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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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15)

(二)事故发生后患者索赔困难重重,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消除诉讼顾虑,提高业务水平在我国过去的医疗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同时也是医疗责任的鉴定处理部门。这种自家人断自家官司的做法,难免会以侵犯患者权益为代价来维护自身利益。即使医疗鉴定公平、公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这些弊端都需要改进和完善。相较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了很大的改进。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保证了医疗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同时还取消了医疗差错这一界定,凡是诊疗的过失均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新的《条例》中增加了许多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使患者可以在医疗纠纷上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得医疗机构面临在诉讼中败诉可能性不断增多的局面。此外,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这些规定使得医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在诉讼中就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正是由于以上两个新法规加大了对患者的法律保护力度,使得医疗机构始终处于高风险的经营处境,所以这两个新的规定都让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的引进,可以使医生减少顾虑、降低心理压力、增加安全感,克服心理阴影。这也有利于他们在工作中敢于创新,及时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救治病人。因此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医生医术的提高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改善,而且也给患者带来了更多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发生后,院方压力难以承受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秩序,医患关系紧张,有的甚至发生流血事件,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医疗事故的诉讼案件增多,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高额赔偿,有的医院因一场官司败诉,名利皆失,难以为继。三是对医疗创新心有余而力不足,创新同样是医疗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但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保守医疗,既不利于患者康复,又不利于医疗科学的长期发展。

(四)医疗体制改革,医疗责任险需求强劲目前我国趋向人口老龄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医疗费用将会持续增长。现有的医疗体系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以前有国家扶持,如今福利型医院也将逐步转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准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医疗机构也将面临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分类管理。医疗体制的改革最终让老百姓成为受益者,进入商业化模式的医疗机构将自己完全承担经营风险。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发生医疗事故后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资金从何而来?医疗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医院在这种情形下会开始注重经济效益,必然关注自身风险的转嫁,可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可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借助专业机构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以适应改革和自身生存的需要。盈利性医疗机构也必须适应改革的要求,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才能实现盈利的目标。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固定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成本,是在这种体制改革下明智的选择。因此,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医疗机构也会增加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的一条可行之路。

医院难以预料的医疗风险通过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固定下来,有利于经济核算,解除后顾之忧。院方从繁杂的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大胆地进行医疗创新,这对提高医师执业积极性和推动医学发展、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保险公司介入,以超脱地位,依法做出客观公正、正确合理的赔偿意见,避免了患者独立面对拥有专业知识的责任者。在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可以让受害方尽快得到经济赔偿,避免了因责任方无力赔偿或扯皮拖延而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事情发生。可以说,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既保证了医院和患者实现“双赢”,又使医疗事业和保险事业实现了“双赢”。

二、医疗责任保险

市场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从医疗机构的购买情况来看并不理想,投保并不是很积极,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多医疗机构选择自保许多医院知道有这一险种并不购买,一部分医院自认为技术过硬,医疗事故发生率低,依靠医院的力量完全可以规避这一责任风险。正因为投保的医疗机构达不到一定比例,违背了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则——大数法则,这样一来,就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良影响。往往技术力量较薄弱、规模不大的医疗机构投保,逆选择太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医院对医疗责任险几乎都持肯定态度,但其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明确表示暂时不会参保,而且,越是技术力量强、规模大的医院参保越不积极。

(二)院方觉得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太少由于新的《条例》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将迎来一个新的索赔高峰。不少医院认为保险赔偿额度太低有时远远不够弥补一次大的医疗赔偿。这也是他们不愿意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商业保险企业作为盈利性机构也必须考虑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指定责任赔偿限额时,也必然参考多年来对该风险的经验数据积累和自身的经营稳定与安全。保险责任也有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范围区分,并不是任何风险都能承保。

(三)现行医疗体制影响医疗责任险的推广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缓慢,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难以一下改变现在公立医院数量多的现状。首先,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公立医院的财务部门对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的支出是否计入成本一直有争议,因此医疗机构对保险费的支出有不情愿的态度。其次,与国外医疗同行比较,国外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都实行个人强制投保,这是其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这笔支出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从原则上看应该是医护人员负担,但实际上还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了保险费的支出。如果按照国外的执行标准,国内的医护人员也很难负担高额的保费。由此医院、医护人员个人都不积极购买医疗责任险,给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尴尬局面。

