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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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21)

(7)应妥善解决“利差损”和风险资产问题。我国保险公司上市之前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资产质量一般,运作不够规范,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保险公司在高利率时代实行粗放型和封闭式管理所累积的大量的“利差损”和风险资金问题。因此,必须通过严格核保理赔、节约开支、转换预定利率产品和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等手段,在发展中解决存量“利差损”,通过转化经营机制和实现业务转型,从制度完善和管理水平提高上根本解决上述问题。

比如,着手对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进行梳理和重组,使组织趋于扁平化,迅速增强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实力;精简职能部门,重点突出团险、个险、投管中心和IT等几大部门,并建立区域管理中心,形成矩阵组织结构,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在公司范围内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预警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稽核监察体系。

(8)正确利用经济周期的规律性,使其向着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经济周期的波动会引起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价和业务质量相应地变化,保险公司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就可以分析和研究经济发展的周期,根据其规律性,在不同的阶段制定不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策略,切实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繁荣阶段,可以采取迅速扩大保险市场的经营策略,不断开拓市场,实施规模经营,为把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积累雄厚的资金支持;经济处于滞胀,乃至衰退时期,保险市场需求必定减弱,上市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收缩性战略,巩固已有市场,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重点改进自己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上市已成为保险公司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但保险公司上市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和问题,不容忽视。充分、全面、客观、清醒地认识到上市存在着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各家保险公司必须,而且也应该采取与各种风险和问题相对应的措施来消除上市带来的不足,为上市彻底扫除障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应充分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有益经验,认真研究我国保险市场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以做好保险公司上市这项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双赢”的重要工作。通过改制上市使保险公司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使中国保险业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迅速做大做强。

11.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对保险人产生的危害分析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完全是由外生的随机因素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行为的影响。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就会有“隐藏行动”的偷懒、撒谎的本能倾向,以降低自身的成本。被保险人所采取的私人行动就会使得实际情况与保单设计时的保险精算假设产生较大偏差,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加大,降低了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性。道德风险是影响保险人盈利、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外学者就这类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已经有了许多研究成果,而且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方面。在我国,相关研究基本上是从投保人方面分析保险欺诈的特点和类型。即便如此,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人产生的危害分析依然稍显不足,本文想就此展开一些分析,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将来做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一词起源于保险领域,后被引申到经济生活的其他领域,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因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在这里,笔者界定为: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由于受到保险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即投保人因购买了保险,对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产生依赖心理,从而自己减少了采取预防措施或降低索赔成本的动机,即风险防范的意识大大降低。

比如投保人一旦购买了房屋保险之后,就比没有购买保险时更加忽视防火措施,这就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只要当实际影响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一方的行为,即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够被要对损失进行赔偿的一方,即保险人观察到的时候,便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保险行为中有一个重要事实,即受保险保障的人会因为已经投保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做出增加风险的行为,从而会将损失变为被保险人的关心水平(Care)的函数,使得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近年来,“道德风险”概念的运用已经延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学中的常用术语,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对于保险商品价格形成的影响巨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传统保险理论中因投保人不诚实或故意欺诈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思想犯罪”的道德风险,还包括投保人因疏忽和过失行为而引起的心理风险。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一方的行为不能为投保人一方所察觉,还是投保人一方的行为不能为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前一种情况可称之为“第一类”道德风险,比如,保险人费率的制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是为一般投保人所了解的,如果制定的费率偏高,尤其是在保险市场形成垄断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给被保险人及社会带来的损失将会十分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06条列举的以下行为属于这一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一般说来,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这一类道德风险随着竞争的加剧及保险业监督机制的健全会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