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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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论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3)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

有人把新闻媒体称作是“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是说它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一种监测、预警和调适、护卫的作用。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的捍卫者”,其含义也在此。

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体现在,一是对政府的监督,二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监督,三是对违法、违规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者个人的监督。

当发现政府有违法行政行为和公务人员有腐败现象时,新闻媒体有责任代表社会与公众对其实行监督;当社会上出现某些不良现象,某些社会成员个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新闻媒体也有责任对其提出批评,实行监督。这些都是新闻媒体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承担这些社会责任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与公众的利益不至于因此受到侵害,保证社会这部大机器能够不出偏差,实现良性运行。

6.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内容

作为一种信息传媒,新闻媒体担负着传播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需自觉地传播有助于促进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内容,自觉地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垃圾,这也是新闻媒体一项不容忽视的社会责任。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新闻媒体都有这方面的要求,强调新闻传播的内容要庄重、高雅、健康、有益,而对那些低俗不雅的内容则持批评态度,并加以必要的道德规范。

《美国新闻道德准则》在其第二项“报业信条”中,就专门设有“庄重”一条。其中指出,“凡报纸假借道德的理由,对于社会伤风败俗,如奸淫掳掠的犯罪事实,着意描写,迎合低级趣味,煽动低级情感,此类报纸,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实无逃于不诚实的罪名。我们虽然没有限制此种不良报纸的规定,但是我们在此不得不严重宣布,凡诲淫诲盗的报纸,必定因读者的反对与同业的谴责,而日趋失败。”

日本新闻协会制订的《新闻伦理纲领》则设有“品格与节度”一条,该条明确指出,报纸要“履行公共的、文化的使命”,同时强调“报道、广告都需要表现高尚品格”。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相关的内容。在第二条中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新闻界通常都把那些“伤风败俗”、“诲淫诲盗”、“低级趣味”、“格调低劣”的,“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作为有害的文化传播,置于批判与否定的位置,将有此行为者,视为对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的一种背弃与糟践,及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新闻媒体社会责任原则的内容及要求远不止这些,但仅从上述内容即可看出,新闻媒体在行使其职业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要求也是很高的,需要每一家媒体和每一个新闻从业者都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才不辱其社会使命。

上述世界各国对媒体社会责任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有许多共同点。这体现了不同社会制度、文化形态和民族传统的国家,在媒体社会责任方面的共同要求。特别是20世纪中叶西方国家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以后,世界各国对媒体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成为一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理论规范及行为要求。

四、媒体责任与报道自由的协调统一

关于媒体责任问题,国际传播领域已经取得许多共识。而要实现和履行好这些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现媒体责任与报道自由的协调统一尤显重要。

新闻媒体要实现和履行好自己的责任,需要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作为基础和保障,因为没有自由权利,就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法律、政策等手段保障媒体拥有充分的新闻自由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必要条件,以使其能够更好地借助这些权利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但新闻自由权利的获得,总是伴随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一家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时无节制地放任自己,任意冲破道德底线,连起码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责任都不讲,将自己的自由权利建立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那么它就等于剥夺了自己的自由权利,因为社会不会允许它如此放任,而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者之所以强调,必要时政府可以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媒体能够履行社会责任,不侵害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是最终能够保障正当的新闻自由权利的一种必要的手段。

社会责任原则作为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媒体及新闻工作者都要明确这一原则的深刻内涵,自觉地把要求新闻自由权利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义务结合起来,坚持自由与责任的协调统一,真正做到既讲自由权利,又讲责任义务,合理、合法地行使社会赋予的新闻自由权利,认真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以圆满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有效发挥作为社会与公众耳目喉舌的作用。

媒体要实现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协调统一,首先,需要谨慎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而决不滥用新闻自由权利。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把握好新闻传播中的道德底线,知道哪些传播行为是允许的,哪些传播行为是不允许的。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传播政策的事情应当自觉加以抵制;凡是有损社会与公众利益的传播行为应当坚决不为;凡是出于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一己私利的传播行为应当坚决杜绝。

其次,需要牢牢树立责任意识,自觉地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尽可能地使自己的传播活动能够同上述目标有机地联系起来。

再次,需要确立明确的受众观念,自觉地运用自己手中的传播权力为社会与公众提供有效的服务,须知自己的传播权力来自于社会与受众,因此必须真正用于为受众服务上。任何不为受众服务的传播活动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都要受到受众的抵制和惩罚。

总之,只有坚持报道自由与媒体责任的协调统一,才能既保障媒体拥有充分的新闻自由权利,又确保媒体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使媒体的社会功能能够得到圆满实现,进而充分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

中国媒体作为执政党、国家、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一种舆论机构,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尤其需要处理好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每家媒体和每个新闻工作者都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本着对国家、政府、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自己手中的新闻自由权利,而不能不讲责任,滥用权利,去做损害国家、损害人民、损害社会的事情。

当然,为了保证媒体能够顺利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国家也应当提供充分、规范的新闻自由条件,以使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能够协调统一,争取达到完美的效果——充分自由地去履行应尽的责任。这是一种理想的目标和境界,它的实现需要靠新闻媒体及广大新闻工作者的不懈追求,更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