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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伦理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8)

(二)加强社会道德重建

除了法律监管规范外,“行业的自律和个人的自律在这一特殊的传播途径中显得格外重要,也成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础”。“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系统能够深入到人的生活、信念等深层结构,而法律只能望而却步。”网络作为一大文化传播方式,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是现在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社会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困惑和价值失落。人肉搜索的爆发,更加显现了现实社会道德的缺失。网络世界延伸着现实世界。网民希望捍卫、重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愿望是好的,但如果一味寄希望于人肉搜索的道德力量来维护正义,这是不现实的。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低级、庸俗的道德现象,要通过说服、教育、启发等予以诱导,对一些腐朽、糜烂的现象,加以坚决抵制。充分发挥社会和个人的道德监督作用,形成抵制腐朽道德的坚固堤防。对一切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惟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遏制社会不道德现象,才能减少甚至避免人肉搜索可能造成的伤害,让道德带给所有人归宿感、安全感、温馨感,而不是恐惧感。

(三)做好网络技术监管

当然,作为载体的相关网站无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并承担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网络技术的监督是指从技术上摒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如何做好网络技术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针对网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以及侦查权等的侵犯,我国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

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

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其次,加强网站管理和信息审核。论坛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在论坛内容管理中有着不能推卸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侵权案件,论坛也常常是被诉讼的对象。

由此,网站有权利也有义务管理好网络的内容,论坛管理员应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行使网络监管的职权,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监管。

(四)加强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

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责任意识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如果传统媒体关注“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和进展,并展开迅速准确的报道,然后在网上发布,与各方联合建立健全消息发布机制和辟谣机制,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就可能避免“人肉搜索”带来的不道德行为。

无论是完善法规条例还是加强行业和个人自律,无论加强网络技术监管还是加强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人肉搜索这一社会现象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对于泄露信息的单位、团体、网站、公司等法律案件,我们可以也将有更为完善的法律手段来制裁。随着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我相信人类社会的正义力量还是大势所趋。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提高,网络监督技术也会越来越强大。报纸、广播、电视和杂志等传统媒体,也将更加善于配合正确的舆论导向,进行全方位的信息疏导。总之,“人肉搜索”在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下不断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规范网民的网络集群行为,就能够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的发展,服务社会,刺激中国道德和法治文明的提升。

作者李旸,女,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在职研究生。曾就读于湖南科技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软件工程专业。现在中国水利报社工作。自毕业至今一直在中国水利报社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派往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主要负责其门户网站的建设、内容维护以及内外协调工作。

浅论《新闻法》与新闻自由

刘永恒

摘要:目前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各种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新闻自由问题展开的,争论之所以一直没有取得进展,主要是对新闻自由这个命题本身认识不清。已有的讨论,更多侧重的是对自由这个概念的分析,而我认为这还不够。新闻自由固然是在法律限制之下的自由,但它同时还是新闻的自由,否则无法区别新闻自由和别的自由,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确立什么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新闻自由,什么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本文尝试通过对新闻的形式、特征、功用的分析,对新闻本质做出一定程度上的说明。以此为基础,本文探讨了在新闻的自身发展过程当中新闻的话语膨胀、话语霸权问题,对新闻理论界的一些人所要求的“ 第四种权力”提出质疑。本文主张新闻自由应当接受新闻本质和法律的双重界定;新闻必须首先回归本质,然后才能享有自由的权利;新闻立法一方面应当基于新闻本质确认新闻记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抑制新闻的话语膨胀、削减新闻的话语霸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新闻的自由,也才能有效防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

关键词:新闻、新闻自由、《新闻法》、新闻立法、新闻权利

一、《新闻法》立法的困境

(一)《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立法规范新闻活动,现在是包括新闻界、法学界在内的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期间,来自新闻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员,就制定新闻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问题发言,当时的报刊给予了及时的报道。后来在多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新闻立法的提案。

但是一直到今天,尽管社会包括近几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呼声越来越高,《新闻法》仍未正式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很少有哪一部法律在制定、颁布过程中像《新闻法》这样经历如此漫长的道路。1980年到现在,已经经过了30个年头,新闻立法目前仍停留在呼吁阶段。《新闻法》的出台虽然步履维艰,但人们从来没有动摇过新闻立法的决心。

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律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律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中国政府的第一份人权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国家主席胡锦涛曾指出,“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曾强调“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正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这“四权”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立法的难点和争论

