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19702500000035

第35章 媒介主体的素养与法官的素养(3)

最后,媒介工作者应当具备勤勉的美德。社会深处大量的事件具有深刻的新闻价值,挖掘其中的信息是媒介工作者的使命。有很多出色的媒介工作者都揭示了这种深藏的信息,比如为我们所熟知的斯诺,倘若没有他的勤勉和毅力,他就不可能写出著名的《西行漫记》,就不可能如此有效地向世界介绍革命中的中国。今天,在社会的深处依然有值得发掘的信息,也依然有很多记者能够深入到被报道地区进行深度挖掘和报道,他们获得了弥足珍贵的信息,丰富了我们的社会知识,也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记者这一职业不是为了单纯地获得一些表面化的信息,而是要深刻地揭示社会的本质,引发国人的思考,要完成这一伟大的使命就必须要求记者具备勤勉的美德。

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媒介工作者具备良好的美德,记者不应该是趋炎附势之徒,他们必须为了社会的良知而发布信息。一个被金钱收买的记者是可耻的,一个被权力腐蚀的记者是卑劣的,一个向暴力屈服的记者是懦弱的。作为一个人,当他选择了某一种职业的时候,就必须决定为这个职业鞠躬尽瘁,因此媒介工作者必须为新闻报道这一职业而奉献自我。

第三节法官的素养

法官的素养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合理化。作为法律运行的核心,法官可以考虑从知识素养、实践素养以及道德素养等角度来培育自我。有些伟大的法官根本就不需要媒介的监督,他们的高尚美德、知识素养以及实践智慧造就了他们对媒介的免疫力。

一、知识素养

为了实现司法的合理化,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是多元的,单一化的知识结构不可能成就高水平的法官。过去中国的很多法官都是军人出身,他们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相当匮乏,又怎能实现司法的合理化呢?后来进入到法院的人基本上都受过法律专业的知识训练,但他们单纯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会带来司法的合理化,司法的合理化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法官具备相当的哲学素养、逻辑素养等多方面的知识结构。

首先,法官必须具备合理的法律知识。

这个道理很简单,司法审判要依据法律,而作为司法裁判主体的法官只有具备法律知识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则要求和法律精神的判决。应该承认,这种知识对于目前的多数法官以及将来进入法院的法官都是不成问题的,因为他们都将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接受法律知识的训练。现在大学的法学院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要场所。除此之外,一个人若想当法官还必须参加全国性的司法资格考试,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其法律知识也必定会在各个方面得到提高。

其次,法官要拥有一定的哲学知识。把哲学作为一种知识是从其广义上来说的,其实哲学是一种思想,一种理论,一种思维方式。法官通过哲学的训练可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而这种理论判断能力恰恰是构造司法合理化的重要前提。优秀的法官往往具备相当的理论水平,有着一定的哲学造诣。

说理的倾向。再比如美国的法官,他们深刻地受到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在美国的法官群体中有一大批哲学造诣很深的法学家一般的法官,如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德沃金,他们都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前三位法官深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而德沃金则与罗尔斯思想一致,可以说是罗尔斯思想在法律中的表达。具备这样深厚的理论水平的法官自然能够创造性地进行司法审判,用自身理论的外化来实现司法行为的合理化。今天,我们中国的法官也应该有自己的哲学,我们不可能将西方的某一种理论作为我们现成的资源,也不可能将传统的哲学作为现成的知识加以应用,但我们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哲学的长处,形成我们自己的司法哲学,以这样的哲学去谋求当代中国的司法合理化。

最后,法官要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逻辑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律,它是人们经过亿万次的实践而在头脑中形成的格式,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从知识论的角度加以抽象和分析的。逻辑对每个人都是存在的,即使人们没有学习过逻辑学,在多数情况下依然会遵循逻辑的格式,因为这些格式是实践活动规律性的积淀。这就像数学,过去人们都认为数学是对人类活动的对象世界规律性的反映,但其实数学恰恰是以实践为其思维的基础,是对实践规律性的反映,只不过它抽掉了具体的因素,只留下普遍的一般格式并且用抽象的符号系统来加以表达。人们在生活中要遵循逻辑,否则会时常出现悖论性的命题,让你百思不得其解。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也是一样,它有其基本的逻辑格式,比如三段论、类推等等。但对司法活动而言单有这些形式化因素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到具体的问题,具体的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并且有着自身的语境基础,而在特定语境中还往往要和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交织。所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单有逻辑是不够的,还必须遵守实践的逻辑,而实践的逻辑就是一种将形式与内容、规则与价值、先验与经验有机结合的逻辑,这种逻辑对司法行为而言是一种论证的过程。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论证就是法官运用各种知识形式、逻辑格式与具体案件相结合进行综合理性判断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合理性的判决。

当然,法官要具备的知识也不仅仅只是这些方面,还应该包括大量的科学、社会以及生活知识等,这些知识不是在法官的思维中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综合到一起发挥作用的,知识的综合有利于司法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法官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尊严。知识使人高贵,知识将塑造法官的自主性品格,这种自主性品格将使得法官能够免受权力、金钱以及媒介的干扰,而只以司法的合理化为使命,这将有效地推动中国的司法事业,也能够实现以法官的独立性为前提的司法的独立。

二、实践素养

司法行为不仅是一个知识的对象化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不断地走向现实,去努力地解决现实纠纷,因此仅有知识是不够的。司法对法官的实践素养要求很高,为此法官应当具备实践智慧。实践智慧源于事物的经验本性,在根本上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每个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都会养就一种实践理性的智慧,人们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就是实践智慧的养成过程。司法审判是法律活动的重要领域,它需要将法律与道德价值乃至现实问题进行对接,并在这种对接中处理问题,这种能力是真正的实践智慧。

现在人们都很关心法官的知识和逻辑要求,但作为法官仅仅有知识与逻辑是远远不够的。法官的审判活动在本质上是个论证的过程,论证的目的是要说服人,取得司法认同。这就需要法官懂得运用知识、逻辑和判断力作出论证。知识和逻辑是很容易把握的,不违背那些基本的格式就可以了,但法官对案件事实如何判断和认定,对法律知识如何解释,是否能作出一个合理性的司法判决就很难说了。然而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解释,或者是对各种社会情势的考量,这都不是逻辑所能够告诉的,逻辑只能让法官的大致方向保持正确,而不能告诉他在什么情况下该作出怎样的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