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19659900000014

第14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13)

投资型产品的推广,也有利于利率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合理分担,尤其是在利率持续走低的经济形势下,投资型产品还可以有效避免利差损的继续扩大。随着我国利率水平的进一步下调,必然形成一定程度的利差损。这将会给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利因素,甚至说是一种危机,如果不加以控制、消除,难免重蹈日本寿险业的覆辙。

今后我国寿险业应注重新险种的开发,尽早实现保险产品的转型,市场开拓成本也需要加以政策性的抑制。目前我国寿险市场正处于“粗放型”扩大时期,所需偿还的保险金期限尚早,开拓市场的经费再大也不至于造成保险公司的破产。但是,十年后、二十年后市场趋于成熟,需要开始偿还保险金时,在资产规模变得很大的情况下再对成本进行控制恐怕为时已晚。因此,在市场尚处于黎明期时,用相关政策来控制营业成本的增长,不至于造成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的竞争而无为地浪费保险签约者的资产,这需要政策对行业进行引导,特别是导入Internet系统,实现直接性的市场活动。保险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具有多种优势,如能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保险宣传和市场调研的电子化、节省营销时间,等等。在日本人寿保险行业,保险网络营销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的人寿保险行业也应该采用以丢舍性为中心的市场活动,大力发展保险网络营销。

2.适当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高风险投资、资产运用实施严格监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为: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法》(第105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资金运用方式的限定,目的在于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同时忽略了资金长期的增值能力。近几年来,银行利率连续下调,造成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或提高保费。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以较大的保费获得较多的保障,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适当放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但要警惕高风险投资、资产运用的出现,乃至杜绝。

建议监管部门应一方面可以采用比例限制的监管方法(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都在采用),在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经营灵活性和宽松的投资环境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进行严格控制;另一方面也可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投资形式规定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率,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灵活性,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资方向的作用。具体尝试操作为:根据各家保险公司高利率业务量的大小直接或者委托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将高利率业务实际准备金全部投入设立倒闭型基金,由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对基金收益严格控制,将基金收益全部用于弥补利差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但必须加强对其的适时监管;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国内的资本市场现状尚未成熟,选择资产运用对象应慎之又慎。在选择不动产作为投资对象时,在市场低调的情况下,中国的国土面积比起日本要大上几十倍,应充分考虑其影响。从结论上来说,日本人寿保险公司经过几次错误后选择以国内外政府债券为中心作为资产运用对象,这应该也同时比较适合中国国内保险公司。

3.应对目前的保险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人监管日产生命保险等公司的倒闭,也暴露出了日本金融体制和大藏省在行政管理上的弊端,其保险监管工作过去主要集中在大藏省,通过改革,监管重心逐步转向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增加管理透明度。这种管理方式是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总公司集权管理的模式相适应的。为了适应我国保险公司在管理方式上的转变,我们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人监管,应考虑将具体的行为规范工作交由各地保监局具体负责,中国保监会应集中力量健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尽早建立完善财务状况预警系统,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公开,加强公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具体构想如下:首先应改变保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的不公开性,增加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吸取日本寿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警戒与处置机制的经验,建立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可以根据寿险公司按资产比例交纳的基金份额,设立投保人利益保障基金;建立科学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

4.警惕社会、经济等环境上的变化,促进保险费率市场化、自由化,保险产业政策适时做出一定幅度的调整日本寿险业的衰退,有社会、经济等客观环境变化上的多方面原因,譬如,上文提及的少子高龄化和人口的减少、储蓄减少、寿险市场趋于饱和等情况。而这些情况在我国却是恰恰相反,至少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大可不必为此担心。但是,中国人口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也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报告预测,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目前人口的总和。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老龄化时代也随之而来,届时也必将出现日本目前的许多境况。未雨绸缪,必须防患于未然,警惕与保费收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等环境上的变化,相关政策必须适时做出一定幅度的调整。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能否成为发达国家。据专家预测,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左右,占到总人口的1/4以上。这是一种危机的同时,也是可以预先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容易制定对策的时机。

