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海外新闻出版实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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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扰乱定律》设想法律修改与互联网发展同步

“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地球。”一个小设想可以引起社会变革,一项小发明可以牵动全世界。今天的互联网,又在演绎着这样的故事。

几何级与渐进式的矛盾

从现在往回看,在中世纪时期,一项简单的军事革新促成了一种全新社会体系的创立。通过引进柔软的皮制马镫而不是坚硬的金属制马镫,查理大帝让麾下的骑兵可以在行动自如的同时保持身体平衡,打起仗来比徒步作战的对手更具杀伤力。为了给这些“骑士”发放军饷,查理大帝分封土地,骑士们从名下的土地收取地租。于是诞生了封建制度,而查理大帝也晋升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当然,我们不能仅从一只皮制马镫开始解释什么“造就了”封建社会,但《12步打造数字企业》(Unleashing the Killer App)(1998年)的作者拉里·唐斯(Larry Downes)在《扰乱定律》(Thelaw of Disruption)中认为,这是说明小革新有大影响的一个实用性例子。唐斯说,历史正是被这些革新推向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向。

他指出,例如,蒸汽机、抗生素和原子弹的问世引人注目,而“使用它们的文明社会继之发生的变化更加引人注目”。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扰乱因素。人们已经认识到它改变了我们的习惯和行为方式。唐斯说,互联网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将更加巨大。

《扰乱定律》的核心论点是“技术以几何级数变革,但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以渐进的方式发展”。在数字革命问题上,唐斯说,时下的法律没有跟上这场革命带来的变化。他反对已经过时的管理方法,比如对不同种类的音频载体和数据载体进行区别管理。

数字信息不具有排他性

唐斯并非希望监管者和法官赶紧推行新法规来追上技术革命的步伐。他的建议是监管机构对数字信息进行宽松管理,因为变革的速度之快令人不可能对技术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唐斯说,总的来说,监管者应当让网络自由发展,它们要做的只是保护网络不受干扰——比如,赋予可能因用户言论遭到起诉的网址豁免权。

唐斯的自由主义是值得赞赏的,尤其是鉴于政府的干预往往以这样或那样的失败告终。正如风险投资领域的重要人物弗雷德·威尔逊所写的那样:管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无足轻重的,因为“企业家和市场力量……比政府管制的力量大得多”。

然而,虽然唐斯可以有几分“自由市场必胜”的信念。比如,显而易见的是如今电信市场的竞争性远远超过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时期的市场竞争性。但他建议“让全球消费者都拥有多种方案来传输数据”,这就夸大了市场的广度。

奇怪的是,当谈到知识产权问题时,唐斯的自由市场态度开始改变。他声称,“把信息看做一种财产再也行不通了”,因为信息在数字形式上是“完全不具备排他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人在阅读一本电子书是不妨碍其他人同时阅读这本书的。但一本书的价值总是在于内容,而不是纸张——书的内容不管以何种形式为载体都需要受到保护。

亟待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体系

唐斯对知识产权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由他以下的观点发展而来,即“当信息有新的使用者对其吸收时,其价值……呈几何倍数攀升”。这在某些情况下也许是对的,但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实际上,稀缺性一般会使信息增值。比如,财经数据越没有经过广泛传播对交易商来说价值越大。唐斯认为,品牌或者标志出现的场合越多,价值就越高。这同样也限于某些情况,通常情况下却并非如此。企业都小心翼翼地保护品牌,防止品牌过度曝光。

唐斯的论断是“大众消费者触犯版权法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他说,所以应当大力收控版权法。但通过限制版权来减少侵权行为有悖常理。唐斯说“工业时代的法律体系”不会持续存在下去,这未免言过其实,但毫无疑问未来会出现大量来自版权方面的干扰。

(金点子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