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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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贸总协定的加入程序及权利与义务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关贸总协定生效的当初只有23个缔约国,而目前已经有10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关贸总协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加入不是自动的、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程序和“入关”条件。

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程序一般是:

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首先要向关贸总协定的总干事呈交一份申请通知,说明想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意向。总干事将此申请通知向所有缔约方转述并征求各缔约方意见,在得到关贸总协定代表理事会的通过后,可成立一个工作组,这个工作组是由对申请国或地区有兴趣的缔约方一组成,工作组成立后还要商定职权范围,指定工作组主席了。

在工作组成立以后,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就要向缔约方递交一份对外贸易方面的备忘录,对本国的外贸政策、工业政策、价格体制、外汇管理等政策、法规和制度予以说明,交给工作组审议;工作组要呈请各缔约方对申请方的备忘录提出问题,申请方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缔约方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申请方还要根据工作组审议备忘录的意见找出自己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差距,并承诺采取措施,缩小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差距,表明“入关”后履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义务。工作组完成全部审议过程后,就起草工作组报告书和加入议定书,议定书的内容包括加入条件、关税税率和减让表。

对工作组起草的议定书要提交代表理事会审议,无异议通过后,交付各缔约方进行表决,得到全体缔约方2/3以上的多数票,才能够被确定通过为缔约方原申请国或地区还要在通过的议定书上签字后,加入过程才告完成。在申请国或地区签署“加入议定书”30天后,方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

在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中,关税减让的谈判贯穿始终一些主要贸易国与申请国在提出申请意向时就进行谈判,因为国或一地区获准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就会自动得到关贸总协定缔方历年来通过谈判得到的全部优惠,新加入国或地区就有强烈的愿望要求通过谈判使各缔约方作出相应的关税减让和各种优惠。谈成的减让项目可列成关税减让表作为议定书附件。

“入关”过程中的关税减让谈判主要起约束作用。谈判后可能出现真正的关税削减,也可以不进行削减而维持原来的水平,也可以高于原税率,只要其他缔约国同意,这种约束性谈判结果都可得到认可。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互不适用”的条款。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通过各自的关税减让谈判交换经济利益,如果两缔约方没有进行关税减让或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谈判,相互之间就失去发生关贸,急协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于是就产生了“互不适用”的法律效果。关贸总协定第35条对缔约国之间“互不适用”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既享受总协定带来的权力和利益,又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平等关系。由于参加关贸总协定活动的国家和地区的类型是不一样的,所以其权利和义务就不完全相同。目前看,参加关贸总协定的国家有四个类型:一是正式缔约力一。他们是按照总协定规定的程序,经过谈判由缔约方全体通过的正式成员。二是临时加入方。他们是未被获准成为完全的缔约方,但它们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活动,也享受到缔约国给予的优惠,它们采取这种与关贸总协定联系的方式,便于了解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贸易作法,得到谈判经验,为成为正式缔约方创造条件。临时加入方参加关税减让谈判,都没有投票权。三是观察员,这类国家和地区是以列席的形式出现在关贸总协定的活动中,不一享受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权利,他们可以有权参加关贸总协定的讨论,但无契约性的权利。四是实际实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国家和地区。这主要是指一些新独立的国家,这些国家在独立以前是殖民地,同宗主国一起履行关贸总协定的义务并享受其权利,独立后他们考虑国内的特殊情况,不愿意立即加入关贸总协定,这时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仍可用总协定原来对其所有适用的原则。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参加关贸总协定活动,不是各种委员会的成员,它们与缔约国可达成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但不承担法律义务。

正式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很明确的,他们享受的一般权利是: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本国出口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优惠;享受其他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的好处;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方面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可以得到其他缔约方对外贸易统计、对外的政策和措施等资料;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互惠的特殊待遇。他们承担的一般义务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对于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承担关税减让或承担从其他缔约方增加进口的义务;禁止使用歧视性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如与其他缔约方发生贸易争端,应按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程序协商解决,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有关本国的对外贸易统计、政策和措施等方面的资料,应按规定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