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19700300000047

第47章 技术力量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6)

在媒介的功能结构方面,媒介的告知功能、教育功能、整合与合作功能、建立秩序的功能,授予地位的功能、赋予合法性的功能以及动员功能等由于新媒介的出现都有所改变,网络的出现就使媒介的告知功能与动员功能得到强化,远远超出传统媒介的影响力,这将对整个社会的演化产生深远影响。媒介技术还导致了媒介权力结构的变化。麦奎尔认为媒体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吸引和引导公众的注意力、对观点和信念进行劝服、影响行为、构建和界定“现实”的概念、赋予社会地位和合法性以及迅速而广泛地告知公众等方面。显然,新媒介的“权力”越来越大。网络的出现使中国公民对于相关信息的知晓将更为及时和有效,对于信息环境的变化有了更加及时的感知和适时的调整应对,这使得政治的透明程度大大增加。通过网络参与,互联网正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空间,这种舆论会通过网络传达到决策层,进而一定程度上起到政治沟通的作用。

《2007年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西安、沈阳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多数被访对象对于网络可能带来的政治参与的机会充满着期待。有30.3%的人认为网络可以使人在政治上有更大的权力;47.9%的人认为网络可以使人对政府的行为有更多的发言权;75.1%的人认为网络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政治;59.3%的人认为网络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更关心百姓的看法。网络参与也确实改变了许多游戏规则。

第三,新媒介的发展使媒介的社会控制成本提高,这将对已有的媒介制度安排构成挑战。麦奎尔认为,对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类型,一种是出于政治原因对内容的控制,一种是出于文化和(或)道德原因对内容的控制;第三种是出于技术原因对基础设施的控制;第四种是出于经济原因对基础设施的控制。而控制的相关原因是“媒介具有更大的政治颠覆潜力、更大的道德、文化和情感冲击力、更大的被告控制的可能性;更多地进行管理的经济动力。”在西方,出于经济的原因对基础设施的控制与相关产业的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质有关,出于技术的原因对媒介的控制则可能和技术资源的稀缺性有关。西方宪政国家的媒介管制则更多地注重于道德、技术与经济方面,即便在欧洲,对媒介技术的管制也多于对媒介内容的管制。

对媒介实施必要的规制是基于如下假设:(1)某些类型的媒介比其他类别的媒体更有影响力,例如,广播电视的影响力就要强于印刷媒体,因而也面临更严格的规制;(2)一般而言,某些媒体中的暴力行为或场面会影响受众;(3)某些特定群体的受众相比之下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影响,如英国的《未成年有害出版物法案》规定了为未成年人提供的暴力内容及其处理方式;(4)成年人或那些刚刚达到承担成人义务的法定年龄的青年人不容易受到暴力内容的负面影响;(5)对于有些媒体产业而言,不应当放任它们自己管理自己。中国的媒介规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别,其理念也不一样。在中国的媒介管理体制中,政治的、道德的、技术的及经济的这四个方面的管制兼而有之,而且政治的和道德的管制高于技术及经济的管制。这当然和中国的“国情”有关,如何在媒介的技术管制、经济管制、道德管制与政治管制之间找到清晰的边界,是设计与分析媒介制度时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媒介技术影响到媒介制度安排的原因,还在于它决定了政府管制可能性的大小。在任何国家,政府的媒介管制能力都可能受到技术和管制成本的约束。因此麦奎尔认为:“媒介受到国家社会控制的程度,可能要视实施控制的可能性而定。受到最大管制的媒介,典型上是属于那些在传播上最容易受到监督的媒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政府媒介管制典型地受到技术因素的约束。从中国现有的媒介形式来看,越是新出现的、分散性的媒介越不容易受到管制。因此,报纸是最易受到管制的,广播电视其次,而电子邮件、博客、播客、视频网站等则较难管制,手机传播则最难以管制。在2007年的厦门PX事件中,手机媒体就起到了大众传播的“组织”、“动员”和“宣传”作用,当地政府可以控制传统媒体,却很难对民众的这种传播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媒介技术的发展已经将大众传播与小众传播,公共媒介与私人媒介、传播媒介与非传播媒介等界限取消了,政府可以有效地监管媒介机构,却难以监管分散的个人传播者,这需要极高的管理成本。显然,新媒体对政府通过规制传统媒介来对信息的生产和流通进行“把关”的控制模式构成了挑战。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技术本身并不能带来媒介制度的变迁,它只不过改变了博弈的参数或改变了制度的成本结构。以网络的出现为例,它使得原来博弈格局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变得不再那么弱势,信息获取渠道的增加和信息获取成本的降低增强了其认知能力,这客观上增强了其博弈能力。这种变化表现在媒介领域,就是公共舆论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媒介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实际上,媒介新技术的发展,既可以为博弈格局中的弱势方所利用,也可为博弈中的强势方所利用。因此,在评估互联网对民主的作用时,卡拉梯尔和伯斯(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Boas)认为有几个问题是首先需要回答的:谁在使用和为什么使用互联网?这种使用会不会对政府产生威胁,如果会,那么政府又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在这种反应中,对互联网是积极利用还是消极防范?他们认为,只有对这几个相互联系的问题进行考察,才能回答互联网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有没有或能不能促进民主这个问题。

因而在分析媒介技术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时,我们必须看到技术与制度结构的关系。在特定制度安排的约束下,媒介新技术很可能被整合进传统体制。就我国而言,一方面,互联网的确带来了更大的政治与言论空间,在推动社会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受到严格的管制。我们看到,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出现及其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政府相应地加快了对新媒体的立法与管理力度,相关的管理政策相继出台,最大限度地限制了不良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因此,媒介技术本身固然可以影响博弈力量的对比,但它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媒介制度安排将以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取决于行动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或者说博弈均衡。正如论者所言:一方面,互联网和卫星势将削弱官方控制信息流通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高估它们在推动民主化方面的作用。“技术决定论”显然无法解释和预测中国的媒介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