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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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引论(2)

1.在概论部分,作者阐述了人权教育的概念、要素、途径、目的和意义。他认为:“人权教育是以国际人权条约为依据,由国家对个人开展的关于人权知识、人权技能的教育。人权教育的核心理念是不断地探索尊重人类尊严和个性的行为法则,使社会成员明确意识到个人尊严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人权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等观念的教导,进而促进个人权利与责任的理解与实践。同时,人权教育是一个全球性的运动,需要调动最广泛的力量,对最广泛的人群,采取尽可能丰富、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以通行的人权法则,根据不同的具体对象进行普及性或针对性的教育。”根据国际人权法可知,人权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他如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条约监督机构、地方团体、学校、家庭、社区等也是人权教育的重要承担者。关于人权教育的对象,人权教育应是全民教育,公众应是意义深远的人权宣传努力的对象。此外,人权教育应突出重点对象:一是教师和在校学生;二是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特定法律职业群体。三是律师等法律界人士。

2.关于国家与人权教育的关系。作者认为,人权教育要使民众了解国家对人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作为国家义务的人权教育具有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的双重依据,它是由国家对人权负有的义务引申出来的,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国家要为人权教育权的实现采取积极的行动,在人权教育中负有重大的责任。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3.人权教育应注重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机制的教育,使所有人都知道这些机制。通过人权教育,可以强化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监督机制,促进各国更好地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从而实现人权、保护人权。人权教育与国际人权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在人权教育中应突出对国际人权机构的教育,使所有人了解它们;另一方面,国际人权机构在人权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人权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除了这部专着,关于国际人权教育的论文主要有刘继和的《国际人权教育的历史和理念》、谷盛开的《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人权教育》。前者从历史的角度对国际人权教育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做了总结,分别介绍了欧洲评议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中心的人权教育思想和理念,目的在于推动我国人权教育事业的发展。后者则是从国家和人权教育的关系出发,着重强调人权教育的赋权性和人权教育的国家义务性。

(三)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权教育的研究

1.王家勤在《菲律宾人权教育》一文中介绍了菲律宾人权教育的成就。菲律宾的人权教育始于1986年,总统阿基诺夫人签署了第27号总统令,要求“在全国所有学校的各级教育与培训课程中学习了解人权方面的内容”,1987年颁布的菲律宾宪法也规定:“所有教育机构都应将《宪法》学习作为课程的一部分”,“还应该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教育,培养人性之爱,尊重人权……”。菲律宾人权教育主要由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人权教育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除了诸如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人的基本权利外,还包括健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环境保护教育等内容。人权教育主要是渗透在其他课程中进行的。除了正规教育外,菲律宾也比较重视在非正规教育中开展人权教育。

2.《澳大利亚人权教育》一文介绍了澳大利亚人权教育的概况。在澳大利亚,人权教育被包含在一项名为“探索民主”的国家教育计划中。许多人接受了正规或非正规的人权教育,大学和中小学,媒体和社区组织都提供各种学习人权知识的机会。

3.黎尔平的《两岸四地学者讨论人权教育》一文是对香港教育学院“公民教育中心”主办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公民素养教学及研究”研讨会做的综述,文中比较了两岸四地人权教育的不同。香港的人权教育属于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是在教育界、民间组织的推动以及政府的回应与支持下进行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香港民政事务处开始推广人权教育。从2003年开始,香港教育界和民间团体就大张旗鼓地展开青少年人权教育,青少年人权教育兼有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国民教育研究所所长汤梅英教授介绍的台湾在人权教学中的“教学相长”经验颇有启发性。汤教授认为,“教学者与学习者是平等互惠与共同成长,而非规划、实践二元或上下对立的断裂、不连续,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回馈是人权教育教学推动和延续的最大动力。”为此,台湾主要采用既有的教材、教学资源,以时事和案例为题材,结合生活实例,从生活中学人权。在儿童节时学习儿童权利,在重阳节时学习老人的权利。此外,教师也对人权能力指标进行解读,使之融入人权学习中,并通过通俗易懂的教学活动使中小学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人权概念和知识。

4.唐克军、蔡迎旗在《印度公民教育的新进展》一文中介绍了印度人权教育的经验。在印度,不仅成立了人权委员会,而且大力推进人权教育。1993年11月1日,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正式发挥作用,人权教育逐步完善起来。印度人权教育的目的在于传播人权知识,树立权利态度和价值,培养改善人权状况的技能。在知识方面,包括概念和发展过程的知识。在态度和价值方面,态度包括自尊、尊重他人、对和平和正义的承诺;价值包括公平和尊重真理,容忍、自由和开放的心理。在行动技能方面,包括交流、变革政治状况的能力。在人权教育方法上,包括合作实践、尊重学生需要和兴趣、讲述、质问等。

5.黎尔平在《哈佛大学的人权教育和研究》一文中总结了哈佛大学人权教育的几个特点。一是多部门多学科合作进行人权教育,开设的人权课程多达261门;二是丰富的人权学术活动,这些活动成为学生了解人权知识的第二课堂。

