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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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14)

不了解消费者需求变化,对市场缺乏研究以及自身研发能力的限制,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创新不足、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结构失衡的现象。以财险市场为例,机动车险的份额占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60%以上,而企财险、家财险和其他财产保险所占市场份额小,发展缓慢。在寿险市场上,储蓄型、分红型的保险产品占据了90%以上的份额,而纯粹保障型的产品市场份额较小。产品结构的失衡使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少数几个产品上,这无异于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不符合风险分散原则,极大地增加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业务集中在少数产品上所带来的风险在今年的车险市场上无疑体现得最为明显。

近几年来,汽车价格一路走低,保险公司在同样业务量下,风险保额减少,保费收入锐减,而与此同时,汽车配件价格并未同步下降,汽车出险后,同一事故修理费不变,保险赔付额不变,赔付率急剧增加。因此,汽车每次降价都意味着车险的赔付率将上升,由于车险份额在财险中占据了大部分份额,财险的整体赔付率将大大上升。

寿险市场上,产品结构失衡也同样会为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这一风险突出地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上,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中,90%以上是分红型、投资型和储蓄型保障产品,这类产品极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而产生很大的利率风险。在进行产品定价时,保险公司采用一个精算的假定利率作为预定利率,来计算保险价格,由于保险经营的长期性,保险公司将以保费收入作为保险资金加以运用,获得投资收益。

保险资金收益率如果高于预定利率,保险公司将获得盈利,相反,将产生“利差损”,从而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0世纪90年代,我国保险公司销售高利率保单,与此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不畅,投资渠道狭窄,大部分资金存在银行,这一时期央行八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大大低于保单预定利率,几家老牌的保险公司累积了几百亿的“利差损”而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如何化解这些利差损已成为中国保险业的重大课题。因为也是在同一时期,利差损先后导致了日本生命人寿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破产。因此,审慎地厘定费率以及加强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改变产品结构,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保险利率风险。

除了上述两个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来源,还有一个经营风险源同样值得保险公司重视,就是保险承保和理赔环节中产生的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属于保险的道德风险。2004年在北京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车险团伙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共诈骗保险200多起,涉及人保、平安等8家保险公司,诈骗总金额300余万元,而在江西、广州以及成都等一些省市都出现了类似的保险诈骗团伙犯罪案。种种迹象表明,车险市场上的保险欺诈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北京市2004年23亿元的车险赔款中,约有20%~30%属于欺诈。为什么犯罪分子可以从一家公司欺骗到另一公司,频频得手而不被发觉呢?这说明了保险公司在粗放式的经营方式下,存在许多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比如缺乏行业内共享客户资料的信息系统、严格的核保制度、现场查勘制度、索赔资料审核制度,理赔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差。因为有了这些漏洞和缺陷才使得保险欺诈有了生存的土壤,才使得一个出险车辆可以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赔付,一个被保险人可以多次死而复生骗赔。

除了上述的几方面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来源,保险经营风险还来自于保险经营的方方面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而像转制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政策、法律多变的风险却是我国保险经营风险所特有的风险,连同上述风险构成了我国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2004年初中国人寿在纽约遭遇集体诉讼风波并非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中国国有保险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阵痛。在旧的体制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国有保险公司的通病,而走向国际保险市场将是中国保险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国际接轨,进行股份制改革,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可能存在缺乏对国际保险市场、金融市场的了解,缺乏对国际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正是中国许多保险公司未来所要面对的,防范和化解转制过程中的风险是国内一些国有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的新方面,必须加以重视,以免类似中国人寿纽约事件再度发生对国内保险公司形象和经营产生巨大影响。

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完善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应立足于“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其有限理性这一基本事实,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严格监管和高度的自我约束,力求在最大范围内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1)保险公司的管理层要转变经营思想和观念。粗放经营的观念决定了粗放经营的行为,在这种观念下,组织行为短期化,风险管理目标不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完善,风险管理是低水平的,保险经营有长期性的特点,量的增长会掩盖短期行为产生的问题,但未来的偿付能力可能出现问题,所以单纯依赖保险业务量的增长来发展保险业务不是长远之计,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之上保持量的增长才能使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发展。转变观念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业务发展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粗放式经营,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

