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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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特色经济(2)

2.充分发挥法规的规范功能,对区域独特的历史、人文资源进行保护

区域独特的、无法替代的历史、人文资源既具继承性,又具延伸性,是区域综合环境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重要条件。区域充分利用自身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区域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增强区域特色文化的竞争力,以此为依托,把它作为经济资源进行经营,发展相关产业,从而形成特色经济。近年来,历史人文资源的空间集聚特征日益明显。历史人文资源在塑造区域整体形象,增加区域文化含量以及提升区域文化品位方面具有显著的强化作用,从而促进区域流量经济扩展。历史人文资源正是以其独特的集聚形态引发人才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的流量和流向的一系列变化,从而改善区域内部结构,提高区域竞争力。历史人文资源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建立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类环境资源,相较于一般环境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价值更高。它们是大自然在漫长的岁月中由特定的自然界和社会历史留下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对科学、教育、文化、历史、美学、旅游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历史人文资源具有稀缺性、生态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甚至是不可能恢复。因此,我们需要对历史人文资源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而法律是最为有效的手段。法律可通过明确保护的目的、任务、原则、制度等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由于其强制性的特点,可以保障其有效实施。突出对区域人文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是培育特色经济的必然要求。例如,“泉”是大自然赋予济南的最大资源,“泉”代表了济南的城市文化,“泉”是济南的城市标志,它所体现的比较优势是包括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在内的综合优势。为了发挥这一比较优势,济南市专门制定了《济南市名泉保护管理办法》,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题材,对以泉水为核心的济南自然、人文景观进一步整合,充分发挥有形和无形资源的综合优势,在努力发展“泉城”特色旅游的基础上,进而向沿海旅游地带延伸,建成跨省的区域性旅游中心。再如,西安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有力促进了西安市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此外,《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等法规在保护区域独特的历史、人文资源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二、发挥引导和调控功能,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形成

1.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功能,推动区域资源优势转为经济优势

形成区域特色经济的若干经济变量既具有条件优势,又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一旦某些制度安排适宜于这一转化,其现实优势必然高于其他区域的水平,并形成独特的优势。区域独特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意味着区域具备了形成特色经济的条件优势。但还需要将区域的自然优势转为比较优势,将潜在优势转为竞争优势,将资源优势转为经济优势,形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垄断性的特色经济。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既要坚持以市场需要为导向,又要坚持以优势自然资源为依托,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推动作用。例如,海南省是海洋大省,海南省管辖的海域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又是国家赋予海域管辖权的省份。这是海南发展经济的独特优势。为了促进海南省从海洋大省逐步走向海洋强省,促进大规模海洋产业的形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南省先后制定了《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项目和标准》,在全国率先开展海域使用规范化管理,通过海域资源资产化管理,实现海域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海洋产业的规模化和高效化,引导涉海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现代企业发展和管理模式,扶持和引导建立生态型、可持续发展的大型现代海洋产业。这些法规的制定为充分发挥海南省海域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海域开发的整体效益,实现海南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从海洋大省走向海洋强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又如,福建省与中国台湾“地缘相近、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相同”,针对这一独特的区位优势,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详细而且具体地规范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行为,将对台湾同胞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定型化、规范化,科学地反映了福建省与台湾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特殊内容,同时还保存了适当的灵活性。尤其是《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规定了在厦投资的台胞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资企业的台方员工享有居民待遇,同时,在投资领域、投资优惠、企业权益、入出境、投诉受理等方面,都有许多突破性的规定。法规出台后,受到了台胞和各界人士的欢迎,也引起了海内外的瞩目,进一步吸引了更多台湾同胞到福建投资,密切了闽台经贸关系。

2.充分发挥法规的调控功能,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形成

由于主导产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如生产率上升率高、需求弹性较大等),主导产业必然使区域经济形成区域优势。在形成主导产业的各种区域优势要素中,这种优势可能是经济要素优势,也有可能是某种自然资源优势,或是其他潜在优势。通过对优势要素进行组合,最终逐步形成优势产业,乃至主导产业。区域政府通过经济计划、经济立法等措施,对优势要素进行组合,诱导区域产业结构向既定目标演进,在区域专业化分工体系中培育具有一定跨区意义和输出特征的主导产业。在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这一转化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的调控功能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确定一定时期内产业发展目标,明确哪些产业、产品是有发展前途的,哪些产业、产品是面临衰落的,运用包括财政手段(政府财政投资、财政补贴、减税、免税和加速折旧等)和金融手段(准许贷款、优先贷款、允许直接融资、优惠利率、有利的还贷条件)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引导资源流向结构优化、效益显著的产业,使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有前途的产业、产品,退出衰退的产业,从而促进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如日本1961年的《果树农业振兴特别措施法》、《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措施法》、《纤维工业结构改进临时措施法》,1963年的《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73年的《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1970年的《转承揽中企业振兴法》等,就是国家针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的立法。又如,山西省是一个盛产煤炭的大省,为了进一步调整该省煤炭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山西省先后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形成主导产业。再如,甘肃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为了保障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高度加强有关“三农”的立法工作,到2003年底,先后制定“三农”法规50多个。1991年制定的《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4年制定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都是先于国家立法的创新性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不但填补了我国在这些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为及时解决和规范甘肃省“三农”工作中的一些紧迫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国家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等法律,做了有益的探索和试验,从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际经验。2001年6月2日通过并实施的《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即是从构建绿色大农业着眼,从源头上依法规范、保证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着手,出台的全国此项工作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农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仅过了9个月,甘肃省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开全国之先河,引进了“召回制度”,不但大大增加了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创新性、前瞻性、灵活性和实验性的特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条例》、《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条例》、《河西地区发展节水农业若干规定》、《石羊河流域管理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国有林地管理条例》等都十分贴近“三农”工作的实际,适应“三农”工作的急需。

三、发挥推进和强制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是对特定区域经济发展长远的、重大的、全局性的谋划,它要求从区域不同的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条件出发,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展各区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产业体系。为了保证区域发展战略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实现区域发展战略及其实现机制的法制化。例如,上海市为了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提出实现城市和经济发展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经济发展战略。上海市先后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等法规为上海市引进外资和国外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经济国际化提供了条件。此外,我国一些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行使决定权,就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保持了经济发展战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例如,成都市新津县确定了发展民营经济的战略方针,新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带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培育的产业立法

区域特色经济的最主要表现是在专业化分工体系中培育具有一定跨区意义和输出特征的主导产业。区域经济是一个整体,区域政府必须通过产业立法,对于主导产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采取必要的调控手段。在自觉运用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对某些产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干预,或对某些产业的技术水平提出要求等,以引导、指导、鼓励实现各产业部门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形成区域主导产业。

一、区域产业立法的内涵及特征

1.区域产业立法的内涵

区域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不仅取决于区域的内部条件,也受到区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区域政府为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要积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加强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的调节和管理。我国制定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之一,是“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活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要实现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使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就必须加强区域经济立法,尤其是有关区域产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所谓区域产业立法是指区域为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的相应的发展、限制产业的目标,以及为保障这些目标实现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和产业技术法等。区域产业立法的作用机制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引导资源流向结构优化、效益显著的产业,使企业等市场主体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发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改进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有前途的产业,退出衰退的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其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对产业结构实现有效调控,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区域产业立法作为区域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从社会本位出发,兼顾公和私,发挥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又能以其特殊的产业政策措施,运用引导、规制的方法对产业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统一。

2.区域产业立法的基本特征

区域产业立法作为将区域特定产业发展目标、导向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措施落实在具体区域空间结构的地方立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