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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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媒介与司法价值的关系(3)

二、媒介是否干预了司法公正

媒介要向社会表达很多知识,而知识就是一种力量,任何知识都有可能对现实产生构造的力量。媒介的知识不仅是一种简单的信息,而且是一种价值、一种情感。如果媒介的知识仅仅是一般的信息介绍,也许还难以对司法公正进行破坏,但媒介知识一旦渗透了价值的理念和情感的表达,那么对于司法公正就可能产生多种多样的影响了。这些价值和情感可能是一种正确的引导,也可能是一种错误的引导,如果是正确的引导的话,那么司法可能更好地实现正义,但如果这种知识中所包含的是人们的情绪化因素,则必将对司法产生强烈的破坏,人们所期待的正义或许就难以实现。

从理论上来说,媒介的确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司法审判活动是由人来承担的工作,法官虽然都具有相当高的文化水平,并且也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但法官毕竟是人,是人就具有有限性,而有限性就可能使得一个人受到外界的干扰。法官作为一个人,可能会受到媒介所激起的民众的情绪的干扰——民众的情绪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引导的力量,这种引导的方向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而无论对错,法官都会受到影响。如果法官受到正确的引导,那么将有利于判决的合理性与正义的实现,如果法官受到错误的引导,那么将会对司法判决的正义构成破坏。法官不是圣人,所以法官受到媒介的影响是必然的,而这种影响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造成对正义的破坏。上一节我们已经分析了媒介可能会干扰司法独立,而干扰了司法独立,就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破坏。

媒介对司法正义的破坏,不仅在理论上成立,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个富有的人将一个贫穷的人撞死了,媒介上生成的舆论多数会倾向于穷人,而不利于富人,这是我们中国人的习性。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自然会将舆论的矛头指向那个富人,这是民众情感、情绪、心理的自然表现。然而我们知道,尽管富人将穷人撞了,却未必是故意的,法律不能依靠情绪说话,而必须依靠证据说话,不能因为舆论的导向就将富人想当然地认为是故意杀人。这里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对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影响很大。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实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法官面对媒介所代表的强大民意时失去自我,失去独立的判断力,那只能说明他是不合格的。一名法官必须能够体现出独立判断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能力才有可能摆脱外来的干扰,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

我们前面已经谈过,司法的正义要求对事实有准确的把握,对法律有合理的解释,并且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贯彻平等的价值理念。而事实的把握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前提保障,如果法官受到了舆论的干扰,将严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与判断,在法官的理智受到干扰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地实现对于正义的追求。事实是正义的前提,这该是永恒的真理。而媒介的舆论所代表的情绪使得法官失去了对事实判断的能力,所以正义也就难以实现。为了消除这种现象,就需要法官的独立自主的判断力的增强,法官要从自我塑造的角度完善自己,而不能丧失自己的独立判断力。生活在今天的人不再是依附的主体,而是独立的自由的主体,作为自由的主体,法官必须用自己的理智来进行判断,这样才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正义的司法。

从法官的自由独立的判断力而言,法官应该是自为的人,自为的人摆脱了自身被奴役和干扰的状态,实现了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真正的价值,这样的人是理性的人。这种理性的人善于独立思考、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能够积极并理性地决定自己当下的行为。时代的发展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保障,也为法官的行动的正义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我们这个时代不能失去自我,法官作为一个主体也不能失去自我,而应该具备良好的独立的理性判断力。这样的理性判断力使得法官将外界对他的干扰排除,而专注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与解释,无论是民众的情绪性表达还是政府的权力或某个高级官员,都无法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影响。这样的法官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体而存在的法官,这样的法官在实际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体现了自身的理性力量和价值,在判决中深刻地表达了自己的思想价值,而这种思想价值最鲜明地体现为对正义的叙述。

媒介所表达的是一种知识,在媒介对知识的表达与传递中,尽管法官坚强地保持了自己的独立判断力,但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杜绝媒介对法官行为的错误引导,司法不正义在媒介的运作状态下仍然是有可能出现的。

三、为了司法公正,媒介要做些什么

媒介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的方面是很多的,并且每个方面都体现了媒介作为一种知识和权力的运作方式对司法的构造。媒介作为一种话语方式,不仅会利用民众的情绪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价值,而且也会运用各种手段给法官施加压力,同时还会利用时间等因素对司法公正进行构造。总之既然司法是公开的,而媒介也是公开的,那么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就为媒介的介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媒介自然会大张旗鼓地报道司法过程。但在这一本来可以是合理的报道方式中却隐含着偏离司法公正的倾向。

在媒介与司法公正之间,司法公正是目的性的追求,媒介是为司法公正服务的。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必须将媒介仅仅看做手段。人类运用媒介创造了很多有用的知识、理念、文化,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世界,让我们每个人都充分地感受到了自由的价值,但媒介对于我们社会而言、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人以及人的生活而言,都是手段。因此,在媒介的行为当中必须贯彻一种为了让我们生活得更好的目的论追求,这种生活的目的性是我们作为人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我们既然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必须运用各种手段来完善我们自身,让我们生活在一个通畅的时空当中。而媒介就理应是为这种目的性追求而存在的。

