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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伦理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9)

(二)新闻自由的前提:新闻从现实向本质的回归

现在回到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究竟哪种意义上的新闻才应当获得自由的权利呢?答案应当是清楚的:符合新闻本质的新闻才有资格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而对本质异化的新闻,法律不但不应当赋予它自由,而且还要剥夺它的话语霸权,抑制它的话语膨胀。具体落实在如何界定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就是新闻自由首先应当接受新闻本质的界定,然后才是法律的界定———新闻自由必须由新闻和法律双重界定,在这样的双重界定这中,新闻自由才是新闻真正的、可以操作和应当兑现的权利。

从新闻的本质对新闻自由的界定之中,我们可以给新闻自由以更多实质性的规定。自由从新闻的本质上说,应当认识为新闻的一项基本规定,它可以从新闻这个概念本身推导出来,因为没有自由,新闻就不可能全面、真实、公正、均衡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由是新闻本质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前提,而不是外部因素可以给予或剥夺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说,新闻自由不但是宪法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保障的,它同时还是新闻自身所保障的;新闻自由不但是言论的自由,它同时还对新闻的特殊性提供保障;它不但保障个性化的言论形式,它同时还保障公众话语的表述权利———最后这一点对新闻价值的实现尤其重要。

新闻自由需要接受法律的界定,就是新闻自由应当在法律的限制之下开展活动。其实新闻就是新闻,新闻自由就是新闻自由,所不同的只是看这种新闻或新闻自由接受的是什么样的制度或法律约束。接受约束和承担义务其实是两回事。宪法规范新闻传播的方针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以有益于社会和人民为新闻传播最高准则,是因为新闻传播活动从内容到方式都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社会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不仅为实际生活所证实,也为新闻学和传播学各派学说所公认。

新闻要接受法律的制约,但同时新闻也必须体现存在的独立价值、保有自身本质的完整———在法律所划定的范围内,自由、公正、客观、均衡、真实地展示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接受除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的限制和制约,也不膨胀自己的作用,不谋求话语的霸权,不奢望对社会进行操纵和控制———简单地说,就是实践新闻的本质、把持新闻的权利、确定新闻的位置、发挥新闻的功用,而这就是新闻自由的真实意义,也是《新闻法》应当保障的新闻自由的真实意义。

三、《新闻法》应当如何保障新闻自由

(一)对新闻自由的界定

新闻自由经过新闻本质和法律的双重界定,它的意义基本可以确定下来。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概括它的意义。从传播(表达)的角度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人员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及时、准确、客观地搜集、编制、报道事件,真实、公正、全面、均衡地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权利。从获取信息的角度讲,新闻自由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的权利。这个定义,不但包括对新闻活动中自由的界定,而且包括对新闻活动本身的界定。我认为这样的界定才是对新闻自由较为全面的界定。

对这种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提供保障,是未来的《新闻法》的任务,而违反了新闻自由的相述规定,则应认定为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新闻法》不但不应提供保护,还应当予以制裁。

至于《新闻法》具体应当如何保障新闻自由、限制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我们从权利确认、责任确认两个方面来谈。

(二)通过权利确认保障新闻自由

新闻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系统中还缺乏系统的规定。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新闻界之所以一直企盼《新闻法》的出台,就是因为只有在获得了法律的明确授权之后,新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现实情况看,未来的《新闻法》应当在两方面确认新闻以及新闻记者的权利。

1.应当在新闻领域把一般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明确下来并加以具体的规定。以新闻的监督权为例。新闻监督是新闻自身的权利,不是社会权力,承认新闻监督权不等于新闻就从此可以代表法律或行政权力机关进行裁判。新闻必须以符合新闻本质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必须正确定位,必须是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报道事件、发表评论,新闻工作者必须尽可能地摒弃任何个人的偏见、情感和观点,尽量做到事实与意见的分离,方式要冷静,态度要理性,传达信息要完整,反映意见要均衡———这些是享有监督权利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尽的义务。这些也应当在《新闻法》对新闻监督权的具体规定中体现出来。

2.应当基于新闻的本质以及功能,相应地授予新闻以及新闻工作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以采访权为例。第一,对公开场合和公开事项有自由采集信息的权利。第二,经被采访者同意,记者有采访的权利,不受第三者干扰和阻挠。这两方面都是公民人身权利的延伸,不是新闻记者特有的权利,所以现在我们所说的采访权主要是用来对付权力干扰的,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消极权利。国家、社会和他人所承担的只是不予任意干预的义务。至于被采访者,则可以接受采访,也可以拒绝采访,采访者无权强制采访对象。

