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分权理论中,司法是对立法的实现,法律必须忠实于立法规则,而法官忠实地按照法律进行审判时,也就实现了司法的民主。立法是民主的,如果法官能够很好地贯彻立法者的意志,自然就算是体现了对于民主的追求。但这种司法的民主化理解往往是建立在法官的被动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官是法律的仆人,是机器,只要按照法律文本中的规则进行审判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司法完全依据立法进行司法审判的活动仅仅在一些简单案件中才有可能,而对于大量的复杂案件,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官不可能是被动的,他可能时时要突破法律的限制,而对法律文本进行不断的解释和创造活动,而在这一创造过程中法律文本必然会发生解释的重构。但这种解释的重构并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背离,而是对法律的发展。司法实际上是一个能动的创造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构成了对法律的发展。司法能动性并不否认民主的价值,在司法的创造性过程中依然可以体现出对于民主的追求。法律不可能完全地依据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运作,这就难免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好像是司法背离了立法,而这种酷似背离的现象被人们看做是对民主的背离,于是人们便指责司法不讲民主。
其次,即使在司法能动论的实际运行中,也并非不讲民主。民主要体现民众的声音,尽管苏格拉底被审判式的民主并不是我们所提倡的,而且那样的民主在某种意义上是多数人的暴政,但这并不能否认“司法要讲民主”这一崇高的价值追求。司法不是少数人的专断,司法的审判活动更不是个人意志的对象化,司法所体现的是合理性的价值。而任何时代的合理性都离不开民众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对于被告的审判不能由民众来进行,民众的审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民主,它只能对司法民主的真正含义构成破坏。
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司法的能动性是对法律正义与合理性追求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司法有了这样的合理性,司法审判活动才体现了自身卓越的价值。能动的司法虽然会突破立法的束缚,但并不在根本上背离民主的精神。不管人们是否承认,立法都被看做是一个多数人的民主过程,但我们也要看到,立法的多数人民主实际上仍然可能对少数人构成不利,那么这是民主的本意吗?也许在很多情况下法官直接按照立法的意图进行审判就可以实现民主与合理化,但实际上司法必须通过能动的自我展现体现出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而这种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也是民主精神的体现。比如在美国,“只有一个普通政治程序以外因而也就不会遭受立即报复的力量才有可能保护这类少数人群体最基本的权利。这个力量就是现代司法审查。传统的司法审查可能是不够用的,因为压制性的多数总能依靠纯粹的技巧或权力绕开宪法明确给予少数人群体的保护。只有法官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这些权利进行广泛的解释,他们才可能成功地保护这些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这种对于少数人的保护不是通过立法来加以保护,而是通过司法来加以保护。
能动的司法对于民主的追求与确认还可以通过司法的论证获得合理化。司法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力表达的过程,它同时还是一个表达合理性的过程,司法必须通过论证体现出合理性价值。司法在论证的过程中,将会对立法规则的偏离进行详尽的阐释,从而获得认同。司法不能没有论证,司法的民主化正是由于论证的存在才使得自身表现出巨大的说服力。司法在合理化的过程中也会表达民意,但民意进入司法程序必须被合理性论证所整合。司法的民主不是由多数人投票完成的,而是由法官的严密论证实现的,只有被论证了的民意才会获得人们的认同。
三、媒介的民主与司法审判
对于一个民主社会而言,媒介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古老的希腊与罗马,人们都热爱民主,但只可以小范围地实现民主,大范围的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知道,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以民主而闻名于世,但这是广场式的民主,其可以操作的范围是非常可怜的,民主一旦要脱离广场而走向更为广泛的范围,就有可能走向独裁与专制。但是今天的民主却是可以实现的,这有赖于技术的发达,有赖于技术发达基础上的媒介的迅速扩展。媒介已经成为了民主的斗士,它对政治决策的暴露,对领导人秘密的揭露,对法庭审判的监督,都使得现代社会的民主色彩得到了加强。我们生活在一个媒介为我们构造的信息化时代,任何事物要想完全地保有自身的秘密状态,都是很艰难的。媒介仿佛成为监控一切的警察,当然这其中也有媒介垄断的可能。但无论如何,媒介对于现代民主而言总体上是一种促进,我们从媒介中感受到了一种多元化的呼声,感受到了民众的力量。
