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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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7)

其二,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各项原则,包括一般原则、组织和业务原则、教育活动原则。在一般原则中,《准则》强调接受人权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各国政府制订行动计划以期:①通过对社会上所有成员的教育活动,促进对所有人权的尊重和保护;②促进人权,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及发展权利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普遍性;③把妇女的权利作为人权纳入国家计划的所有方面;④确认人权教育对民主、可持续发展、法治、环境与和平的重要性;⑤确认人权教育作为一项预防侵犯人权战略的作用;⑥鼓励分析长期和新出现的人权问题,这种分析将导致符合人权标准的解决办法;⑦培养利用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人权文书和机制来保护人权的知识和技术;⑧使社区和个人有能力确认他们的人权需要,并确保满足这些需要;⑨制订教学法,包括促进人权行动的知识、批判分析和技术;⑩促进研究和编制教材,以维持这些一般原则;培养免于匮乏和恐惧的学习环境,鼓励参与、享有人权和充分发展人的人格。组织和业务原则要求制订、执行和评价国家计划的所有程序和做法应保证多元代表性、业务的透明度、负责和民主参与,所有政府当局都应尊重各组织在执行国家计划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教育活动原则要求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所有教育活动应遵循平等、非歧视和参与原则。

其三,制订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步骤。这些步骤包括:①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人权教育委员会;②进行基线研究,即系统地进行或委托进行有关该国人权教育状况的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人权受到最大挑战的领域、能够得到的支助有多少、国家战略已具备的基本组成部分;③确定优先事项和鉴别需要人权教育的群体,即根据基线调查的结果确定中短期和长期的人权教育优先事项,这些优先事项可以依据最迫切需要和机会来设定;④根据国情和基线调查确定的各项需要,拟订包括整套目标、战略和人权教育方案及评估机制的国家计划;⑤执行国家计划;⑥审查及订正国家计划。

《准则》还提出了国家行动计划应包含的具体内容:①国家人权教育总体目标的声明(如国际文书所载,以人权教育的明确定义为基础);②触及一般民众正规学校教育部门和特殊对象群体的战略;③实施这些战略,包括具体行动的方案;④执行计划的中短期和长期步骤;⑤尚待达成的实际明确效果和监测、评价标准;⑥人权教育的特别机会;⑦国家委员会在执行计划中的作用;⑧个人和团体接触委员会及参与国家人权教育努力的机制;⑨为地方主要人权教育组织提供联络信息。

为了回应国际社会关于制订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倡议,在人权教育领域开展系统性的工作,一些国家以“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为契机,制订了自己的国家行动计划。这些计划或者作为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或者单独制订。前者如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挪威、秘鲁等,后者如法国、希腊、日本、菲律宾、葡萄牙等国。

2.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人权教育

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2009年4月发布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意味着国家保护人权的步骤更为具体化,中国已进入全面保障各项人权的新阶段,同时计划的制订也表明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负有主要责任。

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项全面性计划,提供了一个能够改善人权状况的、实际的框架,人权教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将人权教育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人权教育的重视,证明中国政府相信人权应当通过一切形式的教育得到广泛传播。同时,政府的承诺也为人权教育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基础。

行动计划中包含了很多人权教育的重要原则。首先,行动计划体现了人权教育的普遍性,强调在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公职人员培训和面向大众的教育中全方位地开展人权教育、普及人权知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计划特别强调要“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其次,行动计划为人权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方法。除了结合和依托现有的教育资源外,计划特别强调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鼓励开发适当的人权教育资料和产品。此外,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讲座,开设人权专栏、专题等人权教育的方法也受到了计划的重视。

但是,如果我们按照《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准则》的要求审视我国的《行动计划》,会发现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其一,《行动计划》的期限较短,它于2009年4月公布,旨在适用于2009-2010年间。作为整个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关于人权教育的计划也只是一项短期计划。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实现计划目标所需的步骤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大多数国家的行动计划都设置了更长的时间跨度,如菲律宾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期间是1998年到2007年,印尼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期间是1998年到2003年,瑞典的第二个人权行动计划是从2006年到2009年。当然,行动计划覆盖的期间也不宜太长,要结合各国不同的情况具体确定。既要考虑实施计划所需耗费的时日,又要及时制定新的计划以应对旧计划中没有涵盖的新的人权问题,并尽可能地使行动计划与国家的其他计划活动保持周期一致。因此,我国政府应在第一个行动计划结束后制定一个适用于2011-2015年为期五年的新的人权行动计划。

其二,《行动计划》将人权教育界定为“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这一表述过于简单,没有体现出人权教育在培育人权文化、促进人们之间相互理解与尊重、改善人权状况、提高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其三,《行动计划》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准则》的标准,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既应当包含人权教育的目标、原则、策略等宏观的国家战略,也应当包含人权教育实施方案以及执行和监督该方案的国家具体框架。我国的《行动计划》虽然要求在各级学校和执法机构开展人权教育,但是并没有就如何将人权内容合并入学校课程,如何培训人权教育师资,如何发展人权教育资料和教材,如何改善学校人权教育环境,如何将人权内容纳入公职人员的培训计划等具体实施策略做出规定,也没有明确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责任。此外,行动计划对人权教育的财政措施、评估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在人权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内容都没有涉及。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制定新的人权教育行动计划时应当注意并加以完善的。

(三)提供具体的实施机制

对于人权教育行动方案中的内容,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其实现。

首先,在人权教育中只有尊重人权的热情是不够的,人权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适当的学科中讲授。台湾的“融入式学习”与菲律宾的“教学示例”是将人权教育合并入学校教育的有益尝试。台湾“教育部”2000年公布的《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暂行纲要》将人权教育与资讯教育、家政教育、性别教育、环境教育、生涯发展教育并列为六项重要议题,这些议题均以融入各学习领域(语文、健康与体育、社会、艺术与人文、自然与生活科技、数学、综合活动)的方式进行教学。教学设计者可以找出与各学习领域课程目标及主题轴内涵彼此可以相通、融合的概念,作为人权教育融入其他学习领域的适当元素。菲律宾的做法比中国台湾的做法更进一步,国家不仅要求将人权内容融入学校课程,而且还提供了融入的具体方法。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和教育、文化、体育部共同组织专家编写了101个“人权教育教学示例”,供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使用。这些示例以课程为基础,指出了所有科目中适合人权教学的切入点和机会,人权内容正是借助这些切入点而被合并进各教学科目的。当然,具体的教学形式既可以以各学科内容为基础,也可以是关于人权的独立单元。“教学示例”不仅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如何在课堂上教人权的综合指导,也为学生提供了将人权概念、原则和价值与日常活动联系起来的学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