(三)通过责任确认来抑制新闻的话语膨胀、削减话语霸权

新闻的话语膨胀,是客观的现实存在,只要新闻存在一天,这种话语膨胀就无法根除。但这并不等于我们不可以抑制它。新闻的话语霸权,是历史所造成的,而且以后也未必就不会再生;现在虽然处于逐渐衰落的时期,可在现阶段及以后的一个时期里,它还会时时有所表现。我认为《新闻法》应当具备的一种功能就是抑制新闻的话语膨胀、削减新闻的话语霸权。

抑制和削减的方法之一,就是对新闻的权限加以规定,新闻一旦超越这种权限,就要求它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束语

新闻侵权官司现在发生得很多,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譬如新闻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侵害肖像权、侵害姓名权、侵害名称权、侵害商誉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其中确实有一些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情况是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的过错。譬如在一些新闻诽谤案例中,记者有时甚至是在公开践踏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公民人格权。追究一下侵权的原因,很多是由于新闻的自我膨胀———包括权力错觉、话语膨胀导致的。未来的《新闻法》应当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设定侵权责任人或单位(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对新闻自由滥用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5]顾理平著:《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6]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7]董炳和著:《新闻侵权与赔偿》,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郭卫华主编:《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9]魏永征著:《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刘永恒,女,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文系。

曾供职于中华新闻报社,担任过要闻部、新闻评论部编辑、记者,现在中国记者协会网络中心工作。擅长重大时事新闻报道及评论写作。多次参与和组织重大新闻报道,参加过全国“两会”、汶川地震、北京奥运等重大时事报道,曾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奖,并被授予“抗震救灾优秀女记者”荣誉称号。在各类媒体发表文字逾20万字。

关于有偿新闻的若干思考

陈楠

摘要: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有偿新闻现象屡禁不止。有偿新闻严重危害了党的新闻事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本文旨在通过讨论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严重危害等问题,得出有偿新闻的本质就是钱权交易,是新闻腐败行为,通过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建设防范、杜绝有偿新闻,保证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有偿新闻、职业道德、机制

2009年11月,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这是继该准则1991年通过、1994年和1997年修订后进行的再次修订。修订稿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

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有偿新闻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媒体代表客观公正、社会良知的形象,因此有偿新闻现象是新闻工作者队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有偿新闻的定义

“所谓‘有偿新闻’,就是一种以金钱或实物做中介买卖新闻的现象。通过交换买卖双方捞取了实惠。”由此可见,有偿新闻的主体是新闻单位或者是新闻从业人员;有偿新闻发生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有偿新闻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有偿新闻的实质就是钱权交易。

二、有偿新闻的主要表现

有偿新闻现象的表现形态表现五花八门,根据具体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分类:(一)新闻单位提供有偿的版面和播出时间。目前最普遍的现象是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将版面、收视率、收听率完全商品化,根据发行量、版面次序及位置、播出时间核定成具体数额出卖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可见,大众传媒媒介的新闻播出权可以通过金钱购买。

(二)用新闻的形式传播广告。广告与新闻没有明确的分界线,企业或个人利用大众传媒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的优势,借助媒体宣传“政绩”或者产品。这种花钱进行自我宣传,成为了追逐名利的一种手段,不仅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而且费用相对低廉。采编人员拉广告,吃回扣,谁的赞助多就宣传谁,例如搞联办节目等。广告新闻、软广告混淆了新闻的界限,新闻版面成为变相的广告版面。

(三)新闻从业人员收取或索取被采访报道对象的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待遇。有的直接收受,类似职务犯罪中的收受贿赂;有的变相获取,例如餐旅费、车马费、劳务费、出国旅游、住房等各种名义;有的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财物品、好处费等。

近年来,有偿新闻有了新发展,出现了“有偿不新闻”,所谓有偿不新闻就是指收受或索取了别人的财物,把公众本应知道的信息隐藏起来,不报道,不曝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山西繁峙“6?22”矿难中记者收受金元宝而瞒报事实真相的丑闻。有偿不新闻严重地损害了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能,错误得不到纠正,恶行得不到揭露,整个社会支付的代价越来越沉重。有偿不新闻与有偿新闻相比,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本质相同,都是新闻界的腐败现象,滥用新闻报道权,搞钱权交易。

三、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转变。有偿新闻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着深刻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主要有:第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容易产生供求矛盾。虽然媒体具有两大属性,一是事业属性,二是产业属性,媒体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原则。但是媒体被推向了市场,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把追求高额利润当成重要的目标,当新闻成为金钱的奴仆的时候,容易滋生有偿新闻,无从谈起新闻职业道德。另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也希望通过媒体的宣传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通过“见报”、“出镜”、“广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也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新闻系统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我国对新闻工作的监督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主管部门。尽管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相关部门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又出台《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等等,但是基层单位、社会组织对新闻工作的监督还没有形成。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利也会走向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