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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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论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2)

三、中外关于媒体责任的共同诉求

自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之后,国际新闻界对媒体的社会责任问题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责任原则也成为各国新闻界都认可的一项基本行为规范。

虽然各国在对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差异,但有些内容及行动要求是带有共性的。

以下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新闻界在媒体责任问题上一些带有共性的传播理念和行动要求:

1.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就是向社会与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而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是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对报刊提出的第一项要求就是供给“真实的、概括的、明智的关于当天事件的记述,它要能说明事件的意义”。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作为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与公众承担的首要的职业责任。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第一条就规定,“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

美国记者公会1934年制订的《记者道德律》第一决议的第一条则规定,“新闻记者的第一责任,是报道正确的无偏见的事实”。

日本新闻协会制订的《新闻伦理纲领》指出,“在信息爆炸的社会,强烈要求准确地、迅速地判断什么是真实的,应该选择什么,新闻的责任就是通过正确而公正的报道、负责任的评论来回答社会的这种要求,履行公共的、文化的使命。”该纲领把正确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作为新闻媒介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其第二条即为“正确与公正”,其中规定,“报道必须正确公正,不应受记者个人的立场、信仰的左右。评论不能谀世,而应该贯彻信念。”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把“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列在第四条,强调“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按照对新闻传播的规范化要求,任何违背新闻报道真实公正原则、无视公众的知闻权利的做法都是有悖新闻媒体的职业责任和要求的。如果当公众急于获悉关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的信息,而媒体却知而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时,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背弃社会责任的行为。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舆论机关和公共舆论手段理应成为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不容忽视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当年马克思在《新莱茵报》审判案的发言中就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世界各国对新闻媒体大都有明确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第二条规定,“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

《美国新闻道德准则》在其第一项“报人守则”的第一条中就指出,“我们相信,新闻事业为神圣的职业。”而后面内容则大都是对这一基本理念的阐释,其中有许多都强调了新闻事业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要求。如第二条:“我们相信,公众信赖报纸上所刊载的文章,凡与报纸所刊载文章有关的人,就其全部职责而言,均为公众所信赖的人。因此,不为公众服务而仅为私利驱使者,均为背信弃义之徒。”第七条:“我们相信,广告、新闻与评论,均应为读者的最高利益服务。因此,一切有益的求真求实的观念高于一切,是唯一的标准。新闻事业的良莠,视其对社会服务的多寡而定。”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第一条中,就规定了新闻工作者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内容,其中强调,要“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

无论是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新闻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与神圣使命,还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和根本要求,都说明,作为社会舆论机构的新闻媒体,决不能将新闻传播的公共权力变成一种媒介私权,去“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这是新闻媒体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如果舍弃这些责任,那就是一种背叛职业理念和背弃职业道德的行为。

3.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一些国家在对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规范要求中,列入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内容。例如《瑞典舆论家联谊会出版规范》(1923年制订,1953年修订)的第一条就是“国家安全”。其中规定:“谨慎报道间谍与犯罪新闻,以免危害国家安全。”“对于国防、经济及内政等措施,在发表新闻和图片时,要常常想到国家安全,不可因大意报道,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国防和内政的安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在第二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中,强调要造成“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用以明确媒体在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责任。

许多国家虽然在相关的行为规范中没有列入此类内容,但也会通过其他形式对媒体提出类似要求,或作出相应的规范,以保证其在这方面承担起责任。特别是在遇有战争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更会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用以确保媒体在关键时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责任。

4.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把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维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应当严格履行的社会责任。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第二条,对一些侵害公民人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警示,指出,“任意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该文件第三条则规定,“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

许多国家有关职业规范,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也都有一些明确规定。

例如日本新闻协会制定的《新闻伦理纲领》就列有“尊重人权”的专条,其中规定,“报纸应对人类的尊严给予最高的敬意,尊重个人的名誉,保护个人隐私。误报时迅速更正,判断出无正当理由伤害对方名誉时,应采取提供申辩机会等适当措施。”

韩国报业伦理委员会1957年通过的《报人行为准则》中,第三条为“尊重他人名誉及自由”,对如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类似文件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中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滥用新闻传播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其他各种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是社会与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反感,并且导致新闻诉讼出现的重要原因。尊重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应当是新闻媒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