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斯的思想,不论是养牛者是否有放牧的权利,或农夫是否有谷物不被损害的权利,只要允许双方自由协商,总会找到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因而科斯定理所隐含的理论意义是:只要在定价制度无费用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总可以达到最佳效果。就是说,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无关。以上论述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市场是完全的(科斯文中称为“定价制度”)市场体系下展开的,这是一个非常不现实的假定。科斯认识到这点,并且说:“进行市场交易需要发现与谁打交道,知道别人想做生意,条件是什么,为成交而谈判,起草签订合同,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进行必要的检查等。这些活动往往成本昂贵,足以阻止许多在价格机制无成本运转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在存在交易摩擦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科斯通过以上“牛吃卖”及其他案例的讨论,阐明了后来被人们称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在对上述内容的理解上产生了许多误解,经常遇到的一种是批评科斯的“零交易费用”假定的非现实性。其实,科斯定理之所以一再强调交易费用为零,恰恰是在科斯的心目中一直装着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并认为自己对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就是“认识到市场交易存在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结合到经济学家过去未能进行的分析中去”。科斯为了澄清经济学界对他的《社会成本问题》理论上的误解,他在1988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重新明确指出:“科斯定理的实质及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考虑到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但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二)科斯定理的发展
我国学者盛洪博士、陈郁先生曾把科斯定理区分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上面以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可称为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这样理解: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的形式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初始影响。
当考虑市场交易成本后,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就不会像原来那样畅通无阻。在对权利、利润调整时,往往要受到法规、政策、传统等因素影响,使得通过市场交易发生的成本太大,得不偿失,交易就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运行是有影响的。只有当调整权利初始界定所耗成本与调整后效率相比微不足道,或虽进行权利调整的(一次性)成本很高,但权利调整后效率极高的情况下,以市场手段进行的权利调整才有可能发生。显然,这种调整对经济过程有积极影响。
在科斯第一定理中,强调的是产权的初始界定,但对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科斯第一定理考虑到对产权本身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把权利界定给谁,以及界定哪些权利也是重要的,它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从科斯第二定理可以看出,科斯正是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存在的客观事实,认为“如果存在一种替代性经济组织形式,且它能以有利于利用市场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并将使产值增加”。他发现企业便是市场可供选择的替代物,“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讨价还价被取消了,企业组织成本可能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因此,市场便为企业所替代。
科斯进一步指出,企业还不是市场的唯一替代物,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管制是另一种替代。这不是指政府建立一套有关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权利调整法律制度,而是指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够以比企业更低的成本替代某些市场活动。在通过市场与企业解决问题成本很高的场合,政府的直接行政管制可能改进解决效率。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因而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政府管制就能解决问题。
盛洪、陈郁对“科斯第二定理”陈述和解释的贡献显然是在于:没有任何理由能认为市场经济解决不好的问题,计划经济就能解决好;反之,计划经济解决不好的问题,市场经济就一定能更好地解决。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看,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二者相互融合,互为补充。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应以节省交易费用、实现整个经济有效运行为宗旨。
在对科斯定理的认识和理解问题上,尽管上述两种学术观点一直处在辩论之中,但就根本而言,两派都认为“不能把科斯定理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但科斯定理在微观、局部、具体问题上的应用都是有效的”。
第三节 效率及其相关理论
一、效率的内涵
效率研究是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即如何通过最少的投入,得到最大的回报。对效率的研究起始于资源的稀缺性,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所以就存在选择问题,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一定的费用取得更大收益,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经济学家依据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效率的理解,但是对效率的理解总是和一定的经济理论相联系的。对效率涵义的理解主要分成两大理论流派,一个是新古典经济学所代表的经济效率理论,一个是新制度经济学所代表的制度效率理论。前者判断效率的标准是“帕累托效率”;后者则是“基于交易费用的制度效率”。
二、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效率的论述——经济效率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效率是一个相比较的概念。宏观的效率是指整个社会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微观经济理论认为完整的经济效率包含了三个方面:配置效率、技术效率(X-效率)和动态效率。配置效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效率;技术效率着眼于微观层次主体的经济行为及效果;动态效率则是反映宏观层次上的资源利用不足和利用过度问题。
