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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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西部地区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保护与国际立法(5)

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第41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啊”。根据这一规定,西部大多数省、自治区已制定了适应于本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等,尽管有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可是在这些法规中并没能体现地方特色,没有创新,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基本是都国家立法的翻版。从体例上看,各地方法规的体例与国家法律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由同样的五个部分构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也包括总则、野生动物保护、猎捕管理、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罚则、附则。从内容上看,存在照搬照抄国家法律的问题。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又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监测制度,定期监测、监视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制定防范措施。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面对这些问题,西部地区需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研究,广泛调研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状况、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情况,针对本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生态保护问题,制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专门保护,切实实现对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的保护。

5、西部地区环境执法不力

环境执法不力是我国整个环境保护都面临的问题,并非仅西部地区单独存在,这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号召性规范多、义务性强制性规范少,环境保护无统一协调部门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环保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单独或重点保护某一个方面都是不能实现的,但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上却人为把它分割成土地、农牧、林业、海洋、矿产、水利等不同部门,导致执法主体众多,各自行使职权,未能形成统一权责,责任不明晰,造成执法混乱。同时,不论是国家环保法律,还是地方环保法律,都存在着宣传不足、认识不够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首要职能并非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创造经济效益,这使得一些污染环境,破坏、滥用生物资源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整改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从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西部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保护,必须首先明确“环保先行”的理念,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的各个环节,提高执法水平,培养一批有着高度责任心、既懂法律、又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素质高的执法队伍。

6、西部地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极度缺乏生态安全观念

我国西部地区经济普遍不发达,人民相对贫穷落后,文化素质不高,客观上导致环保意识较低。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生态安全观念,对自己的破坏行为不能认识其危害性,对他人的破坏行为也漠不关心,认为环保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不关个人和群体的事,环保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如此一来,环境、资源保护仅靠国家和政府,没有人民的积极参与,必定是事倍功半。在西部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保护上,最关键的是人们生态意识及法律意识能否得到改变,有改变就有希望、有促进,否则,国家和政府再努力,给予西部地区再大的投入和优惠的政策,也不能保证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环保教育宣传,提高西部人民的环保意识,不断深入地告知他们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的重要性,特别要让当地民众意识到世世代代居住的区域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才能保障自身及后代的基本生存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全民自觉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在西部地区的地方环保立法中,也需要明确规定公民应承担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义务。

7、充分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良好传统,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参与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保护

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非常丰富的地区,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众多少数民族历代居住在广袤的西部,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多元的文化和传统,其中包括了保护生态和资源重要内容,正是在这些文化和传统的指导下,他们世代繁衍生息,与自然和谐共处。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对生态积极保护的内容,在现代看来也丝毫不过时,能够成为西部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纳西族东巴经中的《大祭风·开坛经》要求人们:不到利美署许汝的泉水里去洗衣服和其他破烂东西,不到白色的高原上采摘山花和野花。到了雪山上,不随便去攀折长斑纹的古老的树木;走到九座大山上,不随便去砍伐大树,砍削白色的木板瓦;到了大山箐里,不随便去砍绿色的竹子;到了森林里,不去毁坏大片小片的森林,不去砍伐大大小小的树木。如果谁触犯了禁忌,将会遭到山神的惩罚,殃及人的健康,或牲畜的兴旺,这有力地制止了破坏行为,在客观上都起到了保护这些地方自然生物物种、生态环境的作用。 又如贵州苗族有榔规,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榔规规定:村寨公有山林、田土不准村内外私人侵占, 违者令其退出, 风景树被砍, 令其补栽, 以上处罚不服, 另罚一只鹅或鸭。 另外,侗族有款约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藏族、纳西族的民族习惯法中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等等。充分重视西部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加以良好引导,一方面要在新一代中宣扬和传播,将其继续根植于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当中,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所赖以生存的土地;另一方面,实现国家环保法律与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可以更好地保护西部生物多样性及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