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监管历史更短。若自中国保监会成立算起,正式意义上的保险监管仅有八年的历史可以追溯。故而,保险监管一直在摸索中完善、成熟。理论理应成为实践的先导,而保险监管理论更显薄弱,贯彻于保险业发展始终。
无论是保险监管理论,还是实践都亟待加强和完善,亦需要更多的研究力量和监管一线人员投入其中。
八、保险产业理论研究
保险产业理论的萌芽及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产业组织理论。保险产业理论经过进一步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赋予了保险产业理论新的内涵。笔者综合相关文献,认为,与保险产业理论研究相关的几个理论主要有: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理论;保险产业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保险产业组织优化理论;保险产业组织变迁与公共政策理论;等等。为节约篇幅,笔者这里仅就保险产业政策理论研究做一简要回顾。
广义上的保险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保险产业的组织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是应包括财税政策、保险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社会保险等的一个完整的框架。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所做的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研究”来看,其主要理论如下:保险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育成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战略;宏观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国内保险业、金融业和社会保险业的状况及国际趋势。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的理论依据包括:市场失灵论;有效供给不足论;幼稚产业保护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结合论;市场培育论;比较利益论;金融深化和国家安全论。基于财政部课题组的成果可把我国现行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划分为三大类:保险业税收政策、保险业金融支持政策和保险业产业政策。魏华林教授、李开斌博士(2002a)认为,保险产业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基于四种SCP范式:哈佛学派的单项SCP范式、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单项SCP范式、芝加哥学派双向互动的SCP范式、新制度经济学的后SCP范式。
保险产业政策运行必须遵循其内在规定性,结合国情,要以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以民族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其首要的指导思想,最为核心的目标是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化解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脆弱这一风险,改善相对于其他金融业落后的现状,培养民族保险业的有效竞争力。从长期来看,中国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同时注重市场结构S、市场行为C和市场绩效P。关注外资尤其是一国外资在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份额、保险保障基金的缺口、市场集中度、民族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信誉等级及资本回报率、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投资总额中保险业所占比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要坚持以协调型为主,兼顾管理型的政策模式,过渡期不能太长。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面对加入WTO后的种种挑战,要逐步从差别型向功能型转变,以功能型为主,适度而谨慎地考虑差别型。
尽管笔者仅对保险产业政策理论的研究文献做了回顾,但依然不难看出保险产业理论研究的博大精深,更为重要的是,国内外相关研究都极为有限。保险产业作为国内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金融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而,保险产业理论理应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希望能引起学界、业界的重视。
九、保险与金融混业经营理论研究
这里我们有必要首先认清两个概念: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具体到保险业的混业,其产、寿险同时经营也可以称为混业经营。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过去的分业经营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周光云(2004)认为,分业经营的弊端有三个:使金融风险加大;阻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经营成本增加。马方(2004)认为,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直接威胁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这主要是基于各国逐渐放松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保险业的混业经营业在这些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得到迅猛的发展。雷薇、余华(2006)认为,保险混业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专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在更多保险领域的拓展,并由此形成了保险集团;二是金融业务的交叉与融合加速了银行、保险集团化的发展。他们还认为保险业应进行综合经营,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的原因在于:市场与股东的压力,以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要求;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与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法律制度的调整及管制的放松。
在保险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实现方面,雷薇、余华(2006)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业综合经营的主要实现模式,基于各国法律环境、公司治理方式的不同,各国金融集团在构建时又视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二是事业型控股公司。同时,她们认为保险混业经营的实现主要有直接设立、兼并与收购、建立合资公司和战略联盟四种。朱军勇(2006)提到,在众多的金融集团的组织模式中主要有事业部、子公司及混合型三种模式,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金融集团的最终选择方向为事业部模式;对于集团的实现他认为可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建立的方式,即一步到位的实现方式。二是逐步过渡的方式,即通过逐步过渡的方式建立事业部,这既是为适应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为了使集团竞争力不被削弱。
在保险混业经营风险管理方面,孙蓉教授等(2006)在综合分析保险业在进行混业经营所面临的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后提出了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战略:偿付能力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与保险企业文化建设;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关联交易的规范。朱军勇(2006)在对金融集团的垂直一体化、间接和双重三种风险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针对不同混业经营组织模式应有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的观点。
此外,针对保险混业经营过程中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杨军(2006)在综合分析保险的综合经营与《公司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后,提出要为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的观点。
混业经营作为一个热点问题,与目前“综合经营”的提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事实上,“混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而言,显得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从笔者在前文对“金融混业”、“保险混业”的界定,以及目前对“综合经营”解释的相关文献中,我们亦不难发现,对于综合经营的解释尽管与我们所说的混业经营有着相通之处,但“综合经营”似乎涵盖了其他更多的“非混业”因素,难免产生误导。故而,笔者认为,理论研究未必要“跟风”,理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对某些提法不可亦步亦趋。当然,混业经营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文字游戏中,其研究的深度、广度与厚度需要进一步拓展。该项课题不仅仅对保险业具有现实意义,对整个金融业亦具很强的实践意义,我们期待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文献。
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风险补偿方式。两者之间的区别国内外学术界论述已很充分,但两者的互动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士昌(2000)认为,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因生育、年老、伤残、失业、疾病、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机会,从而中断劳动导致失去生活收入时,根据立法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振芳(2002)认为,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混乱,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2005)曾指出,商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张映芹(2000)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的较多,而对于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李连友(2000)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两者相互促进;两者相互融合:保障功能的融合、保障范围的融合。任德胜(1997)认为,在普及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总之,社会保障立法越是全面的国家,社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越得到全面实现,而社会公民的全面发展又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保障立法及其社会的全面发展。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无一不表现出其立法先行的特征,而各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实现也无一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结果,法律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硬支撑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的保障,虽然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其第十四条第四款,为我国制定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和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十一、保险企业文化理论研究
每个行业都应该有自己的文化底蕴,保险企业文化理应成为保险业的“精神支柱”,不能因为任何外界因素而忽视了行业自身的文化建设,而保险企业文化目前应主要以保险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笔者亦仅对此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