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19660600000039

第39章 西部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与国际立法(1)

一、西部地区危险废物现状概述

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并且产生源数量分布广泛,管理难度较大。2000年我国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已达81608万吨,近年来也一直呈增长趋势,2006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51541万吨,比上年增加12.7%;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1302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1084万吨,比上年减少6.7%;危险废物排放量20万吨,比上年增加3.2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92601万吨,比上年增加20.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22398万吨,比上年减少19.7%,其中危险废物的贮存量267万吨,比上年减少20.8%;工业固体处置量289万吨,比上年减少14.6%,其中危险废物处置量289万吨,比上年减少14.7%。

尽管危险废物表面看起来数量不大,但其对环境的污染极为严重,甚至会产生严重的污染事故。我国已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另外,除工业废物外,我国社会生活中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的含有镉、汞、铅、镍等的废电池和日光灯管等危险废物,全国年产生医疗废物约65万吨,平均日产生量为1780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行业还产生放射性废物11.53万吨。2006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国际法分析》报告指出,中国一直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受害者。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80%出口亚洲,这其中又有90%进入中国。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从近年来的环境统计年报可以看出,西部地区省份在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将来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治理资金,防止西部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污染。

(一)西部地区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大

全国工业废物的排放量、处置量在各地的情况很不均衡,西部地区的排放量总体在全国偏高,而处置率却相对偏低,对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有巨大的影响。2006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超过100万吨的地区依次为山西、贵州、新疆和重庆,这4个地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63.1%,其中贵州、新疆、重庆属于西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前十位的省(区、市)中西部地区占了七位(具体数据见图1 )。另外全国各地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经处理的工业固体废物占其产生量的比率)一般都在98%以上,但西藏、新疆、重庆、山西4个省(区、市)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低于98%,分别为11.1%、92.1%、95.8%、97.8,这4个地区中的西藏、新疆、重庆也属于西部。

以贵州、陕西、云南和甘肃兰州为例:2004年前后,贵州省每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97.59万吨,占全国产生总量的20%,其中综合利用和处理的比例占48%,临时贮存占52%。由于贵州省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对危险废物的处置状态分散、形式简单,处置能力非常有限。2005年,陕西省环境统计范围内的1761家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9万吨,处置量为0.29万吨。2005年云南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4,661.49万吨,比上年增长了15.0%,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30.41万吨,比上年增长了46.7%。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70.66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8.2%,其中危险废物排放量0.25吨,比上年降低了37.5%。2007年,甘肃兰州市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412.41万吨,比上年增加154.0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344.6万吨,比上年增加162.94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6万吨,综合利用5.1万吨,其余在专用渣场安全处置。全年四城区900多家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由兰州茂源医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收集焚烧处理,全年处理医疗垃圾1345吨,比上年减少40吨。

(二)工业危险废物是最大的产生源

西部地区的危险废物最大的产生源在工业危险废物。在四川成都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93.33%,而医疗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电力行业、废旧电池、日光灯管、废电器等)分别只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2.43%和4.26% 。在广西桂林市,仅金属矿采选及加工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就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的94.195% 。云南昆明市1998年来自工矿企业危险废物总计131,738吨,占全市产生总量比例达98.79% 。青海省产生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主要是化工、医药卫生、黄金和石棉开采、首饰加工、有毒物品热处理和冷却以及学校、科研单位的化验室等,工业企业仍旧是产生危险废物最多的单位 。

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又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金属矿产业及造纸行业。就云南省而言,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40.0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器机械制造业等4个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产生量的35.44%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1998年云南昆明市的化工企业、金属矿产业及造纸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总量占到了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问题的96.8%。而广西桂林市的危险废物主要来自金属矿采选及加工、化工、医药3个行业, 年产生量约达全市总量的99.9% 。2003年内蒙古工业固体废物统计数据显示,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来源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别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58.5%、36.9%,合计占总产生量的95.4% 。

(三)处置贮存及综合利用情况不理想

总体来看,我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处置两种方式逐渐成为固体废物处理的主要方式,同时,采用贮存处理固体废物的方式逐渐减少。(见图2 )但西部地区的处置贮存及利用情况非常不理想。青海省“尚有相当数量的在生产过程中和使用剧毒药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全省产生量、分布处置情况不清,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到处可见,转移、经营不办理批准手续,甚至将多年积累的危险废物存入产品库,构成了严重隐患。尤其停产、半停产企业多,达调查企业总数的1/3 ,露天堆放的有毒化学品、铬渣、尾矿无人管理,常年日晒雨淋浸蚀,对环境危害极大。” 云南省“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 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置堆存或排放, 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 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规范进行, 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 。内蒙古针对非工业危险废物,如生活垃圾和医院废物医疗垃圾,主要采用二次燃烧炉进行焚烧,日处理能力达28.2吨,但针对工业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还未开展 。

