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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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8)

我国中小学的学校课程和教科书都由国家统一安排,为了将人权内容融入中小学课程,必须由国家出面修改学校课程和教科书,这项工作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在课程安排方面虽然有较大的自主性,但国家在德育课程的设置上始终掌握着主动权,这就为国家统一安排人权教育课程创造了条件。总之,无论是在中小学校,还是在高等学校,国家都可以通过修改德育课的课程设置,将人权课程列为必修课或必选课来推行人权教育。同时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菲律宾的做法,要求所有学校在现有的课程框架内融入人权议题。同样的道理,要想实现公职人员人权教育的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就必须制定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修改《法官培训条例》和《检察官培训条例》,将人权教育的最低强制内容纳入正式的培训计划。

其次,建立人权教育评估机制。为了保证人权教育的实施效果,由国家定期对人权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国家需要指定相关的负责机构,如教育部或专门的国家人权教育机构作为评估的主体,并制订可操作的评估标准,定期对人权教育的行为主体为落实人权教育政策而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各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的民间组织和协会等。

最后,建立财政支持制度。国家对人权教育进行财政支持可以有效缓解各行为主体面临的资金困境,但是作为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部分,人权教育支出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对财政支持的对象、支持的项目和支持的基准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在我国的财政支持制度建设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是公平对待所有从事人权教育的主体,使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得到同等待遇。对于依法设立的人权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的人权教育研讨会、人权教师培训等项目,以及大众传媒开展的各类人权宣传和普及活动,国家也应当提供适当的资助。其二是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人权教育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但是地方政府有时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对人权教育不积极甚至持抵制的态度。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财政责任。

(四)提供人权教育资源

教育资源是为教育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总称,是教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提供人权教育资源是国家责任的重要方面。

第一,建立人权教育资源网站,及时向教育者和公众提供教育资料和信息。如台湾地区“教育部”在2001年开始设置人权教育资讯网站,网站针对不同年龄层阅览者,区分为成人版、青年版及儿童版,并从2003年起定期发行《人权教育电子报》。2007年该网站与人权教育资源及咨询中心合并为“人权教育咨询暨资源中心网站”。中心网站除了提供人权资讯外,还提供大量由人权教师设计的“人权教案”和“案例中心教学”,以供其他教师借鉴。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网站,如果要设立可以暂时在教育部下成立一个人权教育资料中心。由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再交由专门的人权教育机构管理。网站提供的信息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国际国内人权文献、国际国内人权资讯、来自不同背景和国家的人权教育信息(包括各国的先进经验、开发的教材和组织的活动等)、我国的人权教材、人权案例以及人权教育课件和教案等。除了提供信息外,网站还应成为交流人权教育经验的平台,通过不同主体的参与,实现人权教育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第二,提供人权教育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国家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组织各学科的专家编写人权教育教材和辅助材料。具体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组织专家对现有教材和教辅材料进行检视,修改其中与人权理念相悖的内容,使教材和各类培训材料能有助于学习人权。另一方面组织编写新的教材,作为示范教材。教育部对学校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包括教材辅助资料的编写和提供。其他机构,如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等也分别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人权教材和培训材料的编写承担责任。人权教材的编写应有针对性,避免千篇一律,应根据教育对象的职业、文化程度分别编制合适的教材和资料。此外,在教材和资料中对人权概念进行准确表述也很重要,避免对学习者造成误导。

第三,提供教师资源。“人权教育不仅应当增加到学校课程中,而且应渗透到所有学校学科的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使人权教育在所有层面获得成功,必须培训教师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设施。”

师资短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教育的发展,改善现有状况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其中国家是解决师资问题的关键。国家提供教师资源的方式有三种:其一,将人权教育合并入所有的教师培训,既包括教师的职前培训,也包括在职教师的培训。“人权应成为职业实践的基本组织原则,所有教师应当把自己看作是人权教育者和人权拥护者。他们必须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应当成为任何职业教师规划的目的,因为它有助于维持对以下任务的关注:儿童权利的保护、向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儿童积极参与自身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项目已经包含了一些这样的活动,但并没有放在人权教育的框架内。今后,教师培训与人权的联系应当更加明确清晰,国家可以将接受人权教育作为取得和维持教师资格的一个必备要素。其二,如果教育部将人权教育列入各级学校的德育必修课程,那么就需要培养一支专门的人权教育师资队伍。一种途径是对现有的德育教师进行人权培训,让他们承担起人权教育的任务;另一种途径是增加人权教育编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有人权教育背景的教师,专门从事人权教育工作。其三,通过国家教师培训平台,定期对从事人权教育的教师进行培训。

此外,人权教师的培训不能只重视数量,还应当重视质量。人权教育活动涉及大量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国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通常以外交官或律师为对象,只有那些参与文件谈判或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为了普及和宣传这些文件,我们需要真正的、既有丰富的人权知识又掌握普通人语言习惯的人权教师,由他们将这些抽象复杂的人权文件转换成更容易被普通人理解和实施的语言。教师是人权教育的重要媒介,教师的人权知识和素养直接决定着人权教育的成败。

第四,提供物质资源。物质资源是财力在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物化表现,包括教育场所和教育设备等。国家应为承担人权教育任务的单位提供图书和电脑等设备,尤其是在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国家应增加物质支持。

(五)促进人权教育合作

如前所述,人权教育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国际、国内各类主体的协力合作。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促进人权教育外,国家的责任还包括推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国家是促进各类主体合作的重要纽带。在国际层面,国家应主动就人权教育与国际社会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开展的各项人权教育活动,引进其他国家先进的人权教育经验,接受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资金援助。在国内层面,国家应为人权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使各行为主体能充分有效地开展人权教育。此外,国家还应尊重并发挥其他行为主体的优势,与它们就人权师资培训、人权教材编写和人权教育研究等人权教育项目开展合作。

本章小结

我国人权教育应遵循普遍性原则、本土化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由于人权是一个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人权教育的内容既要包括集体人权,也要包括个人人权;既要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要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受到全民教育理念的影响,同时也是出于实现人权教育目的的需要,人权教育应在突出重点对象的同时,尽可能扩及一切人,消除教育差异,为所有人提供接受人权教育的机会。人权教育的本土化是人权教育相关性和人权的文化差异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此我们应当提取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充分利用本土人权教育资源。国家是人权教育最重要的主体,国家责任是体现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权教育顺利发展的需要。国家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人权教育立法,制定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提供具体的实施机制,提供人权教育资源,促进人权教育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