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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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相关范畴界定与理论回顾(1)

§§§第一节 法治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法治概念探寻

据现有的资料看,最早提出“法治”这一概念的人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氏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法治”的概念引起了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无休止的争论。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该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性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虽然《德里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但它并没有消除关于“法治”概念理解的差异。“法治”(Rule of Law)在《牛津法律大辞典》里被看成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称为法治。”“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禁止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根据1984年我国《法学词典》增订版的解释,“法治”是“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其中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这种思想在中国古代主要是“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活动家为反对‘礼治’和‘特权’所主张的认法不认人的思想”。其二,是指资产阶级所理解的法治:“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并把法治和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的义务强加于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

由乔伟主编的《新编法学词典》也认为法治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治理国家应当专用法治的主张。法家认为,一个国家有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制度,一切行动都依法而行,国家就可治理好。”第二,“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法治的要素被认为:法律至上,颁布宪法,‘三权分立’,实行法治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此外,在《中华法学实用词典》和其他一些工具书上都有类似的解释。

这些不同的解释,都蕴含了一个相同的基本点:把“法治”作为“人治”对立面的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来看待。不同的是,有的注重法律背后的价值分析,有的注重法律本身的价值分析;有的侧重从制度层面分析,有的侧重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法治的健全,而法治的完善,又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这里,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方略。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有一定联系但又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及其相关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而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法律和相关制度,属于制度范畴,是静态意义上的。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根据法定程序将法律制度变为生活中的法律过程,回答的是“法律如何进行并实现统治”的问题。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管理者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人们都自觉地把法当成自己的行为准则,用法来引导自身的行为并衡量他人的行为;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良好实施后的社会实在。法治的核心是整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状态,是动态意义上的。

其次,二者体现的原则不一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律至上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至少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备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而法制则并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原则,因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制度,法制并不必然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按法治原则组建的法制与法治是共存的,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是所有社会群众、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的权威是第二位的,形成了“人治的法制”,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再次,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为前提,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依法而治就不可能进行。没有民主,法就失去应有的约束力,还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最终失去应有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法治与专制相对立,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是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而法制是与各种政体的国家共存的,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由少数人任意制定或实施法律,而不受法律约束,就不会有法治。例如,古代封建专制社会有法律制度,但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希特勒统治的德国也有法律制度,但其实质却是“不法之国”。

最后,二者对社会的影响力不同。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言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除了有法律制度规范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观念、组织、监督等一系列立体、动态、同构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治与法制又存在密切的联系。二者都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原则、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互渗透,在一定场合和条件下是可以通用的。当“法制”用于表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含义时,与现代“法治”概念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是契合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制是法治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度框架,即建构法律制度。从形式上来说,法治就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即对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通过法律设定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行为模式,预设了法治的发展方向,制约着法治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内部基础和先决因素,是法治的制度框架,构成了法治的重要内容。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三、法治国家与法治区域

法治国家,是指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的、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的、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各国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存在着诸多差别,现代法治国家虽无整齐划一的模式,但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的配置,法治国家的法律性标志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法治国家的政治性标志是依据法治的精神(民主、平等、人权等)而形成的涉及重大政治关系的制度,是国家政治构造在制度上的具体化,相当于宪政制度。李步云先生概括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或原则有10项,分别是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公民要守法。这10项原则较好地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又结合了当代中国实际,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具重要的参考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一项宏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远的发展目标,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它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创建一系列基本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建设法治区域。

分析法治区域首先要从区域的概念入手。区域,是一个为各门学科广泛使用的空间范畴。作为地域空间,区域既是一个有确切方位和明确边界的实体,又是一个人们在观念上按某些要素集合而成、往往没有严格边界的空间概念。不同学科对区域有不同解释。地理学认为,区域是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社会学把区域看作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从行政学观点看,区域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在经济学中,人们通常把区域看作人类经济活动的空间载体,是指人们的经济活动所造就的,具有特定的地域构成要素的,不可无限分割的经济社会综合体。而法治区域则指在一定的区域内,通过“法的主治”而形成的具有良好法治秩序的区域,它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和培育法治理念等诸多实现法的功能和价值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