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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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度(5)

第三节政治活动节目规范

所谓政治活动,是指阶级、政党、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的国内外的斗争和活动,主要是夺取、建立、巩固国家政权的斗争以及运用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活动。政治斗争包括武装斗争、议会斗争等形式,政治活动包括选举活动、议会议事活动、政府政务活动等。广播电视既是政治事件的记录者、传播者,也是政治事件的推动者、影响者。政治是广播电视的灵魂和保障,政治活动节目是广播电视节目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境外的政治活动节目规范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推翻本国社会制度等政治活动,各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不论是广播电视媒体,还是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否则将受到刑罚制裁。

一些国家广播法(通讯法)要求广播电视要保持政治中立,要给公职竞选人均等的机会。比如美国通讯法第315条规定:如果广播公司允许一个法律上合格的候选人在竞选任何公共职位时使用电台、电视台,那么该广播公司除了一些例外情形外,必须向竞选那一公职的所有其他候选人提供平等机会,使用同样的电台、电视台。第312条规定:故意或屡次拒绝合理使用或者不允许法律上合格的、竞选联邦选举公职的候选人以其候选人身份购买合理的广播时段的,FCC 可以吊销电台、电视台的许可证。同时要求FCC成员必须来自不同党派,任一党派的委员不能在委员会中占绝大多数,以保证委员会做出公平的决定。又比如韩国广播法规定:广播电视新闻报道应当保持客观中立;广播电视在为政府或特定团体公布其政策时,应尽可能地给其他有不同观点意见的团体提供公平的机会,在制作涉及政党政治利益的节目时,应尽可能保持平衡。同时还要求《政党法》规定的政党成员不能成为韩国广播委员会委员和韩国广播公司董事。还比如日本广播法第45条规定:日本广播协会在对公职候选人因公选进行政见广播及其他与选举活动有关的广播时,如该项选举中的其他候选人提出广播要求时,必须给予同等条件进行广播。第52条规定:民间广播业者用自己的设备或其他业者的设备,对公职候选人因公选进行政见广播及其他与选举活动有关的广播时,如该项选举中的其他候选人提出广播要求时,不论收费与否,都必须给予同等条件进行广播。

对于议会议事、政府政务等公务活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公务信息公开已成为世界性潮流。1776年瑞典新闻自由法规定:如果官方文件所涉及的议题已经结束或者已有结论,其内容即对公众开放。这是世界上最早要求公务信息公开的法律。目前,欧洲、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颁布了信息公开法,还有30多个国家正在制定有关法律。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阳光照耀下的政府法、电子信息自由法等法律,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各国制订信息公开法大致遵循这样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如果向政府请求查阅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公务信息公开的渠道主要有:(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2)政府公报、政府网站;(3)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等;(4)公共查阅室、公共资料索取点等。

广播电视是公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英国、美国等国家已经开办了议会电视频道,依照议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议会的议事活动进行现场直播。

二、我国的政治活动节目规定

我国广播电视政治节目内容主要有:一是重大政治会议报告直播,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每一届党代会以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每一年代表大会报告直播等。二是会议报道和领导同志活动报道。三是推行政务公开。

对于会议报道和领导同志活动报道,中央文件有比较详细的规定。1987年,中宣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华社《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增加党中央、国务院日常活动的报道,改进中央领导在基层的活动和出国访问的报道。2003年,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1号),要求按照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切实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

该通知对改进会议报道提出了以下要求:党和国家举行的或经中央批准召开的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按照中央批准的新闻报道方案,授权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报道;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中央军委会议,可以公开报道的,由新华社发通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的例会,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按照会议安排进行报道;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会、中央军委召开的其他会议,需要报道的,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做一次报道;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一年一度工作会议,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该通知对改进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提出了以下要求: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的安排,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组织报道,原则上不对随行和陪同的领导同志列名报道;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由外交部、中联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等部门提供新闻稿,新华社发通稿,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酌情安排报纸版面和电视时段。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公开报道的,由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简短的综合消息,也可在当地媒体上报道;其外事活动,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作简要报道或发外事简讯。中宣部根据该通知要求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对 于政务公开,中央文件和有关法规有比较全面详尽的规定。1998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2000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4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5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形式等,要求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求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明确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求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村务(居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丰富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对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将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农民廖某利用电视竞选村主任受到行政处罚

2000年底,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溪口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原村委会主任廖良兴为谋求连任,请人拍摄了竞选演说录像带,并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放,将自己在任3年的政绩和假如连任后的打算告诉选民。播出后的第二天,镇里派人收缴了录像带,延平区广播电视局以擅自制作电视节目为由,对他处以1万元罚款。廖某认为自己的做法符合《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的规定,不服处罚,将区广电局告上法庭。延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未适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原告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予以处罚,适用法规错误。判决认定:延平区广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对廖良兴的行政处罚决定。延平区广电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5月,南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延平区广电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延平区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许多人对廖良兴被罚款的遭遇颇为同情。因为目前在一些大的工厂、学校乃至乡镇街道多半都有闭路电视系统,经常播放本单位领导重要活动的录像,这些录像都不是法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而是由本单位职工拍摄的,但此前还没听说有一家单位和个人因“擅自播放”、“擅自制作”电视节目而被处罚的。

对此,延平区广电局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法律文书上还没规定什么是“电视节目”,按广电系统不成文的看法,如果录像带没有在公众网上播出,就仅是音像资料,但一经公众网上播出,就属电视节目了。而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是有管制的,对什么人、什么单位有权制作,如何播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目前还不允许村一级制作节目在公众网上播出,包括村干部的讲话、通知等。福建省民政厅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允许候选人通过闭路电视进行竞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