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19659900000004

第4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3)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前竞争模式发展趋势在于垄断竞争。譬如,郭丽军(2001)认为,中国保险业只能是垄断竞争型市场。林江(2005)认为,从保险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垄断竞争市场是必然结果,原因在于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大,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取得竞争优势;一些新建的保险公司推出品种繁多的差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从长期来看,保险供给增加会导致超额利润下降,保险市场会失去对新进入者的吸引力;随着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强化,将会出现对专营保险公司的部分代替竞争。秦振球、俞自由、周淳(2002)从目前市场的结构分析和绩效分析入手,得出垄断竞争模式更适合我国的保险业的结论。虞嵘、刘炳奎(2004)认为,应选择在国家监督管理基础上实现芝加哥学派所提倡的“自由竞争”,即有限制的自由竞争。

在竞争规则的完善方面,徐刚、刘金章(2005)认为,应该构筑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保险公司市场的竞争秩序;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风险预警系统为最终走向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积累经验;要改进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灵活运用费率监管手段,以限制不计成本的恶意竞争为原则。彭雪梅(2001)认为,我国保险业要对内开放,放宽行业限制;深化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对外开放;放松费率管制,推进费率市场化;放松分业管制,提高行业绩效。

邓成明、阳建勋(2004)认为,应按照WTO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新保险法制理念,构建一个高效率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保险市场竞争规则制度。李珊、杨艳琳(2005)认为,保险业各主体应积极优化市场行为,建立不同规模保险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要确保市场绩效持续、稳步地提高;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设;强化保险企业投资及其风险管理;完善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能;建立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虞嵘、刘炳奎(2004)认为应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建立保险业竞争的反垄断规则。郑飞虎、张洪涛(2004)认为,要从保护消费者自主权、把握“竞争与合作”机理、重视社会诚信三个方面来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

总之,学术界对于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系统分析,有利于我国探索有效竞争市场的举措的实施,但是当前研究还存在缺陷,分析各个竞争模式的优劣时,不能综合起来考虑,在分区域分阶段的分析上,还不够深入。

六、保险经营管理理论

邓大松教授(2002)指出,保险经营管理学同其他经营管理学一样,是经济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研究保险经营活动的合理组织及其规律性的科学,具体说来,是研究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组织规划和调控等方面规律性的科学。董昭江(2003)进行了一个概括:保险企业管理是保险学与管理学交叉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应用学科。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遵循保险活动的特殊要求,依法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要遵循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坚持市场导向,实施有效的战略管理、运作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德国著名的保险学家法尼教授在其被誉为“保险界的圣经”的专著《保险企业管理学》中述及,保险企业管理学是保险经济研究的组成部分,以保险企业中的经济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保险企业中的经济管理活动是投入短缺的物品,以创造出新的以保险保障为形式的新物品。作为一种理论,保险企业管理学要寻求一个关于保险企业中经济管理活动的概念与论述完备且不矛盾的体系。

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经营管理进行了各自的认识和研究。譬如,杨培根(2004)认为,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内部的风险管理工作非常重要,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易雁青等(2001)则从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针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提出了管理其经营风险的建议。许崇苗、李利(1999)提出了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授权经营管理制度。陈信(2000)也同样提出这一经营管理制度,并从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分类、保险企业实行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方军(2004)指出,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在市场主体数量显著增加的同时,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也正在发生重要变化,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是市场中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已经从单一结构向集团化结构转变。俞斌、毛俊嵘(2004)认为,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专业化,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应用在改善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培育市场竞争优势乃至维护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等方面都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陈丽霞(2000)认为,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科学经营的重要理念,突出了风险管理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赵建中(2004)提出了保险公司的集约化经营管理,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刘洪波(2005)认为,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万峰(2000)则从人寿保险的特性论述了寿险的经营管理。何士宏(1999)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是有层次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各种相互关系,保险公司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使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更加系统、全面,必须确立保险经营风险的层次性,理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突出强调了保险经营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周德新等(2003)分析了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薛康文(2005)提出,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马敏(2001)认为,传统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先天优势和后天优势,实施向网上保险经营管理模式战略转移的关键在于充分地利用信息技术。杨超(2006)提出了集中式核心业务系统在风险控制、业务管理、效率提高方面给保险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带来许多有益变化。陆海空(2005)指出了保险公司信息技术运用的关键问题。王攀(2005)试图将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Added,以下简称为EVA)的基本理论方法运用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他认为,EVA是构建中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新模式。