《新闻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是因为有许多深层次的难点。1989年2月24日,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单位,邀请十位在上海的专家学者和参加新闻工作的人士探讨新闻立法,结果冒雨前来参加的社会各界人士达数百人之多。有人在那个研讨会上把新闻立法的进展情况归纳为三句话,“起草有年,文稿有三,难点有九”。其中被概括出的难点集中在以下九个方面:1.《新闻法》是早出台还是晚出台?2.强调立足现实还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适度超前的《新闻法》?3.是否允许公民和法人参与创办新闻媒介?4.怎样保障新闻自由?5.如何用法的形式界定新闻的功能?6.怎样开展对政要和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7.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8.是否建立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9.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应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这些难点,主要是从立法所应解决的具体问题上归纳出来的。实质上,真正的难点其实只有一个,就是新闻自由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其他问题———譬如公民和法人参与创办新闻媒介、开展对政要和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确定、是否建立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应在法律上有所规定等等问题就会获得一个可靠的基础,解决起来也就有希望了。

但是,如何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和确认新闻自由,以及法律应当如何保障公民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同时如何制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新闻理论界和法学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反映在新闻立法的理论探讨中,就是在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上,大家的认识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新闻立法就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有人反对,说自由其实是需要界定的,我们的新闻法应当保障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反对其他形式的所谓新闻自由。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新闻法的根本应当是限制新闻从业人员滥用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理念,是近代西方社会发展和思想发展的产物,介绍和引进中国距今不过百年,而且自从这种理念在中国被提起开始,始终是和不同时期的政治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始终没能对它在学理上进行冷静客观的思考。就国外的情况而言,尽管新闻自由被西方标榜为民主生活的重要标志,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但是西方式的新闻自由给各个国家以及人民造成的伤害也是有目共睹的。实际上,西方的新闻自由从一开始出现就决定了它的发展必将陷入困境之中。尽管许多有识之士提出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力求发挥它积极的一面、限制它对社会消极的一面,但是至今为止,成效仍不显著。我们国家现在准备立法确定新闻自由的原则,有必要汲取西方的经验,更应当接受西方的教训,使得新闻自由真正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

二、走出新闻自由理念的困境

(一)新闻的本质规定

“新闻自由”从词语上可以作两种解释。第一种意义是指公民介入新闻活动时享有自由。

这里公民是权利的主体,“自由”是主体享有的权利,“新闻”则是对主体在哪种范围之内享有权利的界定。第二种意义是指新闻享有自由。这里的“新闻”是指一种社会行业以及行业产出的产品(信息),“自由”是这种社会行业享有的权利。

在当前的新闻界和新闻理论界,关于新闻是否应当拥有社会权力的问题是有不同看法的。一种意见认为社会应当赋予新闻一种监督的权力,更有人认为新闻天生就有权力,他们甚至把这种权力夸大为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并列的“第四种权力”。老百姓不明就里,以为新闻界真就升为青天大老爷了,纷纷涌到新闻单位告状。这些使得新闻界至今还颇为欢欣鼓舞,有许多新闻人迫不及待,已经开始使用这样的权力了,于是我们的新闻界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诸如“以舆论监督谋利益”、“以舆论监督树威信”、“以舆论监督泄私愤”等。

查阅了许多新闻界报道的新闻监督成功的事例,我认为,那其实都是司法或行政等权力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社会意愿,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进行的自我检查或调整。那里面有新闻的功劳,它们提供了客观事实,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如果说这就是新闻监督,那么新闻从来就具备这样的功能———是功能而不是权力,而且新闻监督如果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那其中“新闻”一词仅仅指代监督的形式,不是监督的主体,因而无法要求权力。如果说这不是新闻所要求的监督,新闻应当具备更确定和更具体的社会权力,那么就是新闻的奢求,因为新闻本质上只具备软性的话语控制权,不具备刚性的话语支配权或话语霸权———新闻只有反映社会的权利,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支配社会的权力。而“第四种权力”的主张者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因为他们把历史上意识形态收编新闻而赋予新闻的话语霸权当成了新闻向社会谋求权力的资本了。权力是和责任相对的,新闻如果拥有像“第四种权力”这样的权力,它能够承担由此引起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吗?不能。现在我国《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明文规定出版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资格,从而正式在法律上结束了把报刊社作为党政机关一部门的历史。现在新闻要求自由,要求公正、客观,要求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反映。但是“第四种权力”论者不但不准备交还,还极力主张把这种权力本质化,这只能理解为是对权力的不正当要求,是对权力的僭越与“第四种权力”论相对,新闻界和新闻理论界有另一种呼声,他们要求立法保障自身权利,却不奢望社会权力,他们希望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定位准确,要求新闻独立地发挥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在说明新闻媒体今天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时指出,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旧的体制被打破了,新的机制尚在建立中,而我们的媒体作为行政职能的一种延伸,自然要负担一定的历史使命,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时期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媒介的职责是观察各种反常的影响社会生活的事件,把它公正地、平衡地表现出来,引起社会注意,推动一些趋势性问题的解决。媒介本身不应过多介入解决问题的层面,否则会导致媒介功能的泛化和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