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传媒治理论:社会风险治理视角下的传媒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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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传媒参与社会风险治理(13)

“小产权房”的主题分析

通过对240篇有关“小产权房”内容的文本分析,其涉及的主题主要为:违法问题、腐败问题(如寻租)、管理问题(包括管理失控、管理瑕疵、利益协调、违法管理、差异化管理、行政不作为)、改革探索(包括合法化、共赢、集体土地权利主张、住房保障化)、拆迁问题、利益博弈(如利益驱动等)、投资风险(包括风险后果、风险规避、投资机会)、房屋交易(包括价格情况、销售概况、销售对象、销售手续等)。

媒介报道主题分布图分析的结果表明,各主题之间并不平衡。按照所占比重的大小,主题之间排列的顺序依次为违法问题、管理问题、改革探索、投资风险、利益博弈、房屋交易、腐败问题、拆迁问题。其中占据一半还多的是违法问题,如《经济参考》的《政府五次强制拆除后小产权房又“复活”了》(2007年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的《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2007年12月19日)、《新京报》的《小产权房可转合法失实》(2007年12月15日);管理问题如《国际金融报》的《长三角小产权房的现实困境》(2007年12月20日)、《中华建筑报》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解决小产权房管理难题》(2007年10月30日)、《市场报》的《问罪小产权缘何迟10年》(2007年8月10日);改革探索如《中国改革报》的《小产权房合法化能否达到“三赢”效果》(2007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的《小产权背后是集体权利问题》(2007年12月2日)、《经理日报》的《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2007年年9月1日);投资风险如《江苏经济报》的《买小产权房者:我们担心钱、房两空》(2007年12月14日)、《哈尔滨日报》的《“小产权”房,低价背后是高风险》(2007年10月22日)、《东方城乡报》的《农村“小产权房”风险不小》(2007年8月14日);利益博弈如《上海证券报》的《奈何奈何小产权房野火烧不尽》(2007年8月13日)、《市场报》的《开发商为何迁怒小产权》(2007年8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小产权房”后面的楔子》(2007年7月2日);房屋交易如《市场报》的《百姓为啥买小产权房》(2007年8月1日)、《青年时讯》的《“小产权”房热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007年6月9日)、《中国改革报》的《北京部分小产权房楼盘明停暗售》(2007年7月11日)腐败问题如《经理日报》的《暴利超过了商品房小产权房背后的黑金交易》(2007年12月15日);拆迁问题如《经济视点报》的《政策模糊郑州“小产权”遭遇拆迁难题》(2007年12月20日)。

再通过对时间和主题的同时考虑,统计表明,2004至2006年为少量的主题报道,直到2007年才出现多元的主题报道。

为了可以看到更细致的报道数量变化趋势,我们按照月份进行了相关统计。但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年的报道数量仅仅只有三篇,因此分别视为单月进行并列统计。统计显示(见报道数量变化趋势图),2004年7月1篇、2005年1月1篇、2006年6月1篇;2007年前5个月,总共报道篇目才10篇,而6月份为转折点,迅速达到52篇,7月份达到88篇,8月份33篇。之后逐渐降低,以至于9月、10月、11月三个月分别才为9篇、5篇、4篇,而到12月份迅速回升至47篇。这样的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报道数量变化趋势图经分析报纸的内容发现,2007年有关“小产权房”的事件直接影响了这样一种峰形趋势。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出购房风险提示;2007年6月25日的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宣传活动中,就近期社会关注的“小产权”、“乡产权”住宅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表示,北京已经部署开展在全市范围内调查“乡产权”、“小产权”等违规土地开发建设,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的一个议题就是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北京市通州宋庄农民马海涛夫妇状告画家李玉兰购买其“小产权房”一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这样,报纸对“小产权房”事件的关注度超过了“小产权房”意义本身。西方研究者将这种对事件的过分关注称之为“插曲式新闻”,这种信息倾向在于,它关注的是矛盾、冲突中的人,结果让人对世界的了解很肤浅。观众容易把新闻事件中的问题或冲突归咎于新闻的中心人物,而不是查找造成这些问题的基本的社会、政治或经济原因。恰恰是这一点,并不利于对社会风险的治理。因为一些社会风险往往具有马拉松式长时间潜伏和酝酿的情形,需要持续地给予关注。对风险事件的关注也不应当集中于矛盾冲突中的个人,应考虑更宏大的社会经济背景。

同样,传媒长时间“漠视”“小产权房”的事实也说明,报纸在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形成关于“小产权房”讨论的有效公共领域。结合报道“小产权房”的报纸类型来看,这场由综合性报纸和财经类报纸主导的“小产权房”报道,以及其他行业报纸参与、都市类报纸有限参与的事实表明,一个具有多重意义影响的“小产权房”议题没能引起恰恰是受众最为广泛的都市报纸的重视,只能认为这些传媒工作者将“小产权房”现象看作了一个“专业”的事情,而不是一个广泛涉及民生,需要对政策制度设计本身有所质疑的事情。如果排除来自宣传主管部门干预因素的话,这一情形还表明,传媒对小产权房事件(甚至称为小产权现象更为合适)缺乏风险评估,以及对相应主体的观照不够。无疑,这样的情形不能够促进风险启蒙,也不能做到有效组织公众,同样没能让传媒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三种机制(吸纳、评价、动员)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事实上,恰恰是传媒持续的关注才能够促进公众注意,形成相应的观念。具体表现为这样的过程:“在反复接触以后,形成简单的认识。如果某人对这件事有个人兴趣,那么他(她)就会归类,并对注意目标加以限制,以便长期关注,从而对此思考得更清楚;当人们开始对信息归类后,他们就可以把信息细节和一部分信息分门别类放在其中,从而形成他们的思想和观点。”而这恰恰能为真正地参与社会治理奠定基础。

话语来源

话语来源特指进行实质性言说的人或机构,而不是形式上的新闻来源者,那种单纯为引出主题而设置的“引子”则不属于这里所要考察的对象。如《北京日报·地产热线》的“热线原声”——“我(王女士)刚刚开始工作,想买一套离单位比较近的房子,看了很久,终于下定决心,在通州区买了一套两居室。在签合同时,售楼人员多次提到了大产权和小产权的问题,我一直没有搞清楚。在合同当中怎样约定这个问题,才可以保护好我的切身利益?”

经统计,话语来源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包括间接观点引用)、新闻记者、小产权拥有者、城市居民、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律师事务所、房屋中介、房产协会)、专家学者(既包括文本中直接出现的,也包括没有标明记者或编辑身份的文章作者)、农村居民、商业机构(特指共同地产开发商、商品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村镇政府。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同一个议题相关联主体的关系,即使出现多个也算一次。同时,这里的话语来源强调群体意义上的,因此不是对个体数量的统计。即归属于某一群体的个体出现一次就表示该群体出现一次,而即使归属于该群体的个体出现了几次,也只是统计为一次。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绝对地衡量话语权的分配,所反映的社会协商程度,通过传媒的民意表达情况,以及传媒吸纳的结构性倾向性等。

统计可以发现,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话语来源的机会最多,其次是专家学者,之后是社会组织,再之后是小产权居民。而农村居民、村镇政府和城市居民的话语机会均较低。新闻记者似乎也并不活跃。因此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主导了话语权,特别是考虑到社会组织所包括的具体类型组织,如果划为广泛意义上的专家队伍,他们话语权的支配现状将更明显。