媒介的民主已经是一种事实,媒介在自身的存在方式中实现了人类公开化的梦想。我们这个世界的隐私被暴露,原本的秘密已经不再具有任何秘密的地位,法庭的审判、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都可以被媒介公开,媒介成为信息世界的主宰。在这个媒介使世界日益透明化的过程中,司法审判也透明化了。司法的运行本来就有公开化的价值,司法审判本身就是公开的,而媒介则延伸了司法的公开性价值。于是,这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媒介的民主化迫使法官尽力地追求公正与合理性,法官要综合考虑,也要慎重考虑,任何纰漏都有可能被媒介指责。媒介将司法公开本身就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化的加强,而在媒介的民主进程中司法也在不断地向自身和社会寻求着合理性的支撑。
现在,媒介不仅将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化,而且也将民众的声音公开化,民众的意向通过媒介在现代社会成为作出各种决策的重要依据。司法审判虽然是对立法的实现,但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却又不能忽略民众的意向。法官不是在真空中进行审判的,而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语境中追求司法行为的合理化,这就迫使法官在必要的时候突破法律对自身的束缚。当然这种突破并不是突破法律的整体精神,必须对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重新构造。法官必然考虑到各种民意的表达,司法的合理化不是向过去的法律规定靠拢的合理化,而是向现实生活靠近的合理化,只有从生活中司法才能找到现实的落脚点,也才能真正确立自身的合理性价值。而现实的生活就是民众的生活,如果民众的合理化期待难以被真切地反映,司法就可能被看做是专断的帮凶。尽管司法的民主化还有很多问题要探讨,但一旦我们认识到了司法的生命根基在于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法理世界,就能够理解司法行为合理性的基本取向了。
民众要表达自己的呼声,可以通过上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请愿的方式,但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媒介的方式。民众不希望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有秘密,越是要隐秘的东西,民众就越是想知道。民众希望一切决策都公开化,其中也包括司法决策的公开化,司法决策的公开化不仅是在一个特定的法庭实现公开化,而且也要在一个更为广泛的信息空间中加以公开。“当今时代最为缓慢的传播实际上表明在民主方面所有的秘密都将是令人生厌的,所有的决策程序透明度的进步都是公民的胜利,暗含的思想便是门帘、面纱,其不透明性通常是遮住了最卑劣可憎的东西。”司法的民主化包含了民众的意向,法院不得不考虑自身的民主问题。在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看来,“对指责司法能动主义不民主的观点更为典型的回应是反驳最高法院的不民主特征。对这种指责进行回应的主要观点有三个:(1)最高法院的基本的目的就是民主,(2)法官最终也受到人民意志的控制,(3)现代司法权已经被默示同意合法化了。”
民众的意向是难以被法院或法官所完全拒绝的,民众的意向不仅要求司法透明化,而且要求司法能够真正地体现他们实在的意志表达,当然这种意志必须符合时代的精神状况,否则司法将丧失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民主法治时代的媒介必须拥有自由,否则民主难以成功,法治必然受阻。今天的中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为了这一崇高的目标,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规则当中理应体现出民主法治国的精神实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文本,而且需要一个良好的政府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具有一种精神,用精神去推动法治的进程。法治是需要精神的,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建设恰恰缺乏一种精神。法治的精神不能仅仅停留在书面文本当中,而要必须体现在国家与社会的运行当中,同时更要内化为人们的精神世界并且又可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的力量。在追寻民主法治国的历程中,媒介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媒介是民主法治精神的承担者,从他们身上我们所要获得的是一种精神的力量。媒介是这种精神的载体,媒介的胜利在实质上理应是民主法治精神的胜利,只有当一个国家上上下下都浸染了这种精神的时候,我们才可能真正地实现民主法治国家的构造。民主法治国是可以构造的,但这种构造需要社会的基础,需要国家的基础,更需要人的精神的基础。国家与社会理应共同去塑造我们的民主法治精神,从而去实现我们这个时代民主与法治的全面胜利,而媒介的胜利必将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