在媒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行为中,司法公正是媒介本身所要追求的目的之一,媒介从业人员必须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这个社会没有任何人或团体赋予媒介可以干预司法公正的权力,只有媒介在无意的状态下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才是可以谅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正确的。不过我们也要明确,尽管媒介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严重的问题,却的确难以避免。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制方式来对媒介行为加以引导,使其真正地体现对于司法正义的价值追求。

既然在媒介与司法的关系之间,司法是目的,媒介是手段,那么媒介的行为就必须能够体现出对于司法的目的性追求。对于媒介来说,它可以通过对司法的监督来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这是媒介对司法所具有的积极价值。尽管体制的设计与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但任何体制和制度都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杜绝司法不公正现象。所以任何国家的司法都不能仅仅依靠体制的约束实现正义,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方式,媒介无疑是重要的方式之一。媒介对司法的监督是可行的。我们能够看到,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冤假错案正是在媒介介入之后,才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才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的。这就可以看到媒介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介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媒介可以想方设法促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把握,如果法官所理解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媒介有必要通过深入调查等手段对其及时加以纠正。当然这不是媒介分内的事,但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媒介还是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其次,媒介也应当在促进法官合理解释法律文本方面做出努力,如果法官在对法律运用和论证的过程中出现了漏洞,靠单个人指出是起不了太大作用的,这时就需要媒介的力量,它可以形成正确的舆论,进而使得法官的判决向着合理的方向前进。最后,媒介可以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价值理念的实现。现实生活中,法官很可能受了人情的影响而在心理上有了偏向,这时了解内情的媒介就可以对其进行披露,从而促使判决更加合理。

从根本上讲,媒介不应当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常态手段,但在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全实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我们也只好暂且利用一下那些本不属于司法应该利用的资源了。

当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媒介也必须检点自己的行为。法官也好,立法者也好,他们都没有权力取消媒介说话的权利,因为媒介的说话权利是宪法赋予的,除非为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加以干涉。既然不能要求媒介不说话,那就只能对媒介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了,合理的规范必须能够满足一定的价值要求,这里的基本要求就是在能够保障基本的媒介说话权利的基础上,使得媒介的行为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比如,媒介不能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前,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大量的报道,因为这很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但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媒介对司法的报道则是没有限制的,每个新闻记者都可以对法官的判决进行评判。事实上媒介不仅会在一个判决结束之后进行评论,而且也往往会对民众“上访”的案件进行报道,媒介有时会以一种正义的形象来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评点。

第三节媒介与司法民主

尽管司法要追求独立与公正,但事实上司法很难摆脱来自其外的多方面影响。媒介必然会影响司法,媒介对司法的广泛影响体现的是不同的声音对司法的影响,那么这不同的声音所表达的是不是民主的意向呢?如果这属于民主的范畴,那么它对于司法的影响是不是具有正当性呢?按照传统的分权理论,立法是可以大讲民主的,而司法却难以明目张胆地追寻民主,仿佛司法在事实上是一个完全依据立法规则行为的过程。然而,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司法也是一个充满着创造性的过程,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体现了对于法律发展的贡献。如果将司法完全地看做立法的奴仆,那将剥夺司法创造法律这一事物本性的基本权利。司法是要创造法律的,那么在司法创造法律的过程中是否也涉及民主问题呢?毫无疑问,民主是司法在确立自身的合理性的时候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但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如果失去了对于正义性的把握,那么司法的民主意向将是一场灾难。一旦对于行为的尺度把握不好,媒介很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

一、民主的解读

民主是一个非常神圣的字眼,人们提到它时总是充满着美好的向往之情。民主之所以能够吸引那么多的眼光,根本的原因在于民主关涉到每个具体的人的利益要求,在民主的氛围中人的自身权利才能获得满足。

在人类的历史上,尤其是近代以来,众多的仁人志士为民主而奋斗,甚至献身。民主需要大家的奋斗来争取与获得,没有努力很难实现民主。当人们提到民主时,可能会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识,但若要说得清晰,却要花费很大的工夫。不过对于民主也不能过分地复杂化、神秘化,否则将失去民主的本意。

对于民主的含义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民主是一种理念。

作为理念的民主始终关注的是人的价值,在民主的制度中,个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专制社会是没有个性的依附性的社会,而民主社会则将个人的价值看做是一种本质性的存在。对于个体的尊重是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所关注的重要话题,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关注人的存在价值。“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对于个人的独立价值和自由特性的深刻阐释是相当有启发性的。一个真正美好的社会就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社会,忽略了人本身的价值,一个社会将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马克思所主张的是一种“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必须是为了个体的发展,而不是为了一个抽象的共同体的所谓利益,抽象的共同体最终会泯灭个体的价值。马克思的思想是在先人的思想基础上的创造性发展。黑格尔曾经说过:“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一切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社会是要为了个体的,个体是任何共同体的灵魂,除非是在特殊时期,但特殊时期对于个人利益的损害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