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19108100000024

第24章 WTO关于规货物贸易的协议与规则(4)

针对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确定了采取补救即反补贴措施的程序。

①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给予或维持被禁庄的补贴时,可邀其进行磋商,并指出有关补贴措施的存在和性质并提出充分证据。

②被邀成员方与邀请磋商方应尽快进入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③磋商双方未能在磋商开始后30天内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立即成立工作组,在常设专家组帮助下工作。该专家组在工作组确定的期间提交结论报告,工作组不加修改予以接受。

④工作组向争议双方提出最后报告,并在90天内将其散发给所有成员方。

⑤如工作组发现补贴措施确为被禁止的补贴,则建议实施补贴成员方立即予以取消,并提出取消期限。

⑥在工作组把其报告递交给全部成员方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将采用该报告,除非争议一方通告该机构将上诉的决定或该机构一致决定不采用此报告。

⑦在工作组报告被起诉的30天内,上诉机构要作出决定报告。如在此时期内不能提出报告,则应将预计时期(不能超过60天)及延期理由以书面通告争议解决机构。该机构将采用上诉机构的上诉报告,争议双方要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把上诉报告散发给全部成员方的20天内一致决定不采用此报告。

⑧如在工作组规定的期限内,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未履行,则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投诉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⑨如争端一方要求仲裁时,仲裁者可裁定该反补贴措施是否得当。

其二,可申诉的补贴与补救措施所谓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①可申诉补贴的内容与范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列出的补贴,如对其他进口成员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即成为可申诉的补贴。不利影响包括3个方面。

(a)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国内产业。

(b)抵消或损害了其他成员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尤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下的减让利益。严重歧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②对可申诉补贴采取的补救或反补贴措施。如可申诉补贴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了有害影响,可通过下述程序采取补救或反补贴措施。

(a)当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的补贴导致其国内工业出现了消失、伤害或严重歧视的损害结果,可约该成员方进行磋商。但农产品协议第13条允许的补贴例外。磋商的请求应包括如下内容:补贴的存在与性质;对其国内产业的损害。

(b)争议双方应尽快进人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c)在60天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时,磋商中的任何成员方均可把问题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建立工作组。并在15天内组成工作组。

(d)工作组审议此事并向争议双方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在工作组成立后的120天内散发给所有成员方。

(e)在报告散发给所有成员方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可采用该报告,除非争议一方通告争端解决机构它要上诉的决定或该机构一致决定不采用该报告。

(f)在工作组报告被上诉时,上诉机构应在接到上诉要求后的60天内作出其决定。如此时期内不能作出决定,则要把预期(最长不超过90天)与延期理由以书面告知争端解决机构。此机构可采用上诉报告,且争议双方要无条件接受它,除非在散发该报告的20天内一致决定不采用该上诉报告。

(g)当被采用的工作组报告或上诉报告确认补贴已产生损害其他成员方的消极结果时,则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应采取适当步骤消除消极结果或撤除该补贴。

(h)如在6个月内,实施补贴成员方未采取上述行动,没有补偿协议时,则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给投诉成员采取与消极结果相等程度和性质的反补贴措施。

(i)如争议一方请求仲裁,仲裁者可裁定该反补贴措施的程度与性质是否等同于消极结果。

其三,不可申诉的补贴与补救措施

所谓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时,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

①不可申诉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所谓专向性是指向特定的企业或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

以此而言,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如下内容:

(a)对企业自己进行的,或是由企业在合同基础上由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其条件是:资助不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或开发研究费用的50%。但这种资助仅限于下述范围:人员费用(仅为研究活动而录用的研究员、技术员或其他支持职员);始终用于研究活动的工具、设备、土地和建筑的费用(商业性转让除外);仅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包括购买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作为研究活动结果而直接产生的额外的一切管理费用;作为研究活动而直接产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如资料的处理、供应等)。

(b)对成员方领土落后地区,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和适宜地区的非专向性的资助。其条件是:每一落后地区应是可界定的,经济和行政地位方面被明确指定的相关地理区域,应在公正和客观标准基础上确定落后地区,以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表明该地区困难的非暂时性;以如下方法测定经济发展的程度:如人均收入或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能高于该领土内平均的85%;失业率,必须至少相当于该领土内平均的110%。

(c)对依据法律和/或规章,按新的环境要求,促进现有设备改造,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其条件如下:是一次性非周期性的,限定在更新开支的20%以内,不包括企业应全部开支的替代和营运资助投资,直接与企业计划性的妨害和污染的比例相关,不包括可能获得的制造开支的储备金;对所有企业提供采用新设备和/或生产过程的资助。

②对不可申诉补贴的补救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实行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之前,要向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告,每年还应提供最新的即期通告,以供其他成员方了解和评价。

不可申诉的补贴措施的特点是普遍适用性,通常不会直接扭曲国际贸易,不对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发展构成损害。但如果一个成员方认为它们对其国内产业产生了严重消极作用,如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该成员方便可要求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实施该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地参加磋商,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如在磋商后的60天内未能达成解决办法,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方可将该问题提交给“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如它认定存在严重消极作用和损害,可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能够消除这些影响的方式修改其补贴计划。委员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20天内提出结论。如果建议在60天内未被执行,则委员会可授权提出要求的成员方按照所认定存在的影响的程序和性质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