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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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WTO关于规范服务贸易的协议规则

20世纪世界服务贸易有了迅速发展,但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壁垒却五花八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深感服务出口受到威胁,不断提出服务贸易实现自由化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中,终于达成了服务贸易谈判的协定。

一、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竞争的新领域

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有了迅速发展。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广泛的服务业来维持其发展,服务业便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产业。市场经济是通过供给和需求的结合来实现经济目标的,其核心是交换。它不仅有物质产品的交换,而且还有资金、人才、技术、知识、资源、信息的交换,这些交换活动需要各种服务业来为其提供完善的服务,这就必然会出现服务业的加速发展。

二是国际分工的深化和发展。为应付国内和国际竞争的需要,许多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变成了独立的服务业,在生产的各个阶段不断出现对专门服务的需求。在生产的上游,要投入的专门服务有:可行性研究、风险资本、产品概念与设计、市场研究等。在生产的中游阶段,既有商品生产与服务的结合,如质量控制、设备租赁、后勤供应、保存与维修,又有生产与服务并行的业务,如公司运行需要的会计、人事管理、电讯、法律、保险、金融、安全、伙食供应等。在生产的下游阶段,需要广告、运输、销售、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是世界商品贸易的增长和跨国公司的发展。90年代以来,世界商品贸易迅速增长,1998年商品贸易额为52500亿美元,目前已超过60000亿美元。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带动了对保险、银行、咨询、运输等服务的需求和发展。而跨国公司的发展,更提高了服务国际化的速度。目前,许多跨国公司都是金融、信息、专业服务的供应者,它们面向全球出售服务。

由于各种因素的推动,世界服务贸易总量迅速增长。1967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约700亿~900亿美元,1980年增至6500亿美元,1992年达到9800亿美元,1997年增至13200亿美元,目前已超过20000亿美元。服务贸易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以上。当代世界市场的竞争正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竞争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国际服务水平的提高。以美国为例,其商品贸易经常存在逆差,但服务贸易则为顺差,服务贸易在美国国际收支中占突出位置,服务业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中所占的比重均超过65%。

面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对服务贸易的各种限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扫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从70年代开始就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服务贸易问题制定一个工作计划。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正式列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在1990年7月取得了实质性成效,在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1990年12月布鲁塞尔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将草案易名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此基础上,各方就部门承诺开展谈判,并对具体条款加以调整,与“乌拉圭回合”的其他领域谈判协调一致。1993年12月15日最终结束了长达7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由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全部协定与协议。其中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首次确立了有关服务贸易规则和原则的多边框架,以便在透明和逐渐自由化的条件下,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序言、6个部分、29个条款、8个附件构成。

1.服务贸易的目标、概念及范围

(1)目标

《服务贸易的总目标》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目标相一致。它旨在通过发展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给服务贸易确立了定义。这一定义将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4种形式:

①跨境交付:它是指由某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也就是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

②境外消费:是指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到其境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也就是消费者向出口国流动。

③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服务。其存在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④自然人流动: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到其他成员境内,向该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3)范围

为了谈判、统计等工作的需要,世贸组织对服务贸易有一个部门的分类目录,这就界定了服务贸易的范围。其中有: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2个类别。

2.普遍义务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和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给予不低于给其他成员相同的待遇。但世贸组织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世贸组织允许,可暂停实行最惠国待遇,这必须按照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件办事。

(2)透明度义务。总协定要求每一个成员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其他成员通过这些咨询点了解其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这些咨询点必须在总协定生效2年内建立。总协定还要求发达国家通过联系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如下信息:服务技术的情况、服务的商业技术情况、如何登记、承认和得到专业资格。总协定要求任一成员在其政策法规生效前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各种措施。

(3)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服务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某一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协定可提起争端解决。

(4)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一成员国国内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服务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行为不能损害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所享有的权利。

(5)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紧急保障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服务的进口数量太大,以致对本国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终止承诺,以消除损害。

3.成员可援引的例外条款

(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和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和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

(2)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3)普遍例外。一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为了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其成员采取的有关国家安全、军事、放射性物质、战争期间的行动、为执行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行动可暂时背离总协定的规定。

(4)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成员国政府可对服务贸易采取补贴,但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扭曲,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多边规则来避免这种扭曲,并考虑建立类似商品生产和商品出口方面的补贴规则。

4.具体承诺方式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17、18条规定了具体承诺方式。成员国对本国服务的开放承诺主要是通过具体承诺表得以实施的,具体承诺表中各成员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水平承诺;一部分叫具体部门承诺。承诺表主要从扩大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予以实施。

(1)扩大市场准人。在服务贸易确立的4种交易方式下,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在开放服务市场的减让表中已同意提供的待遇。协议还要求在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部门中,原则上不能采取数量限制的措施阻碍服务贸易的发展。

(2)国民待遇。在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规定,而且与其服务贸易减让表上的条件或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所给予本国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大影响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它有利于提高国际服务业的竞争水平,促进服务现代化,它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生产国际化的催化剂。总协定还会加快服务业内部的国际分工,带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有助于缓解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同时,对商品贸易和投资都产生积极的影响。当然,《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达国家受益最大,这会导致世界服务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同时,服务贸易也会导致服务产业内部发展的不平衡,这些问题在世界服务贸易发展中应给予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