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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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政策性保险之探索(14)

第一,保险基金规模太小,资金不足制约出口信用保险的迅速发展。2004年我国出口总额1.5亿美元,信保基金约1.2亿美元,按照1∶22的比例来支持出口,远不能适应出口发展的需要。用原人保公司出口信用部有关人士的话来讲,“基本上做一个项目就能突破限额”。保险机构只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蛋糕”的扩大。因财力有限,在试办出口信用保险初期,国家给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为4000万美元,作为赔款准备金,分四年到位,每年1000万美元,按照欧洲保险市场的惯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与承保责任之比通常为1:20。也就是说,截至1992年底,人保公司上述赔款准备金全部到位,最大承保责任仅为8亿美元,约占当年外贸出口(9.4亿美元)的0.94%。从1993年开始,正式建立风险保险基金,截至1995年底,风险保险基金达到1亿美元,它的最大承保责任为20亿美元,约占当年外贸出口(7.7亿美元)的1.34%。由此可见,财力有限,风险保险基金不足,首先从客观上就制约了人保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发展的支持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迄今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中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的专门规定,造成相关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十几年来平均赔付率仅65%),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业务中,无论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出口企业,都常常会有一种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的感觉。而且出口企业往往因此会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一些具体的业务做法产生疑问,如为什么要实行“统保”原则;保险费率是否定得过高;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具有国家支持的政策性业务,它的政策性是如何体现的,政策性业务为什么要按商业方式来经营,等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则有时因无法可依而只能按内部文件规定行事,操作起来十分不便,难以充分地、真正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甚至事倍功半。

第三,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完善。服务对象过窄,业务品种较少,对非大中型国有外贸企业扶持不够,险种偏重于短期险;信用保险的国别限额和承保条件不合理,对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支持力度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为一体,结果严重削弱了政策性业务对扩大出口的助推作用,也极大地限制了商业性业务的拓展。

第四,执行机构的服务水平亟待提高。投保申请周期过长(国外一般为几天);与发达国家相比,保费过高,出口信用平均费率为1%,对亟须投保的新兴市场则达2%,远高于其他险种的费用,对大部分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的外贸企业,这已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风险评估机制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对外风险评估与客户资信调查十分滞后。

第五,部分出口企业投保意识淡薄也是一个制约因素,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对老客户心存侥幸而忽视风险防范,有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视为额外负担,有的误解为既然是政府支持的,就该百分之百的保险。在现有的外贸企业中,大多数是近几年中迅速成长起来的,至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保障收汇安全或获得银行融资便利,具有这方面经验或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企业可谓凤毛麟角。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至1995年7月,我国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达数十亿美元。其中,拖欠1~3年以上的约占40%;属中央部属企业占2成,地方企业占5成,三资企业占2成,据分析,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外贸企业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恐怕有这样几个原因:缺乏风险意识,几乎没有风险管理;许多国有企业习惯于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庇护下开展经营活动,盈利皆大欢喜,亏损挂在账上,企业出口收不回贷款,最后都算在国家帐上,而且继续照常做买卖;思想保守,认为投保信用险不合算,额外增加成本;过分信任外国商人及其过去的交易经历,把感情与生意混为一谈,从而忽视了商人狡猾的一面,并丧失了做买卖时所应具有的基本理性即须随时意识到有可能发生任何风险;对国内外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及具体做法缺少了解。当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宣传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六,迄今尚未建立我国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照和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及各种信息几乎都是外国机构或公司所提供的。

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这既不利于我国准确地掌握信息,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国别地区经贸政策,同时也影响外贸企业对买家风险的预测和估价,表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幼年时期。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体制不顺,体制摩擦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长期以来,进出口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出口信保业务,既不利于出口信用的国家限额控制和风险控制,也不利于配合我国外贸出口政策。不过,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挂牌成立,标志着体制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一般地,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其经营应该是具有垄断性,原则上不适于开展竞争,因为一旦这两家都是具有国家支持的机构之间产生竞争,就有可能使它们的经营偏离国家政策目标而追求自身的效益,从而影响国家整体战略布置和全局利益。竞争还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不必要的损失。

四、我国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下列行动和措施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规避:

(1)制定和颁布立法,为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理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世界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大都对出口信用保险单独立法。目前,我国尚无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外贸易法》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又没有明确,缺乏法律规范的后果之一是经营管理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对财政、金融、外贸、产业、外交政策能够高度融合和集中体现的特点被抹煞,影响其政策性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应尽早出台。在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些相关的战略、政策和措施,并辅以相应的工具或手段,而且要特别注意和强调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2)抓住时机,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要积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出口信用保险的平稳运行,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新概念,同时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今,发达国家任何一家较大的企业至少设有一名风险经理,有的还设有一个部门。国家尤其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切实采取行动,投入适当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向外贸企业介绍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综合性服务,与企业合作,帮助它们培训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3)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逐步适当提高风险保险基金。假定“九五”期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以1995年的22亿美元为基数,约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1.48%,到2000年提高至80亿美元,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的4%,这样,不仅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做出巨大努力,使承保责任每年以30%以上的高速度增长,而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资本金与承保责任之比为1:20的惯例,风险保险基金须由现在的1亿美元增加至4亿美元左右,国家应当考虑从每年的出口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风险保险基金,增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从而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此外,根据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也可拿出少量资金予以支持,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

(4)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和建立。我国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因为它是出口信用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业务操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工具。外贸企业通过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则可以准确、快捷地掌握与买家相关的各种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地避免风险和控制风险。此外,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还将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外经贸战略和政策。

(5)适时增大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财政。有人担心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会给国家财政增加很大负担,实际上,英、法、德等国的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负担,而在开拓国际市场的初期需要大力发展信用保险。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过十多年的运营,实现盈亏基本平衡,至今还没有动用财政的保障基金,也没有出现过超额赔付的现象。而财政投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市场运作机制,间接作用于出口,要比政府基金或者财政补贴等支持出口的手段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更能发挥财政资源的“乘数”效应。

(6)发挥再保险功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虽然是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中,长期业务更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该公司同时也经营具有商业性的短期服务。对于这一部分的业务,就该考虑如何降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更好地实现其商业目标。国外的信用保险公司一般采取再保险业务的形式,为自己经营的商业性公司业务准备足够的财务风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