(四)关于中国人权教育的研究

1.在中国开展人权教育的原因

我国最早关于人权教育的研究文章出现在1996年,当年发表的三篇论文《加强对青年学生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试论加强沿海城市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宣传和教育》《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认识和评价人权——谈对高校学生加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教育问题》反映了我国学者对人权教育目的的最初认识,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主要是出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为了“揭露那些借打人权牌而搞政治阴谋的人,戳穿他们的欺骗性和虚伪性,澄清资产阶级人权观造成的思想混乱”。

张晓玲教授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教育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提出中国的人权教育应当是社会主义人权教育,并阐述了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人权教育的必要性:第一,社会主义人权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思想条件;第二,社会主义人权教育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条件;第三,社会主义人权教育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反对“西化”和“分化”的国际斗争的需要。

齐延平教授从人权与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开展全方位的人权教育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一个社会惟有具备了尊重基本人权、基本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的品格,才有可能步入民主与法治的理想境地。同时,开展人权教育还是中国维护其国际形象和地位的必然要求。因为中国在国际人权和国际关系舞台上的声望的提升是与我国在改善中国人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的成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中国人权教育的途径

齐延平教授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中国人权教育的重点应是:第一,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常规信息联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组建起完备翔实的人权资料库,该资料库应具备与国际人权界同步更新的能力和向全国开放的能力;第二,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教育协作,充分利用国际级、区域级的人权教育机构设施、技术手段和项目基金,培养一支具备与国际人权教育界沟通与对话能力的人权教育队伍;第三,在大、中、小学教育过程中有意识地注入基本人权价值与理念的前提下,在高等教育中,尤其是在国际关系、政府与行政管理、法律等专业中尽快嵌入专门的人权教育课程。最后,也是最为紧迫的是,要着重加强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权教育。

王孔祥博士提出了在中国开展人权教育的四点建议:第一,转变人权理念,他认为,在中国,需要从政府到民间的整个社会转变对人权的态度,赋予人权正面的价值,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人权意识;第二,借鉴外国人权教育的经验,因为有一些国家开展人权教育的时间较早,成效也较大,并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资借鉴;第三,加大相关立法的力度,有效推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的进程;第四,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开展人权教育工作。

中央党校张晓玲教授提出在中国开展人权教育应多方采取措施:第一,加强人权理论的研究,建立系统的人权研究学术机构;第二,把人权教育纳入党校和国民教育之中。党校系统应开设马克思主义人权课,编写适合干部需要的人权教材,对各级干部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知识教育。高等学校应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知识,作为政治课的重要内容来讲授。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普及社会主义人权知识。第四,制定人权教育的长远规划。在《人权教育在中央党校》一文中,张教授在介绍了中央党校人权教育的特点和方法后,提出了我国干部人权教育的设想:

①加强对干部人权培训的内容、规律和特点研究。着眼于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人权问题,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需求,着眼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总结我们开展人权教育多年的经验,借鉴国外人权教育的一些好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对官员人权培训的优先事项和内容。

②丰富教学形式,开展人权案例教学,提高人权培训效果。

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并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加强对现实问题的调研,提高人权教学的针对性。

④探索开展人权方面的专项教育和职业教育,比如,开设对警官、法官、检察官、质量安检官员的人权培训课程,将其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之中。

⑤通过对教师的人权培训和合作课题,推动全国党校系统人权教育的开展。

李晓明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容忽视的内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中提到,在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二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三是把整合各类教育和研究资源与疏通教育渠道相结合。

李招忠、石玉平在《人权入宪与人权教育》一文中,提出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契机,大力开展人权教育,并提出人权教育是国民教育,必须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便对全民进行全面、系统、长期的人权教育。首先,尽快确定人权教育的大政方针;其次,加强全体国民特别是青少年的人权教育;最后是建立有效应对西方意识形态挑战的人权教育体系。

王四新在《大众传播与人权教育》中提到大众传媒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第一,为人权教育提供足够的信息和知识;第二,传播人权理念;第三,大众传播媒体还通过对侵犯人权案件的报道、曝光,启发民众的人权意识。

3.中国人权教育的内容

孟志中在《人权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一文中提出,“我们所倡导的人权教育,是科学的人权观教育,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具体地说,人权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人们分清在人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认识社会主义人权的优越性,了解我国人权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以及懂得如何在人权建设中正确发挥人的作用。”持类似观点的文章还有吴忠希的《人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视角》、余庸的《加强对青年学生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教育》、郑又贤的《试论加强沿海城市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宣传和教育》、孙梁予的《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认识和评价人权——谈对高校学生加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教育问题》、宁少林、孙艳艳的《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探讨》、李晓明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容忽视的内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肖锋、吴大兵的《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的内涵及意义》、吴恺的《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

刘丽梅在《高校的人权教育研究》中提到人权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内容;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中国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人权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我国在人权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应加强的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