(2)加强产品的创新能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首先应该制定长远的产品发展战略,建立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引进、培养产品创新人才。其次,保险公司要对市场进行研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紧跟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不同层次需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使业务发展不是集中在少数几个产品上。保险产品既要满足基本的保障功能,也要满足投资的功能,分散风险的功能,但以哪方面为主导要通过市场来选择,结构调整方向是保险产品向多元化和差异化方向发展,同时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充分利用金融投资工具和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资金收益率和安全性,为产品开发创造更为有利的空间。

(3)加强对巨灾风险的防范,建立健全准备金制度,积极发展再保险业务,并适时调整由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应对巨灾风险,首先是提取总准备金。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保险公司从每年利润分配后的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总准备金,并逐笔积累,以应付来年巨灾所带来的亏损。其次,再保险是应对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随着保险的深入发展和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已越来越倾向于在自己承保能力范围内承保巨灾风险,然后进行再保险以防范巨灾风险,达到立于不败之地的目的。最后,市场利率的波动对保险业,尤其对寿险业的长期保单影响极大。譬如,我国2004年对利率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人民币利率的波动将会在以后一定时期内重新出现。

“利率波动准备金”便是防范利率风险的有效方式。利率波动准备金的建立,使保险公司可以以主动的态度去应付市场利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而不是一味地被动接受。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同国外同行的合作,建立、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将大大缩短这一进程,同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有助于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引进。国外保险业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积累了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对于这些先进的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模式,国内保险公司要积极地加以吸收和利用。另外,加强同国外保险公司合作,这种合作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技术的层面,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另一个是经营性的层面,通过股权合作在共享经营成果的同时获得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5)进一步完善保险同业间的自律机制,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力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的作用,大力培育社会监督力量。国外保险业高度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行业间的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力量,其在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特有的协调、规范和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保险市场平等竞争、规范经营、正常运行。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精算师、律师,乃至消费者协会等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均衡发展,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6)切实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200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把风险防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004年再次成为保险界和媒体共同关注的焦点,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利益的需要。2004年《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出台无疑印证了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险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遵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3年12月11日始,中国保险市场要对外资保险公司全面开放,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已经明确做出相关表示,未来的市场格局将会有很大变化,受困于内忧外患,要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迫切要求国内的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方式——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以效益为核心,加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进全面的风险管理,防范调控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打好基础。

7.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探析

我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一种全新的医患关系正在形成,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责任与风险。

如何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医疗管理机制,完善医疗管理体系和手段,以有效规避和转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与风险?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必须建立和发展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化解医疗风险和医患纠纷矛盾。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对我国医疗机构来说面临的经营风险有增无减。为了给医疗机构营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缓和医患矛盾,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疗机构转嫁风险的最佳选择之一。

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和障碍以及发展前景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并就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式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非常普遍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承保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尽管开办不久,但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发展前景广阔。

(一)医疗事故屡见不鲜,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少医疗纠纷,转嫁经营风险近年来医疗纠纷和诉讼事件屡屡发生,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调查显示,2000—200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0.81万元。这样既会影响医疗机构的运转,同时也给从业医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频繁发生势必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合理、有效的风险转嫁方式来生存。实际上,医疗救治过程中本身就存在很多意料不到的过失,所以医疗纠纷不可避免,许多患者因为医疗纠纷而打闹到医院,砸伤医护人员,甚至还有杀害医务人员的案例发生。再则,在法制观念日益强烈的今天,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趋增强。既然诊疗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医疗纠纷又不能完全避免,病人的纠缠很可能导致医院秩序混乱,医生精神紧张安不下心来工作。

但是风险可以转嫁,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有效地转嫁从业风险,医疗责任保险正是缓解医患矛盾的“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