普遍接受的经济效率的判断标准是帕累托标准,帕累托标准是福利经济学中研究资源配置和社会群体福利关系的标准。其具体内容是:如果对于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都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这种资源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帕累托最优标准反映了经济效率,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的,反之就是缺乏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标准反映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思想,是在完全竞争的假设条件下做出的,是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帕累托最优标准有严格限制条件,一是交易费用为零,决策者拥有无限理性;二是所有企业都是“纯租金”;三是制度安排对确定的均衡解没有影响。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市场机制能够自动使市场趋于瓦尔拉斯均衡,满足帕累托的一组边际条件,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同时,消费者和生产者对于各种信息是免费获得的,价格的发现是不需要费用的,也不存在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可能,也就是说,制度的不同所造成的交易费用的差异是忽略不计的。制度本身被严格假定,资源配置是在一定的制度中进行,制度本身对于效率没有任何影响,是外生变量,所以帕累托标准只评价资源配置结果的效率,而不评价制度本身,因此资源配置本身就成为一个技术问题。
但是帕累托标准有其局限性:一是没有涉及收入分配问题。根据帕累托标准,有效率的点是在效用可能性曲线边界上,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一点是社会福利最大,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所对应的效用水平是相斥的,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提高是以另一个消费者的效用水平减少为代价的,所以给定一种分配方案,就存在一组帕累托最优结果,包括其中所含的收入分配的极端不公平情况。二是没有涉及制度对效率的影响,帕累托最优标准是在给定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源配置的结果,认为市场运行是无摩擦的,市场运行费用为零,否认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这和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限制了帕累托的应用范围,使经济学的应用脱离了实际。
三、新制度经济学关于效率的论述——制度效率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效率意味着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若该运行状态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则称之为最优效率。诺思认为,制度的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该产出不仅包括经济产出,而且还包括社会产出。因此,制度的效率包括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相应地,效率的提高意味着以上两种效率的任何一个或两个均得到提高的情形。
关于制度效率的评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林毅夫指出:由于某种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故这种制度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因此,“单独挑出某个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其效率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研究一项制度是否有效率,必须具备对历史时间及地区的专门知识的了解,并注重其制度环境。此外,制度的社会效率不易量化。因此,提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效率评价标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虽然如此,制度经济学家们仍对此进行了大量努力,提出了若干评价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可归为两类:一是适应性标准。这个标准是:能为组织提供一种创新的机制,以适应外部不确定的世界;能消除组织的错误,分担组织创新的风险,并能保护产权。诺思(1993年)指出,“持续良好经济运行的关键是要有一个灵活的制度机制,它能够根据技术的发展、人口的变化以及制度的动荡来进行调整。二是成本-收益标准,以科斯、诺思、布坎南、布罗姆利、林毅夫等为代表。这一标准认为,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制度就是有效率的。科斯从交易成本的高低探讨了制度的有效性;诺思、布坎南、布罗姆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得出了这一结论。
林毅夫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制度有效的两个具体标准:一是在相同的制度成本下,能提供更多服务的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二是在提供相同服务的制度下,成本较低的制度就是有效的制度。
而制度安排不外三种方式: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选择标准在于制度所规定的交易费用——交易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制度选择的主要基准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交易成本是制度选择的主要依据。科斯认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
为此,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新古典经济学家的效率概念进行了批评和修正,将产权、交易费用等概念引入对效率的分析,将制度因素纳入经济分析框架,并分别提出了产权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X-效率的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并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彻底否认,而是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在方法上仍然采用一般均衡和边际分析法,但是放松了约束条件,研究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从而制度成为约束资源配置的内生变量。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和制度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或费用为零的状态下,不管产权最初是如何界定的,市场交易都将导致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定理说明,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最初配置不会影响资源配置,自由市场通过产权的流转和交换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
1.产权配置效率
现实社会中市场机制的运行是需要费用的,为此科斯提出了产权配置效率的概念。科斯在他的着作中所指的效率是制度收益或效用和制度运行的费用即交易费用的比较。由于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所以它的效用在一定范围内对个人约束都是给定的,因此交易费用成为影响效率的关键因素。假设个人的行动具有理性,则交易费用水平取决于产权的具体方式,产权的具体形式通过影响个人获得的报酬影响交易费用,自利性原则被包含在内,这是产权概念和交易费用概念间的一个重要联系。在任何情况中,当生产费用和组织知识给定时,追求自我福利的个人会选择最小化交易费用的组织结构(即制度),或者说,在生产费用变动而组织知识给定时,决策者将选择最节约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之和的组织结构。科斯第二定理表明: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费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其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从而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所隐含的意思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改进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