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式的探索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障碍,引起了我们对其发展前景以及如何发展的探索。从长远看,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大势所趋,至于如何开拓、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具体应侧重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强制性投保

建议把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审核医疗机构是否准予执业的必备条件,形成要执业必须先保险的局面。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其他责任保险经营模式,实行国家强制性投保。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利益,保险赔偿金最终会到患者的手上,一旦出现医疗事故,经确认属于保险责任,患者可以及时从保险公司处得到补偿。医疗机构也可以减少精力参与纷繁复杂的诉讼纠纷。医务人员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医院从而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稳定,同时也将有财力购置先进设备和投入科学研究,从而提高医院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强制具有保险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逆选择。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就是运用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原理靠集合大量的风险单位来求得发展,使医疗事故风险符合风险大量的原则,便于保险公司合理制定费率,维持自己的经营稳定,对投保方和保险方都有益。实行强制保险,使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都参加保险,为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能力打下基础,同时,亦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有利于医疗责任保障体系的建立。医疗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又是高风险行业,医疗体制改革正逐步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保障体系,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将与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共同构筑一个解决医疗纠纷的完整体系。

(二)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当今世界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必然是民事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实体法的健全外,重视程序法来保障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够顺利地进行显得尤为重要。严格限定医疗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来减少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纠纷以及频繁的法律诉讼,这样也减少了医疗事故的社会总成本,从而使得医、患、保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纠正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深入医疗单位展业承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同样在保险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一部分医疗机构投保是认为一旦买了这个保险,发生任何医疗事故可以高枕无忧,赔偿责任都落到保险公司身上,自己承担风险为零。一部分医疗机构坚持不购买该险种,则高估了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风险。以上两种极端的认识都表明部分医疗机构对保险功能的不完全了解。在纠正对保险的误解的同时,应该让全社会树立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当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甚至愿意以医院是否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衡量其信誉良好与否的评价标准。

用市场调节的手段去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在现阶段甚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都是不可逾越的“鸿沟”。总结经验教训,应充分分析保险服务对象,搞好市场调研,并适时做好服务创新,赢得主动,首先应让利于医院,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使用标准利率。同时,应注意专业业务人员的培训,培养高素质业务员。

(四)因地制宜,实行差别费率在城市,大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率就不是很高,更何况是财力单薄的乡镇医疗机构。一些小的乡镇卫生院不是不想购买责任保险,而是保费太高,无力问津。但是这些卫生院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其最终的责任赔偿费还是由卫生院来赔付。保险公司可适当地降低农村地区的保险费率,至少要让他们可以承受得起。并且小医院因为治疗手段和仪器有限,一般的重病或者大手术都会推荐患者去县级医院救治,所以应该依据他们的风险程度大小制定具有可行性的保单,这也是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一条道路。

(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对新险种的开发力度,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产品开发战略应积极借鉴和引进西方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等国)有益的模式选择,依据国内的基本情况,大力开发适合具体情况的新险种。在医疗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发策略上主要以扩大并稳定客户群体、推销主险产品为主。具体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注重品牌战略,加强公司形象、稳定并扩大客户群体,注重主险业务的外部效应。在某个阶段,尤其是品牌确立初期常常应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要求,多注重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应保证产品可运行的长期性。这是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综合评估决策的前提,我国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过程中应注重产品的可持续性特点,避免存在很多弊端的短期利益行为。

目前,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将按照入世的承诺,保险险种将全部放开。

保险公司今后在促进医疗卫生系统的良性运转中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开发、改进市场需求的产品、开展医疗风险防范咨询、为医务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和行业风险培训、进行医院风险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积累充足的补偿资金、加强在医疗行业保险领域的经营与管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以全面、优质、高效的理念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当然,医疗责任保险也还有不少问题,但只要是有益的探索,只要有益于保障广大患者的利益,有益于医疗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就值得我们去尝试。

8.保险资金运用及其风险防范探究

保险资金运用绩效的高低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的关键。让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水平,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