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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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政策性保险之探索(13)

8.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我国出口竞争力

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贸易促销手段,是贸易界公认的出口创汇的有力保障。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0%左右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下实现的。然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比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还要低,更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据来自海关总署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前5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达8.4亿美元,其中出口5.9亿美元,进口2.5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3年的1.3%上升到2005年前5个月的1.85%,而这一比重2002年仅为0.84%。近几年来,尽管每年都有提升,但相较世界平均水平而言,依然是相去甚远。这就对我国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亟待发展。基于目前严峻的形势,研究出口信用保险显得更有必要。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出席2003年12月25日在北京举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外经贸协作会议”时表示,必须深刻认识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中国外经贸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助于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是外经贸企业防范风险的好帮手。我们应深入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工作,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引入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介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协议;根据该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协议项下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投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它是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产品出口,保障企业收汇权益,由国家提供基金并通过其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责任,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因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而造成的损失;它所保障的风险,包括出口企业经营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国际出口信用保险业始于20世纪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于1989年。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在信用保险中,风险的概念是独特的,它所指的是一件不只是取决于当事各方特别是被保险人的意愿的不确定事件。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安全,风险很大且难控制,出险的概率要比其他保险业务大得多。出口业务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采取公司形式,实行企业化经营,在注重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也必须考虑经营实绩,尽可能地实现收支平衡,甚至获得利润。

在有些国家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受到议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的。近年来,一些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改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减轻对公共财政的压力。

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它是与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密不可分的。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

颁布专门法律或有关国家政令、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政府出资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或委托私人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以法律形式规范这些机构的经营和管理;政府在财政上给予必要的支持,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贴现票据和再保险等不同的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制定政策,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设立了由有关政府部门和外交、财政、经济、贸易、工业、国防、中央银行等官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部际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予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概况

据介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9年,中国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出口信用保险,当时原则上以办理出口一般机电产品的短期信用险为主。

1992年6月,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出口风险保险机制,开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4年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时,也被赋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利。中央和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种相应措施,扶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浙江省以及深圳、青岛等省市都出台了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广东省7个部门2004年联合出台支持外贸出口13条措施,也包括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十多年间,中国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体系,在促进外贸出口,配合实现国家的产业、财政、金融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统计显示,两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累计为180亿美元的出口提供了收汇风险保障。但是,由于起步晚、保险资金不足等原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外贸出口的增长。200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数则不足出口企业的8%。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组建国有独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中国内地惟一提供此项服务的专业公司。当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金高达40亿美元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它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业内人士认为,世界经济的衰退使中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形势,一些出口企业不得不转而寻求中东、南美等新兴市场以扩大出口,这大大增加了外贸出口的风险系数。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无疑将为这些企业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出口增长发挥作用。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及我国出口信保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及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外贸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支持外贸出口,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安全保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包括: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进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以大力发展外贸出口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有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收汇提供安全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还可以为银行发放出口信贷提供直接的或无条件的担保,有力地推动出口信贷的蓬勃发展。

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买家资信调查和市场咨询服务,有利于它们在激烈的商战中做到心中有数,掌握主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利于它们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决策科学化,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为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保驾护航。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国内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生产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企业通过出口求发展。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从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上讲,还是就具体操作方式和手段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依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目前,12%的全球贸易额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最高时达14%,有的国家更高,如日本是39%,法国是21%。相比之下,我国承保水平确实很低,难以体现政策性险种的优势,企业在国际商战中容易陷入被动。如此潜力大、前景好的一项业务,为什么却很难广泛推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