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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话语权”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1)

张健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曾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论及过话语权问题。他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葛兰西:《狱中杂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6页。]前一形式表现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后一种形式则体现为话语权。福柯也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王治河:《福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这表明,话语权在社会运用中除了其直接的表达功能外,还具有权力的效应。那么,话语权的本质是什么?它在社会运行中的价值何在?本文拟从语义学视角,对话语权内涵及其在公民社会中的意义作些分析。

话语权:话语的“权力”与“权利”

从语义学的层面看,话语权概念内含两个基本语素,即“话语”和“权”,依据其内在语法关联,“话语”是一种限定,“权”是中心词。因此,理解该概念首先要对“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权”,就其语义看,包含着“资格、力量、利益”等意蕴,因此可解析出“权力”和“权利”两个基础语义。相应地,“话语权”指的就是“话语的权力”和“话语的权利”。

就“权力”来看,它源于“政权”与“力量”的结合,反映的是国家机器所特有的支配性,因此,“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支配力。相应地,“话语的权力”就指称这样的事实,即一个人或者组织具有支配“话语”的特殊力量,或者通俗地说就是该人或者组织在社会中具有“发出声音或者发出很大声音”的能量。正是基于“权力”的这种支配性内涵,因此“话语权”概念首先描述的就是人们对“话语”的支配程度,这是一种客观性尺度。又因为对“话语”支配的程度从主体的角度看取决于支配者的能力大小,也就是说,衡量话语的支配力大小还要有主观性尺度。因此完整地讲,“话语的权力”表达的是人们对“话语”支配的“能力”和支配的“程度”。例如,人们常说“执政党要拥有话语权”,其意思就是执政党要有能力控制整个社会的“话语”系统并在实际上主导“话语”的运用。简言之,“话语的权力”指的是人们支配“话语”的能力及其所达到的程度。

而就“权利”来看,它源于“授权”与“利益”两个基础性语义的组合,如人们常说“我有怎样怎样的权利”,其含义就是“我做这件事获得了某种授权,我理所当然享受这些”。在这里,“授权”特指社会对公民个体的权力性保障,体现为社会给予公民进行某种行动的资格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所以,“授权”指称个体进行某种行动的“资格”。而“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也就是个体在拥有某种行动“资格”的前提下所获得或者所享有的“好处”。连起来,“权利”也就是“资格与好处”。相应地,“话语的权利”,也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运用“话语”的“资格”与“好处”。其中,运用“话语”的“资格”表达的是在一个社会的规则框架中,特定主体有没有对“话语”系统的使用权;而运用“话语”的“好处”表达的则是在一个社会利益分享的格局中,特定主体有没有获得“话语”的资源与“话语”的力量。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中,人们若具有“话语的权利”,则表明人们在制度上获得了使用“话语”的授权,在利益上分享了“话语”的好处。例如,我们常说“农民工要有话语权”,其意思就是农民工也有运用社会话语资源的资格,也要分享社会话语资源的好处。总而言之,“话语的权利”指的就是人们运用“话语”的“资格”以及运用该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综合“话语的权力”和“话语的权利”两个层面,关于“话语权”的概念,从语义学的角度笔者以为可以作如下评估:

第一,从该概念的逻辑架构来看,它主要是从人们使用社会话语系统的主体角度(支配该系统的能力及其程度)和客体角度(对该系统的使用授权及其所带来的好处)这样两个不同逻辑序列来分析与观察“话语”这一特殊资源在社会运行中的地位与价值的。

第二,从该概念的语义指称来看,“话语权”描述的是“话语”这一资源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价值与意义,揭示了在现代社会运行中公民诉求表达(即话语)的必要性(它是一种支配力),以及掌握这一支配力量的条件(需要获得授权)和重要性(可以分享话语资源的好处)。

