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电视与未成年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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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附录1995年儿童宪章(墨尔本)

第一条:儿童应该拥有专门为他们制作的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而成人不应该利用电视来剥削他们。这些节目,特别是娱乐节目,应该促进儿童在体能、心理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充分发展。

第二条:儿童应该从电视上看到他们自己的形象,听到他们自己的声音,并在电视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电视上应该有不同的儿童文化、语言、生活经历,以肯定来自不同地区和社区儿童的自我感觉。

第三条:儿童节目应该促进平等地表现各种文化,与儿童自身的文化达到一种平衡。儿童节目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应该包含无缘无故的暴力和性表演。

第四条: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便于收看的时间里播放,或者利用其他儿童便于接近的媒体或技术播放。

第五条:投入充足的制作资金,以保证儿童节目达到最高质量。

第六条:政府、节目制作机构、媒体和各基金组织应该认识到本土儿童节目的重要性和脆弱性,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儿童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