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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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媒介与司法价值的关系(4)

民主是对人的关注,民主必须以个体的独立性存在和自由的价值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民主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因此,在民主的理念中,人具有根本的突出性地位。民主在本质上就是要让大家说话,每个人的呼声都得到体现。民主是对自由的实现,没有民主,个人的自由权利将没有依托。民主是来自于人心灵世界中的呐喊,它要将人的价值得以对象化的体现。从理念的角度来理解民主,就要关注人本身的存在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所体现的是人对自身价值的关怀。民主是对人的价值的体现,但民主不需要软弱无力的人,民主需要刚强的人,逆来顺受将葬送民主的珍贵价值。

其次,民主是一种制度。

民主作为理念就是要让人说话,让每个人的自由、独立价值以及权利要求都得到良好的实现,而民主这种精神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实现,否则民主将是一句空话。“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的民主管理意味着什么?也可通过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类比来加以说明。选择自己的目标时,个人可以自己做主;他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决定。以社会为范围的自治或自主就是民主。”民主的制度是对于民主的理念和精神的实现,作为制度的民主需要人们的积极参与,只有体现了众多的参与才能称为民主,而这样的民主总是渗透着某种自治的精神价值。比如在政策方面,科恩这样谈到:“政策要不断地制定与更新;对社会的指导要经常加以注意。因此,实行自治就要求继续不断地作出一系列主要的或次要的决定,就是在作出这些决定和选择时具体地体现了谁参与政策的决定。如果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决定系通过其成员的普遍参与而后作出的,我们就可以把这一社会称之为自治的。”但在一个社会中总有很多人对参与表现出来的兴趣很淡然。人们之所以不能参与到民主的决策当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科恩对此作出了概括:“(1)因官方某些规定如社会的某种条例与法令禁止参加的;(2)虽有权参与,但引以为烦,不愿参与的;(3)官方虽无明令禁止,但为社会中某种情况所阻,不能参与的;(4)蓄意不参与的。”其实人们不参与民主的这些原因也许还不是对民主的最大的损伤,最关键的是人们对民主的冷漠。

人对于所生活的这个社会必须有强烈的兴趣追求,而不能有过多的冷漠,冷漠是民主最大的敌人。对民主冷漠某种意义上就是对自身权利的不关注,而这样将使一个人失去其精神的独立价值。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仅要求制度本身是可操作的,而且要求有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存在,这将是对民主的巨大促进。

民主已经成为我们的社会所普遍追求的价值,我们不仅要建构一套良好的制度,而且要培育民众的民主信念。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民主也还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多数人的暴政仍然是对个体尊严的戕害,而如果没有个体的尊严作为前提和基础,民主将不可能获得对象化的价值。

二、司法是否需要民主

按照传统的理论,立法所体现的是民主,民众的合理化意志需要在立法当中加以贯彻,这是现代国家制度必须珍视的。立法必须体现民众的参与,因为立法不是由少数人来垄断的权力资源。在民主社会,只有当立法体现了民众的意志时,这个立法才能是合法的。立法不能没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丧失了这个基础立法就不可能得到民众的认同。但是,立法的民主化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发表看法,而只能通过代议制的形式来体现立法的民意基础,这恐怕是民主不可避免的一种存在状态。因此,民主也总是有限度的,但即使是有限度的民主仍然为立法的合理性提供了良好的论证。

在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中,立法的民主化在最近一些年内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虽然由人大代表讨论并通过法律是一种经典的立法民主化方式,但新的立法民主化方式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同,这就是立法听证。立法听证是将预先制定好的法律加以公布,让老百姓发表意见的民主化方式。这其中既包括将一些人集中起来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讨论法案,也包括通过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听证方式,而后一种方式随着现代媒介的发达也越来越好地得到体现。我们可以看到,民众对于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关注。随着网络这种新媒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来发表自己的言论,表明自己的看法,网络实际成为民众表达意志的民主阵地。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民众的这种声音必须被合理地整合,如果不能被整合到立法的规则当中,它就是没有意义的。而实际情况是,这种普遍化的民主形式毕竟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形态,很难最终被切实地整合进规则当中,民众实际上并没有民主地参与立法。

无论如何,立法越是能够整合民众的声音,就越是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同。换句话说,就是立法的民主化要求广泛的民众基础,民主的维度构成了立法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当然,民众的声音当中也有一些杂音,而这种杂音可能是对民主合理性的破坏,所以对民众的声音还有一个合理化加工问题。对于合理化人们有着大体的认同,在众多的意见中最终被确认为合理的往往是多数人的意志,但多数人的意志也有不合理的时候,因为真理有时会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这就是民主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很难指望民主能够达到完满的程度,但民主的声音被立法者加以合理化却是必然的选择,合理化的过程就是立法者运用权力来对民主进行整合的过程。

立法需要民主,那么司法是否需要民主呢?我们先看看苏格拉底的例子。

苏格拉底是人类思想史上伟大的哲学家,后世的许多哲学家都要到他那里去汲取思想的养分,这个西方历史上轴心时代的思想家不仅以语言来表达深刻的思想,而且以自身的行动来传递思想。苏格拉底之死就传递了一种思想的信号,尽管这种信号里所包含的意义可能有争论。公元前339年,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里,有501名雅典人参与了审判苏格拉底的“公审大会”,最后以281票对220票服从多数判决苏格拉底死刑,罪名是亵渎神灵和腐化青年。苏格拉底接受了这一裁决,当他的好朋友克力同劝其逃走的时候,他依然选择了死亡。我们注意到,苏格拉底是被雅典公民判处死刑的,而那时可谓民主的盛世。城邦的司法不是由法官来控制,而是由城邦的公民来控制,这恐怕也算是西方人追求民主的一个典范了。但是我们看到,这种司法的民主形式并没有达到一个十分合理的判决。苏格拉底是伟大的哲学家,他始终将自己看做是为民众而存在的。尽管苏格拉底在法庭上将指控他罪行的迈雷托士反驳得体无完肤,但还是被民众判处死刑。那么法庭辩论又有什么意义呢?雅典的审判看起来非常民主,有很多人参与审判,但那些参与审判的民众的智识和判断力实在令人无法恭维,何况他们还经常被一些玩弄政治的政客所操纵,这又怎么可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这也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那种所谓民主的审判方式的合理性了。最终苏格拉底无奈,只好感叹地说:“雅典人啊,现在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是我为自己申辩,而是为了你们;你们不要滥用神赐给你们的礼物给我判罪,如果你们处死我,将找不到人来取代我。”苏格拉底所言不虚,他的确是为雅典人民献出了生命,而剥夺他生命的人恰恰是雅典人民。苏格拉底是雅典人的大幸,但雅典人却要让他死,这实在是雅典人的大不幸,更是民主的悲哀。

苏格拉底的死亡是对司法民主的一个警戒,这颇有些人民审判的意向。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总能够听到这样的声音:“你必须接受人民的审判!”“我代表人民宣判你死刑!”这些话语是革命年代的时髦词汇,表现了中国人潜意识当中对于人民民主的渴望。但民主到底是否真的需要在司法当中加以贯彻呢?虽然苏格拉底的死亡给民主开了个玩笑,并且对司法民主有一种否定的倾向,但是司法的民主问题仍然需要认真对待。

司法仍然是需要民主的,司法必须体现民主,但司法的民主不同于立法的民主,立法的民主需要人们的广泛参与,但司法的民主却必须拒绝公审大会,类似处死苏格拉底的民主的司法都是对司法本质属性的一种伤害。

司法的民主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