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筏
河套地区的黄河水势平稳,既不像上游那样湍急,也不像下游那样因流速太慢而导致泥沙淤积,因而航道较好,自南北朝以来一直有长途水运之利。使用的木船,载重量可达30吨。木船的另一用途是作渡具。西夏境内的黄河上,至少有30多个官渡。至于民间私渡,则难以计数。王延德出使高昌,在今内蒙古磴口县附近,看见党项族的茅女涡子部族人用骆驼牵引木筏渡送客货。
四、浑脱
西夏人解决过渡问题另有妙法:使用浑脱泅渡。浑脱,就是完整的皮囊。此处“浑”作完整解,“脱”就是退皮。有羊皮浑脱和牛皮浑脱两种。以羊皮浑脱为例,其制作方法是:宰羊(必须是山羊)时,不得开膛剖肚,而是从颈口取出骨肉,使皮张完好无损。将羊皮浸泡三四天,待有异臭后取出晾晒一天,去毛洗净。然后将原皮的四肢用细麻绳扎紫,从颈口灌进食盐半斤,水少许,胡麻油半斤,再扎住颈口,置于烈日下曝晒4至5日,待皮呈红褐色、柔软而不龟裂即可。
使用时解开一肢上的麻绳,吹满空气,然后束紧,挟在腋下泅渡过河。牛皮浑脱不吹气,而是填满干草之类的轻泡物,可供数人泅渡。曾公亮《武经总要·水战具》说:“浮囊者,以浑脱羊皮吹气令满,系其空,束于腋以人浮以渡。”西夏军队的装备中,每人都配浑脱,遇水作渡具,行军盛饮水,一举两得。后来,这种渡具也传到中原。《宋史·苏辙传》说:“河北道近岁为羊浑脱,动以千计!”若干浑脱以木椽作排架组并,便成为皮筏。组并羊皮筏至少需14只浑脱,最多有600多只的。载重量最少500公斤,最多可达数十吨。尤其是牛皮筏,其载重量更高。1953~1956年间,兰州到宁夏的石嘴山运送大型设备,因铁路未通,汽车载重量低,只好用皮筏,载重最大的达60余吨。今天甘肃、宁夏的黄河中,仍有小型羊皮筏在旅游景点出没。
第五节交通法规
交通管理有赖法规。西夏对交通管理的重视,在《西夏天盛律令》(以下简《律令》)中得到充分反映。
一、有关桥梁、道路管理的法规
西夏的京畿地区沟渠纵横,桥梁众多。《律令》规定:沿诸渠大小各桥,不许损坏,违者按偷盗同样价值的钱物治罪,并承担修复责任;跨越唐徕、汉延等干渠的桥梁、道路需要修治时,由转运司负责供应全部土石方、木材等物料,由监者分派附近民众为役工;应修复而不修,庶人仗十三,有官者罚马一;支渠上需建小桥,由转运司监督临近租户出工修建;监督失职者,引水溉田损桥者,盗窃桥上木料者,皆由责任人赔偿、修复,否则,有官者罚马一,庶人仗十三;诸渠大小道路,由附近家主(拥有一定数量土地出租的富户)负责监察、保护、修治;所有官道,不准在耕种、放水时破坏或中断交通,违者有官罚马,庶人判三月徒刑;各大小桥不牢而不修,应建桥而不建,大小道路中断交通或毁路为田、水漫道路等,由各渠的巡检、渠主修建或恢复交通,否则与放水断道同罪。
二、有关渡口、船只管理的法规
《律令》规定:凡渡口上下游10里范围内,再不许他人免税经营渡运,违者罚三倍之税,其中一份交官,二份奖励举告人,然后视税额分别处以仗刑、罚款、罚马;凡造船工期逾限、沉船造成死亡、销毁军用船只、造船不坚固导致乘客遇难、船只铁质构件安装不牢等,各有处罚规定。对精心造船、仔细驾船者,则另有奖励条款。
三、有关御用舟、车、舆(轿子)管理的法规
《律令》规定:凡御用舟、车、舆修造不坚固,工匠判绞杀,头监、检校判12年徒刑;若船被盗用造成漏水,当事人也判绞杀或12年徒刑;车舆建造完毕,在使用时发现不坚固,检验人以失职罪论处,匠人判3年徒刑,小监、检校各判2年徒刑;检验人员如有受贿,量刑同前。
