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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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20)

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够盈利,或者盈利水平不高的话,那么股价下跌也就在所难免。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企业的盈利具有周期性,寿险行业尤甚。国际上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一般都在5~8年。而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较短,盈利水平还比较低。从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来看,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竞争程度的日益加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成本日趋增大、费率愈来愈低,保险责任范围愈来愈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呈下降趋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不能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能直接购买股票,等等。由于存款利率的连续下调,证券市场不景气,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不高,导致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逐年增长。与此同时,投资收益率非但没有同比增长,反而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投资环境下,上市后的保险公司利润率大幅提高将会有很大的困难,股价波动也就在所难免。

(3)所有者缺位问题以及组织设计问题。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几乎没有资本联系。从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按市场规则依法办事,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对企业行政控制的习惯做法,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使企业按《公司法》规范人事任免行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场、资本、绩效以及股东大会的约束,从制度上形成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的机制。同时,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不断充实和增强资本实力,改善公司权力结构,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再者,组织设计即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策划、设置和实施,其内在实质是明确权责,表现形式则是组织机构的设立。

公司的所有权和重大事宜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经营权则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的经营活动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的监督。但是,我国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经理虽然有了一定的权力制约,但人治色彩依然浓重,管理者经常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现了公司总经理架空董事会的局面,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力平衡,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要使保险公司上市后得以均衡发展,就必须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约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聪明才智。此外,在组织设计上,譬如,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在公司扩展规模的方式选择上,我国也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进行解释。

(4)运营风险。保险公司上市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充实资本金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考察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的具体做法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产权基础,在充实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目标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所筹集的资金能否合理运用。我国已经上市的人保和国寿两家保险公司,其上市方案均采取改制重组发行的做法,设立母公司和子公司,将不良业务和资产剥离给母公司,而优质业务和资产留给子公司,使子公司得以“轻装”上市。上市之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存在很大的缺口,如今又将不良业务和资产剥离给母公司,母公司的偿付能力进一步下降,这就很难避免用子公司筹集到的资金来弥补母公司的“利差损”。

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能否真正用来充实“利差损”就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能否得到妥当解决。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比较单一、盈利水平低、偿付能力不足,技术条件与信誉条件都不够完备,不仅不能通过自身积累来补充资本金,反而要动用资本金来进行赔款偿付。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得到改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上市的根本目标。资本市场为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和约束,关键因素还在于保险公司从内部加以逐步改革和完善,不能流于形式,否则,保险公司上市的根本目的无法达到。就已上市的人保和国寿两家公司而言,尽管国有股所占份额有所降低,但依然是“一股独大”,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任重道远。

(5)兼并风险。兼并收购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的重头戏。外资保险公司对潜力巨大的中国保险市场觊觎已久。与直接建立分支机构相比,假道资本市场,通过兼并收购中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似乎更具诱惑力。与国际保险巨头和金融大鳄相比,中资保险公司无论从规模、实力,还是从经营管理水平上都难与其匹敌。

因此在未来股权分散化之后可能会面临被兼并的风险。这就要求我国保险公司从根本上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主题。2004年,我国保险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核心的主题只有一个,加快发展。兴调查,禁大言,务发展,找准求真务实的着力点,把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避免被国际保险巨头和金融大鳄兼并收购的风险。

(6)保险公司上市与信息披露要求之间存在的问题。200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中第3至4号对保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定。监管当局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是以前各种保险法规所不曾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编制好招股说明书。此外,在报表审计方面,《规则》也要求保险公司要聘请有保险公司审计经验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地区审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进行审计,这些都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上市费用。另一方面,过于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使上市保险公司在置身公众监督之下的同时,也暴露在同行竞争对手面前,上市的保险公司面对竞争对手将处于信息弱势,这将会给其带来很大的经营管理风险。

(7)系统风险。保险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上市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综合实力、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联动风险又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大的压力。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上市后从某种意义上增加了整个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也不完全理性,保险公司在这个时候进入到证券市场中就势必受到较大的系统风险和投资者不理性的影响。当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收益发生波动时,会极大地影响股民的心理波动,从而对保险公司及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还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受到一些非法投机者的操纵。

(8)保险公司上市形成了多重监管体系的风险。保险公司未上市时,只接受国内保险监管部门,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如今,保险公司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上市,都要接受当地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管,加上国内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必然会形成多重的监管体系。这会给我国的上市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保险监管过于严格,或者保险公司面临新的多重监管体系不能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有效地规避监管约束,就会使上市保险公司的市场运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减少;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这表现在《证券法》与《保险法》的协调问题。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使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两大监管机构之间职能划分与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会令保险公司无所适从,同时增加交易费用,带来新的经营风险。

至于这些风险和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加以防范和规避。

三、上市后对风险的防范对策上市已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正如前文所言,保险公司上市依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保险公司在上市之初、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后,应通过各种途径,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手段,努力化解相应的风险和问题。

(1)系统地分析研究保险各业务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力求上市保险公司的管理与保险业务的配套发展,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保险管理的内容是相当繁杂的,保险公司上市更是增加了其复杂性。简单地讲,从业务经营领域方面看,保险管理既要涉猎到财产险,又要涉及到人身险,还要涉猎到涉外险等业务;从业务断面上看,它既要涉及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又要涉及一系列的内容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想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首先就需要我们对若干方面的管理对象做出系统的研究分析。

当保险业务内容有了发展或者内外部的一些条件发生变化时,我们大多注意一些方向性的东西,却没有更多地在完善和变通管理方法、措施、手段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考虑。因而,自然要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也就必然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进而会影响到保险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甚至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上市的根本目的。

(2)立足国内保险市场,以全球保险大市场为经营背景,积极引进国外保险新产品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乃至引入国外优秀的保险公司作为长期的战略投资者。上市保险公司应积极改造传统的保险产品和经营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保险业科技含量,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诸多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加大咨询和运营力度,合理配置资产,在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资产效益最大化。

上市保险公司还应该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改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发展,激励人才成长,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保险业的跨国经营。引入国外优秀的保险公司作为上市保险公司的长期战略投资者,可以增强中小投资者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心,降低股价的波动幅度。此外,还可以在其险种开发、营销、承保、理赔管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方面,要注重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做到适度和有效。保险公司上市,意味着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相互向对方分散,即形成前面提到的系统风险,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两种风险叠加在一起,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既要引导并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又不能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特别是要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要根据保险公司跨国经营、业务走向综合、保险风险趋于复杂的趋势和特点,积极寻求更广泛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它们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寻求更多的政策支持,推动相关立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制定和完善通用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分别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在监管对象上,不要局限于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特别是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动态监管模式,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变动。比如,目前应进行更为广泛的银保合作。

(4)根据国际惯例和现实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投资收益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应继续放宽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改善投资渠道,否则上市后企业的长期效益难以保证,市场不认同其投资价值,必将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应通过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提出要求。此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而这种并购大多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的,为此必须基于混业或分业的基本政策,制定金融业跨业兼并的相关法律、法规。

(5)在经营机制方面,上市保险公司应加强股份制改造的力度,真正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市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独立的审计机构、完善财会控制体系,按专业化分工设立业务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授权代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规范化经营。

(6)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不断充实和增加资本实力,建立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是指保险公司股权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以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这样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大规模资本的合理集中。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引进国外相关机构参股,增强上市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还可以改善其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我国保险公司以后向海外扩张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