2006年,全国环境统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248座,比上年新增59座。江西、河南、湖南、宁夏4个省填补了无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空白,但位于西部的云南、西藏仍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

二、危险废物管理的国际法规制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

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制首先应从危险废物的定义入手,这是管理危险废物的最基本的问题。要明确危险废物的概念,首先必须要确定什么是废物。但由于废物本身具有废弃和可再生两重性,致使从法律上对其界定产生困难。

1987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曾经完成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协定草案》,其中将废物分为: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同时,单独列出了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质和一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清单,包括液体、固体、或泥浆等各种形式的废物。在这个清单中,废物包括解剖物质、医药产品、杀微生物剂和植物检疫产品、卤化有机物、油和油类矿物质、不确定的化学物质,等等。清单中的一部分废物含有特殊的成分,使之具有危险的性质。这些成分是例如铍、砷、镉、汞等物质及其化合物。对这些危险废物的特性的说明使这个制度进一步完善。说明的内容包括:易爆性、助燃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致癌性、腐蚀性、传染性、生态性等。

目前国际上对废物最权威的定义莫过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本章以下均简称为《巴塞尔公约》)的定义,“‘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而“危险废物” 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明的物质,包括易爆、易燃的液体或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或者易传染的物质等,只要其具有附件三所描述的特征,且为公约附则四中详述的作业所处置,同时规定那些已为出口国、进口国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所确定或视为危险的废物也是危险废物 。

(二)《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1972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关于海上倾废公约的政府间会议在伦敦召开。会议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海洋倾废公约》,也称《伦敦公约》。1975年8月30日正式生效的《海洋倾废公约》是为控制因倾倒行为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对于控制和预防海洋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监管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建筑物上故意向大海排放废物或其他物质之行为的重要国际法律依据和里程碑。《海洋倾废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向海洋随意倾倒废物,而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生物造成危害,不利于海洋的合理利用。但公约没有规范来自陆源的排放,如来自排污管道和排污口的废物排放。也没有规范船舶正常航行时附带产生的废物,以及不同于单纯处置的材料堆放排放的废物。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协商会议经过研究和协商,制定了许多执行公约的程序和标准。截止2005年,参加公约的国家已达81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9月6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1985年11月21日对我国生效。

《海洋倾废公约》由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公约将它管制的“倾倒”定义为“任何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和“任何有意的在海上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的物为”。三个附件分别列举了禁止在海上倾倒的物质,被称为“黑名单”;获得特别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的物质,被称为“灰名单”;以及未列入附件1和附件2的物质,被称为“白名单”,在获得一般许可证之后,可以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方式等进行倾倒 。另外附件三还对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倾废区选划的条件及应考虑的因素、废弃物倾倒的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

《海洋倾废公约》在1978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并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决定。1978年10月12日第三次协商会议通过了关于“争议”和“焚烧”两个修正案。“焚烧”修正案关系到公约的会则Ⅰ,并涉及海上废物和其他物质的焚烧。修正案于1979年3月11日生效。“争议”修正案关系到不受默认程序支配的,需确实被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一年后才生效的公约条文。修正案对争议的解决办法首次采用新的程序。修正案将由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60天后生效。1980年9月24日第五次协商会议通过了1980年(物质名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关系到那些与焚烧有关的和在焚烧时要求特别注意的物质名单。修正案于1981年3月11日生效。1989年第十二次协商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在附则ⅢA段中增加第9款,该修正案于1990年5月19日生效。

《海洋倾废公约》生效至今,不规范的倾废行为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自1991年年初,海上焚烧废物的活动已经得到遏止,比国际上最初定下的期限提早了一年多,而从1996年1月开始,公约缔约国亦逐步禁止了工业废料的倾倒。据《海洋倾废公约》办公室资料显示,自从公约缔约国全面停止海上焚烧废物及倾倒工业废料后,倾倒的废物主要以下水污泥和疏浚物为主,其中以发出倾倒疏浚物的许可证占总数的80%到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