第三,从该概念的语用框架来看,“话语权”主要在两个意义上表达使用者的意图与解释现实,即政治伦理意义和政治治理意义。政治伦理意义,即人们应该普遍享有说话和表达诉求的权利,这是一种伦理设定,也是形成政治认同的前提性价值因素;政治治理意义,也就是执政者要主导整个社会的话语权或者控制社会的话语资源,这是一种阶级意志,也是获取政治领导权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两种使用意义构成了“话语权”概念分析和阐释社会的基本框架。基于这一框架,我们可以从人们享有话语“权利”状况和分享话语“权力”的与否或者多寡来衡量一个社会中“话语”资源分配的合理程度。

总之,关于“话语权”概念的分析,立足于“权”的内涵解析,笔者以为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本质上它是关于一个社会中“话语”资源的分配问题,这种分配应以“人人普遍享有”为价值准则与伦理基础,但实际上,因为阶级的存在而表现出以“享有与否与多寡”作为实然的格局。因此,“话语权”内涵具有伦理与阶级两个基本维度,伦理维度体现为“权利”内涵,阶级维度则体现为“权力”意蕴。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探讨公民社会语境中的话语权及其实践意义。

公民社会语境:主体因素、背景因素、资质因素

从语义层面对话语权的分析,归根究底是一种对概念的逻辑分析,而逻辑分析本质上是关于范畴的框架解释。但是具有观察框架并不意味着就对现实世界作出了解释与理解,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特定的语用条件,即概念使用的特殊语境。

何谓语境呢?一般来说,语境就是语言的特定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话的外在背景约束。而从哲学意义上看,语境内涵更为深刻,它描述的是语言使用中这样的一组关系,即“符号—解释者”(而在语言的关系体系中,以符号为中心主要存在着这样几种关系:①符号—客观对象,②符号—符号,③符号—解释者,其中①构成语义学研究的对象,②构成句法学研究的主题,③则成为语用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语言运用中,“符号—解释者”的基本价值是:符号如何理解,其意义是什么,除了“符号—客观对象”所直接指称的语义外,更主要的取决于解释者。解释者不同,符号语义之外的意义也就不同。那么,从普遍意义上看,解释者的不同主要取决于那些因素呢?

从根本上说,解释者即是人,解释者的差异也就是人与人的差别。从哲学层面看,人之差异主要在两个方面,即主观上的差别与客观上的不同。相应地,解释者的差异也就首先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解释者的主观资质与客观背景。主观资质,主要体现在解释者的受教育程度、心理道德素质、智力水平等;客观背景,主要体现为制度性差别、自然性差距和社会性差距三个方面,如环境、规则、阶层等。因为语境的生成根源于解释者,依赖于解释者的主观资质与客观背景,所以,语境的基本要素也就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主体因素(谁)、背景因素(制度、环境、社会结构)、资质因素(解释者的受教育程度、心理道德素质、智力水平)等。

而在本文中,笔者将选取的特定语境就是现代公民社会。也就是说,下文对话语权的分析将着眼于公民社会之视角。笔者的意图是,通过公民社会这一特殊语用环境,来分析话语权的特殊内涵及其意义。如何分析,怎样有效置入公民社会的语境因素?显然,从逻辑上看,还需要对公民社会概念作些说明。

一般而言,公民社会是一种描述和分析范畴,是基于“个体与国家关系”这样一种特殊视角来观察和分析社会演进的特定概念。说它是一种描述性范畴,指的是该概念主要用来描述市场经济崛起之后,整个社会结构是如何变化和重构的。笔者以为,对市场崛起后社会结构的变化与重构,公民社会概念主要以下述理路表述:市场经济崛起—私人领域成长;国家领域分化(首先是经济与政治分离,其次私权与公权分离)—国家行动开始具有界限;民间力量发育(非官非商力量的出现)—公共领域生成与壮大;整个社会出现一种格局转换的趋向,即从传统的“私人依附、国家独大、民间无根”的结构趋向现代“私人自主、国家有限、民间自组”的新布局。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社会概念描述的就是一种社会发展阶段,[张健:《市民社会与乡村结构转型》,载《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165页。]是与前市场经济相对的一种市场经济社会区间,是与传统政治国家(国民社会结构)相对的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结构(私人、国家与民间三分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