖都水公神道南隙地,俾复祀享。”然神灵观念的作用,这种纪念意义,往往被迷信、庸俗的实用性所代替。许多节日民俗,相传是为纪念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而设,因而也具有纪念意义。
民俗的历史功能,其次表现为文献功能。民俗有“活化石”之称。如由现代婚礼中仍存在的“彩礼”,可以看到古代买卖婚姻的遗迹。从云南的阿注婚,可以看到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过程。祠宇塑像、碑刻、家谱等,无不具有文献功能。
三、教育功能
在民俗的作用下,人会潜移默化,其思想、品格以至于气质等,朝着一定的方向发展变化。这就是民俗的教育功能。
体现着道德准则的民俗,教育功能尤为明显。民间信奉的若干鬼神,是某种道德观念的化身,如忠臣、孝子、节妇、烈女等。人们信奉他们,就必然受他们所代表的道德观念的教育。统治者常利用民俗的教育功能巩固其统治。人民也往往树立代表自己道德观念的偶像,教育世人,如梁山好汉有庙祠者。
四、实用功能
民俗的实用功能,指它在日常生活中对社会生产、生活所能起到的较直接的作用。
社会民俗中的礼仪惯制等,常被称为习惯法,它具有类似法律的作用,或可补法律之不足,封建时代尤其如此。行过冠礼,即算成人;行过聘礼,婚约告成;行过婚礼,婚姻告成。财产继承,也按习惯法。
法律也尊重民俗中的习惯法。如《大清律例》中规定,开棺问罪,但明确规定:“依礼迁葬者除外。”古代法律,保护婚约。婚约以什么为依据?以女方是否接受男方的彩礼为依据。女方接受男方的彩礼,这是民俗,但法律承认它标志婚约成立的作用。古代法律,也与现代法律一样,保护婚姻。古时候没有结婚登记这一说,一对男女是不是合法夫妻,就看他们有没有行婚礼。哪怕是最简单的婚礼,仅仅是拜过天地,一对未婚男女这样做了,就是合法的夫妻了,否则,他们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婚礼是民俗,拜天地是民俗,但在那时实际上就起了法律的作用。封建时代,即使一些民俗与法律相抵触,但在民间,它还是不失为习惯法,得到社会的承认。随着法律的完善,民俗习惯法的作用渐趋减弱,乃至消失。
民俗中带有科学性的部分,也具有实用功能。如许多预测气象或农作物收成的民俗,有的虽然披着神秘的外衣,但往往灵验。
民俗的实用功能,还表现为某些民俗的广告功能。如商标、商店的名称,商店的装饰等,都有广告功能。如清朝诗人吴锡麒《壶卢学士歌》自注云:“酒家造酒标子,用大壶卢为身,上塑头面,饰以冠巾,号曰壶卢学士。”有关某些土特产的传说,其实也是广告。
五、娱乐功能
民俗的娱乐功能,最集中地体现在节日、婚礼等带有喜庆色彩的民俗中。宋人张鉴《赏心乐事》,就是将一年中节日风俗罗列出来。又闹新房之俗,汉代就有之。《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云:“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沈云《盛泽竹枝词》云民国初年吴江闹新房:“有曰闹房者,无论行辈之长幼,与亲朋之远近,蜂拥入房,牵帏披帐,翻衾搜枕,一唱百和,欢声雷动,设新人畏避不见客,便闹之不已。”
祭祀之俗,也常体现出娱乐功能。一是祭祀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便是娱乐。如古蜡祭,苏东坡即以为是戏剧表演。《东坡志林》卷二载:“八蜡(八蜡:古代于腊月祭祀八种跟农事有关的神灵。例如对付野猪的老虎、对付田鼠的猫、管理昆虫的虫王等。),三代(夏商周)之戏礼也。岁终聚戏,此人情之所不免也。因附礼义,亦曰不徒戏而已矣。祭必有尸(尸,此指打扮成受祭之神受祭的人。),无尸曰奠,始死之奠与释奠是也。今蜡谓之祭,盖有尸也。猫、虎之尸,谁当为之,非倡优而谁?葛带榛杖,以表老物,黄冠草笠,以尊野服,皆戏之道也。子贡观蜡而不悦,孔子譬之曰:一张一弛,文武之道,盖为是也。”二是祭祀享神娱神,实乃祭祀者自享自娱。汉朝刘安《淮南子·精神训》:“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汉书·郊社志》:“今者民间祠尚鼓乐舞。”三是祭祀有时为娱乐创造了条件。如祭赛某大神,游人毕集,纵情游乐。甚至祭祀祖先,如扫墓等,也可成为娱乐的机会,古已如此。
至于游艺、竞技、博戏(赌博一类的竞技)等民俗,则本身就是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