交通工具因存放库内年久导致使用时不坚固,当事人判2年徒刑;出行时,前导对道路变化情况未及时呼报,或驾驭者不慎跌倒,均判3月徒刑;如职外人有意损坏车舆,主犯判刑10年,从犯判刑6年。
四、有关征用交通工具的法规
因公务使用骆驼、马等驮畜,须持专门凭证。最普通的凭证是纸符,以木板制成腰牌,牌面裱糊以纸,书写“敕符”两个大字,其上加写征用驼畜头数,加盖颁发部门(朝廷各司或各地监军司)印章。较重要的为铁箭,为铁质腰牌,形如箭头。最紧急的用火急符,又称金字圆符,实为铜铸圆牌,上缘有耳环,用来穿皮绳并系腰间。符面铸有阴刻西夏文四字,直译为“敕燃马焚”,意译为“十万火急”,执符人昼夜兼程,日行600里。朝廷、各州郡官员远行执行一般公务,都领取“纸符”,昼行夜宿,日行70里。对执符者征用牲畜等交通工具的条款,多达46款。比较重要的有下列9条。
1.数人同行,如非紧急公务,不必人人执符,由官位最高者执符。事急不能互相应顾,可每人一符。
2.执符不许藏在怀中,而应佩腰间。用纸符者如有揉绉,有官罚马一,庶人仗十三;如有破损,徒一年;如丢失,则判绞杀。所领符不佩戴腰间而置家中,一律徒三年。执符人一般不得饮酒。
3.因军务及追查“十恶罪”中叛逃以上三种罪者,均执火急符。执火急符而且有限期者,昼夜间程。误一至三个时辰仗八;误四至六仗十;误七至十仗十三:误十一时辰起按一日论处,徒一年;误二、三、四日分别判刑三、五、十年;误五日绞杀。
4.凡追查“十恶罪”叛逃以下七种罪,以及公务往来、奏告、安排发役工、催促物资供应,均执一般纸符。
5.执符人凭敕符可就近向当地民众征用马、骆驼等牲畜,先征用民间私人牲畜。如当地无私畜,方可捕官方牧场之畜。除按符头字规定使用驮畜、骑乘外,不得多捕驮畜。每多捕驮畜一头日,判刑1年。多捕十头日判无期徒刑。十一头日以上判绞杀。
6.民户有牲畜而不给并殴打执符人,判绞刑;有牲畜不给,或给牲畜而殴打执符人,皆判徒刑20年。
7.征用的私畜、官畜,返回时如数退交畜主。如路途倒毙,近者通知畜主领尸,远者赔偿畜皮之价。
8.不得将征用的私畜、官畜改作私用。违者每日每头判刑1年,超过10日头判绞刑。
9.各驿站、监军司遇外国使节入西夏,既然无符牌,也应安排人马所需口粮、钱物,“好好侍奉”,并派人执符护送至京师。
五、有关物资运输送达时限及损耗的法规
在《西夏天盛律令》卷十七的《物离库门》中,规定了各地的官畜、钱粮和各种物资运送至京师的时限,如大都督府、灵武郡、保静县、临河县、定远县为10日,北地中、南地中、东院、西寿4个监军司及韦州、鸣沙郡、五原郡均为15日,西院、啰庞岭、官黑山、北院、卓啰、南院、年斜、石州8个监军司均为20日,肃州、黑水镇燕军为30日,沙州、瓜州为40日。对金银、铜钱、各种粮食、铜铁、丝线、纸张、各种毛绒、麻、布匹、炭、酒、酥及数百种药材的运输,都逐一规定有合理损耗的比例,而且分类极详。如金子,又分熔铸金、生金末、碎金、熟板金、熟打金器等。超时违限及超耗者,按超过日数及超耗价值,给予不同的仗刑、徒刑。因文字冗长,故不繁述。
从以上交通法典可以看出:西夏对交通的管理,有鲜明的封建等级观念。有官位者犯一般罪只罚不刑,而庶人犯罪都要施刑。对御用交通工具的管理刑罚最严,对军事交通管理也较严,而对民间交通管理则很松,民间运输一项几乎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