总之,国内外学者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做了很多有益的探讨,这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进一步提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研究随着保险实践的深化亦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当然,许多细微的问题还不够深入,仍需加强。譬如,关于保险企业的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探讨还处于较浅的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等尚为欠缺,没能进行系统的研究。

七、保险监管理论研究

对于保险监管的概念界定,理论界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只是在表述上或者是角度上有所倚重。裴光博士(1999)认为,监管是监督与管理的合称,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申曙光教授(2000)根据监管主体范围及层次的不同将保险监管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他认为,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其代表是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则仅指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吕宙博士(2004)根据监管采取的不同途径将监管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划分,他认为,广义的保险监管包括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仅指政府行政监管,这也是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卓志教授(2002)对保险监管做出了概括:保险监管是运用一定的权威,通过制定各种规范,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影响保险市场的结构和运作效果,限制保险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使保险公司具有稳固的偿付能力,进而保证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总的来说,保险监管就是指监管主体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是控制保险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监管应该是国家(政府)对保险业的行政的监管。而对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国内的学者也是众说纷纭。魏华林教授、林宝清教授(1999)认为,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保险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裴光(1999)对保险监管形成的原因进行理性化的梳理和归纳,从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角度去分析,一个是促进市场结构优化,另一个是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他认为,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险市场结构需要监管,保险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另外保险监管有利于保障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吕宙(2004)则将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归纳为以下五个理论:市场支配力论;公众利益说;外部效应和公共性理论;信息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理论;破坏性竞争理论。总之,学者们在承认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的同时,对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大都给予了认可,问题在于适度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这需要根据各自情况具体分析了。

回顾有关文献及著作关于保险监管理论的论述,大多数的学者都是从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方面进行了梳理。裴光(1999)在他的书中将保险监管的理论分为两个大类:一是经济理论,包括公众利益论,公众选择论;二是政治理论,即监管政治论。史纹青(1999)对保险监管理论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一是从国家的本质特征来认识保险监督管理;二是从管理学理论来认识保险监督管理;三是从信息经济学在保险风险中的传统机制作用来认识监督管理。孙祁祥(2001)认为,保险监管理论主要有三种:公共利益理论、私人利益理论、政治理论。

它们分别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实证经济学的范畴以及“政治”理论。卓志(2002)对西方保险监管理论进行了政治经济学的透视,认为主要的保险监管理论有:公众利益理论,捕获或追逐理论以及监管经济理论。而赵利胜、胡玉芬(2004)则在他们的文章中对保险监管理论做了脉络性的描述,将保险监管的理论分为以下几种:保险脆弱说,从保险特性角度来说明保险监管的社会需要;公共利益论,从保险的作用和目的角度来阐释保险监管的意义;监管失灵论是说明保险监管的作用缺憾;监管成本论,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角度对保险监管进行了效益分析。综观学者们对保险监管理论的论述,比较流行的说法有公众利益论、公众选择论,以及监管经济论,等等。当然,这些理论亦并非获得了完全的认可,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对这些理论提出了质疑,甚至是批评。譬如,布纳尔(Posner,1974)在分析公众利益理论的有用性时指出,由于公众利益理论不能充分解释市场上观察的行为,因此将该理论作为解释和预测的框架是不妥的。罗曼(Rahman,1992)批评政治家们的关于捕获或追逐理论的观点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和预测力,因为政治家的捕获或追逐观点忽视了受到监管者推动的利益,不仅仅与被监管的行业的利益一致,也可能和其他被监管者或不直接受监管的群体的利益相一致。因此,对于保险监管理论的探索还应继续,以弥补现有理论的不足之处。林宝清教授(2003)将保险监管模式定义为保险监管机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做出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方式的制度安排。

保险监管模式的类型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一般认为分为三种类型。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西方各国的保险监管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革,林宝清、施建祥(2003)将西方的监管模式的变革归纳为四个转变:逐渐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外竞争加剧,传统的保险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长远来看,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必然要向国际通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过渡,但在一系列约束条件尚未改变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的保险监管模式仍应该采取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兼顾市场行为监管的折中监管模式。当然,对于我国来说,一味地追赶世界潮流是不现实的,应该立足国情,从市场发展状况出发,根据保险监管的需求而确定适合中国的监管模式、方式以及程度等。当然,在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