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电视与未成年人心理
19701300000039

第39章 附录1998年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

第一条:儿童关于电视和广播的意见应该被听取和被尊重。

第二条:儿童应该参与儿童节目制作。

第三条:儿童应该拥有音乐、体育、戏剧、纪录片、新闻和喜剧节目。

第四条:儿童应该看到自己国家的节目,也应该看到来自其他国家的节目。

第五条:儿童节目应该是有趣的、娱乐的、教育的和交互的。儿童节目应该有利于我们身心健康。

第六条:儿童节目应该是真实的,因为儿童需要知道在他们的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的真相。

第七条:各年龄段的儿童应该有自己的节目。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方便观看的时间内播出。

第八条:儿童电视节目不应该鼓励表现麻醉药、吸烟和酒精。

第九条:儿童在儿童电视节目播出时间不应该看到商业广告。

第十条:儿童电视在表现儿童形象时应该尊重儿童,不应该像哄孩子那样对我们说话。

第十一条:应该阻止电视节目表现为了暴力而暴力以及以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第十二条:电视节目制作者需要保证:要让所有的孩子,尤其是处境不利儿童能看到和听到所有的儿童节目。儿童节目应该被翻译成这个国家所需要使用的所有语言,以使各民族儿童能够理解。

第十三条:所有的儿童应该能在电视上听到和看到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化。

第十四条:所有的儿童应该在电视上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何种年龄,何种民族,是否残疾以及无论何种身体形状。

第十五条:每一个广播电视台应该请儿童就儿童节目、节目选题以及儿童权利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