首先,应考虑好合适的事业发展规模,避免不必要的组织庞大化。

其次,在保险公司设立认可时设置一定的基准,防止出现过多小规模的寿险公司。

此外,我国保险业的费率,尤其是人寿保险预定利率的制定过去主要参照即期银行利率。但随着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即期银行利率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样一来,人寿保险费率就失去了直接参照系数。因此,保险业将不得不改变目前依据即期银行利率制定保险费率的做法,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可以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外的包括疾病保险、看护保险和意外保险在内的保险领域视为“第三领域”,该领域应成为产寿险公司的交叉领域,产寿险公司均可进入。目前我国已经放宽了产寿险的混业限制,允许保险公司的混业经营,产寿险公司均可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入对方领域。

5.我国寿险公司应积极面对

“WTO后时代”外资公司的大举入侵,发挥本土优势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加入WTO整整五年,外资保险公司也在中国基本享受国民待遇。2004年12月11日后,中国即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在经营地域上,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无限制开放。

我国寿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当前最为紧要的问题就是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挥我们的本土优势、积极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确保在以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我国的寿险市场。我们只有走国际化的道路才能迅速、均衡地发展我国寿险业,进一步为我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我们在积极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应适当选择国外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设立合资公司,以加快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在险种设计、销售、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不断学习和改进,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化各种不利因素为“助推器”,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

6.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若干思考

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前十个月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9.3亿元,较2003年同期增长3.7%,其中,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增幅分别达到9.4%、8.3%。然而,中国保险业除了行业的增长,2004年也是其多事之秋。可以看到,中国人寿在纽约遭遇诉讼风波,新《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利率上调所引发的房贷险退保潮以及频繁遭遇矿难事故、飞机失事的巨额赔付和保险欺诈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这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无不凸显了中国保险业快速增长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营风险。十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一直保持了30%以上的增幅,而国内保险公司早已习惯了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随着保险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业早已累积了大量风险,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2005年元旦《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无疑增强了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作为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加快了市场化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为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将对我国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当然,保险风险并非只是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就可以完全化解了的,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和问题,需要完善为数众多的防范措施从而加以解决。

一、从风险来源分析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聚集、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的经济组织,其经营风险来自保险经营的各个业务环节,展业、核保、核赔、产品设计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都会产生各种风险,既有来自外部的法律、经济和政策性风险也有来自内部的操作性风险,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水平如何将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而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性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在各个业务环节加强对风险的评价、风险选择、风险的控制以及风险的处理能力,加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国外保险业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发展历史,在风险管理方面有着非常成熟的技术和经验,而与之相对比,我国的保险业还很稚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落后正是我国保险经营的薄弱环节,我国的保险市场一直发展很快,但终归是一个初级的保险市场,从保险业发展初期到现在,保险业经历了“跑马圈地”的时代,在这一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奠定自己在市场格局中的有利地位,片面地追求业务量的增长而忽略了对业务质量的控制,粗放经营,为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随着保险业增长速度的减缓,许多问题也会随之凸显出来。

保险经营风险突出的方面首先来自于市场,也就是经营风险来自于经营对象本身。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风险在我国保险经营风险中历来比较突出,2004年更是如此。2004年是我国灾害事故的多发之年,“云娜”台风灾害、广西南丹矿难、陕西铜川矿难、湖南衡阳火灾以及包头空难,等等,在这些事故中,保险公司都赔付了从数额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的赔款,这么高额的、集中的赔付,不仅考验了有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也大大减少了这些保险公司2004年的盈利。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按照这一法则,保险风险应该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加以分散,也就是在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下,通过扩大承保数量,长期性地经营来对风险加以分散,风险事故的集中发生对保险的经营是很不利的。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要不断开拓新业务,同时,进行风险评价,风险选择和风险划分,把不可保风险拒之门外,优质风险和劣质风险匹配不同的承保条件,确定风险限额,超过限额的进行再保险,提取足额的准备金,才能有效地管理风险,保证偿付能力。

在粗放经营方式下,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在公司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上,员工和管理层的个人收益与业务量挂钩,极大地刺激了保险经营的短期行为,为了追求业务量,对风险不加以甄别,为一些不可保风险大开方便之门,低质风险许以高的承保条件,甚至违规操作,通过高手续费、高返还率的方式进行价格的恶性竞争,而有的代理人为了获得业绩增长,欺诈、误导客户,故意阻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长远发展。

我国保险经营风险的另一突出方面来自保险产品结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